值得讨论:公众是否应该拥有对国家领导人的知情权? ——从“宝马案”谈起

作者:赵平波 发表:2004-01-08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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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报道专稿】最近,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这起“宝马车撞人案”之所以引起了中国媒体的空前关注,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或许是有传言认为,本事件的当事人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某领导的儿媳妇。为此,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黑龙江省人大副主任马淑洁日前分别约见记者,就宝马撞人案公开辟谣:她们和苏秀文没有任何关系。

就此,河南法官何向东在《新京报》中撰文指出:像黑龙江省有关领导回应传言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较为被动的做法。这种被动式的自证虽然最后可能将事实澄清,但此前传言给官员和政府形象已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了今后更好地面对此类问题,何向东认为关键是要让官员主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所以在此他提出了一个设立公共档案的建议,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行使以上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前提是,公民享受该权利的前提应当是公民的知情权───公民享有知晓国家政策、事务活动及具有一定身份的公众人物包括党政官员的工作经历、财产状况以及家庭婚姻状况、血缘关系、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等等的权利。为此,有必要设立一个领导人的公共档案,供公众随时查阅,以便公众行使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何向东进而认为: “宝马案”发生后,有关领导出面澄清虽然体现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但是,更多的时候,官员不可能对每一个传言,或没有形成很大范围内传播的传言进行回应,而这种情况下,设立公共档案则能较好的解决这种矛盾。试想,当“宝马车撞人事件”的传言刚兴之时,如果有了公共档案可供公众查询,还会形成如今的局面吗?

读罢何向东先生关于这一公共档案的设想,不禁使笔者联想到了两年前,笔者作为执笔人,曾撰写过一份《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委公布家庭财产的公开信》(全文附后)。无论是何向东先生的关于建立领导人的公共档案的设想,还是笔者两年前撰写的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委公布家庭财产的要求,所提出的本质问题都是一样的:公民应当享有对国家领导人的知情权。

这份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委公布家庭财产的公开信虽然未能在中国大陆的媒体报道,但几乎所有的海外媒体都予以转载了,笔者当年也收到了数百封网友的回应与评论。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位自称“参加革命50多年的老同志”对这封公开信的批驳。他认为,这是海外敌对势力精心策划的一个阴谋,其目的是以“反腐败”的名义来搞乱中国,企图羞辱中国领导人,破坏中国目前的稳定局面,13亿中国人民定会以稳定的大局为重,绝不会上当!(必须在此说明的是,笔者本人既不是任何海外民运组织的成员,也没有受到任何民运组织的指使。)

也许,这位“老同志”的观点代表了中国当年(两年前)主流观点:稳定压倒一切。任何可能影响稳定的思潮和观点,都必须予以排斥。但两年来,随着中国最高领导人的换届,人们渐渐地发现了,过去的那种抑制民意发泄来谋求“稳定”的局面已经开始打破,舆论和民意已悄然地影响了中国的政局走向:“孙志刚案”使不公平的收容遣返制度被取消了;“刘涌案”在网民的舆论压力下,破例地由最高法院重新审理被判死刑;这一“宝马撞人案”估计也定会在沸腾的民众情绪下,重下结论……

这说明了什么?这至少说明了,伴随着高科技网络所提供的更有效的舆论传播途径,中国的民众正在觉醒,而企图通过压制不同的声音来到所谓“稳定压倒一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此时此刻,到底是让公众拥有知情权社会才能稳定,还是控制传媒剥夺公众的知情权才能使社会更稳定呢?我想,这是一个值得网民讨论的问题。


附: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委公布家庭财产的公开信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前略)
反腐倡廉应从上至下,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七名常务委员江泽民、李鹏、朱熔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和李岚清先生应尽快率先在媒体公布他们本人、配偶以及成年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海内外的各种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并说明他们的配偶及子女是否有经商情况。然后,依此上行下效,再敦促中国各下级党政干部公布他们的家庭财产及家属的经商情况。

理由如下:

第一、早在1985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就颁发了名为《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的中发1985年8号文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在2000年12月25日至2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还进一步规定了《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该制度明确定义了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并且指出,要在2001年首先在省(部)级以上的现职领导干部中实行这项制度,报告现职领导干部本人、配偶以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从我们迄今获得的信息来看,以上政策法规迄今并未宣布失效。所以,上述要求公布家庭财产的补充意见是完全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法规的。

第二、只有立即向社会公布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务委员本人、配偶以及子女的家庭财产并说明他们的配偶及子女是否有经商情况,才能批驳谣言、澄清事实。目前,中国国内外的各种小道消息满天飞,以前的各种传闻还只涉及到江泽民之子江绵恒、李鹏的夫人朱琳、李鹏之子李小鹏、李小勇等,但近来关于朱熔基之子朱云来、甚至胡锦涛的女儿、李岚清的儿子的各种传闻也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显然,这种传播对中国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的形象是极为不利的。但由于中国领导人到目前为止,对此一直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使得这些传闻的扩散变得更加肆无忌弹--这已经伤害、并必将进一步伤害13亿中国人民对中国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信任。所以,上述要求公布家庭财产的意见对于澄清事实,维护中国核心领导层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据中国新闻社主办的中国《新闻周刊》第43期披露,已经揭露的中国省部级以上干部的贪污腐化案已越来越多。一九九八年,省部级干部被查办的有十二人,一九九九年上升到十七人,二○○○年被查处省部级以上干部又上升到二十二人。鉴于中国的高级党政干部的违纪案已愈演愈烈,涉及的违纪金额也越来越大,所以才出台了针对省部级以上的干部《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但如果中共中央政治局七名常务委员江泽民、李鹏、朱熔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和李岚清先生都不能公布他们的财产,岂能保证省部级干部能如实报告他们的家庭财产?那么,中国目前的反腐倡廉还有什么意义可言?

第四、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除了部分中东地区的国家和非洲国家以外,绝大部分欧美国家以及许多亚洲国家都实施了每年定期公布国家领导人家庭私人财产的制度。目前中国已加入WTO, 各项法规、制度也逐步与国际接轨。所以,上述要求公布国家领导人家庭财产的意见是符合世界各国惯例的,绝不是专门针对中国领导人的刻意刁难。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早在12年前,中国人民就强烈地表达了让中国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布家庭财产的要求。这一要求曾得到了当时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长陈希同的响应。但当年陈希同先生仅仅公布了他每月的工资收入情况,并没有认真地公布其本人的家庭财产及子女家庭的财产。后来,陈希同和他的儿子陈小同都堕落成了经济犯罪分子,遭到了人民的审判。陈希同一案说明,任何敷衍地、虚情假意地公布家庭财产,是达不到任何监督效果的,愚弄人民最终只能导致自取灭亡的下场。所以,我们特别提到了,公布的家庭财产应包括海内外的各种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

最后,我们敦促中共中央政治局的七名常务委员江泽民、李鹏、朱熔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和李岚清先生慎重地考虑以上公布家庭财产的建议。

此致

敬礼!

一群海外炎黄子孙 执笔人:赵平波 2001年12月4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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