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出法律解释的呼吁信

作者:呼吁信签名者 发表:2004-01-3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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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名网络作家杜导斌于2003年10月28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两天后警方向家属送达了“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拘留通知书。据悉,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已于2003年12月28号开始对杜导斌审查起诉,在公安局提交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罗列了杜导斌先后在海外网站发表的28篇文章,据此指控杜导斌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中包括题为“行动起来,保卫香港”、“请朋友为香港的自由出把力”、“奉劝香港的北京拥趸们”三篇反对香港23 条立法的文章。

我们认为,这是一起以言治罪案件。在定罪上扩大了《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外延,侵犯了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与最近执政党中央关于第四次修宪“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建议不相符合,与政府在人权保护上和国际接轨的一系列努力不相合拍,不利于中国当前政治文明的进步。

尽管目前在司法上对现行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认的“言论自由”权缺乏具体的界定和保护,但中国政府已加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了广泛而明确的界定,这些界定体现了在“言论自由”方面最起码的政治文明标准。如一九九五年国际言论自由保护组织在南非约翰内斯堡的人权会议强调,言论自由不得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加以限制。会议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原则》,将“维护国家安全”严格限定为:“政府面对来自外部或内部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保护国家存在或领土完整的能力”。该《原则》特别说明:“和平地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应当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受到任何限制和惩罚。”它最后指出:“为了保护政府名誉免于难堪,掩盖政府错误行为,推行某种意识形态,为政府行为进行保密,或者镇压社会的不稳定而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都是不正当的。”这意味着公民批评政府的决策和政策等言论,属于宪法所确保的言论自由范畴。

据此,我们认为:

第一,以国家安全的名义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只能发生在公民的“言论”足以产生危及国家政权安全的现实后果或现实可能性之时。

第二,即便受到行政法或刑法所限制的言论,也不一定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主体,应在主观方面具有以暴力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现行政体的动机;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主张或支持以非法治的暴力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行为。而杜导斌的文章仅仅是和平地表达某方面的政治异见,这与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相去甚远。所谓“和平”是指,文章本身就是一种和平的表达方式。显然,杜导斌除了写文章外再没有其它任何可以称为“煽动颠覆”的行为;杜导斌发表文章的方式是和平的,他只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杜导斌文章的内容是和平的,他没有在任何一篇湖北警方所列举的文章中主张和煽动暴力。

杜导斌先生发表的文章都是基于知识分子立场就现实问题进行的严肃思考。香港政府草率的23条立法计划因受到主流民意的反对而被迫搁浅,中央政府也未因此指责反对23条立法的香港市民是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但湖北孝感警方却把杜导斌批评香港23条立法的文章列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状之一,这既是对50万走上街头的香港市民的侮辱,更是对香港特区之外更广泛的中国公民人权的侵犯。

我们认为,湖北有关部门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控杜导斌,是在滥用《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同时,《刑法》该条文在概念上的含混和逻辑上的模糊,使定罪标准带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为滥用法律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导致许多仅仅是批评性的、非暴力诉求的议政言论,都被强行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样实质上等于取消了《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不幸的是,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这已经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表明当前司法机关判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标准已经完全背离了宪法、刑法的规定,也背离了人民大众心目中最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正义观,更背离了学术界对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起码的认知。如果杜先生被判有罪,将是明显背离法律的。那只能说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罪名已经完全由某种不可预测、不可确定的政治标准而非法律或司法的标准所操纵。

目前,中国网民人数已经接近8,000万,其中相当数量的人都以不同方式在各种网络论坛或其它网络媒体上发表具有政治批评性的言论或文章。如果杜先生被判有罪,不仅将成为一个极其有害的先例,而且成为对25年大陆思想解放运动的反动。所有上网发言的网民就都可能是潜在的“杜导斌”,都可能因其上网议政和发表个人政治见解而被政府控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为下一个“杜导斌”。

由此可知,《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的模糊性和被滥用,将威胁和剥夺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将严重损害中国法院在民众中的形象和中国政府在国际上的声誉。

因此,我们强烈呼吁社会各界民众、尤其是网民和一切从事中文写作的人们关注此案。因为,关注杜导斌就等于关注我们自己。

同时,我们呼吁湖北省有关司法部门,尊重宪法的有关条文和精神,尊重我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尽快无罪释放杜导斌先生,以树立司法机关维护公民权利的形象。

我们吁请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认的言论自由条款之间的界限,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形成含义明确的和可执行的司法标准,避免下级司法机关滥用该款践踏公民权利。

我们也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本着宪法和刑法的精神,对《刑法》第105条第二款作出相应的立法解释,以便尽快刹住一些地方当局利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打击不同政见、压制民间进行和平的批评和建议、妨碍中国政治文明进步的恶劣趋势,由此结束中国因言获罪的司法历史。

(共102人,以签名时间为序)
刘晓波(作家) 王 怡(作家) 余 杰(作家) 吴伟(野渡,网站站长) 余世存(作家) 廖亦武(作家) 何永勤(自由撰稿人) 丁子霖(教授)蒋培坤(教授) 包遵信(学者) 张祖桦(学者) 赵 诚(学者) 徐友渔(学者) 浦志强(律师) 梁晓燕(编辑) 王力雄(学者 作家)王天成(学者) 江棋生(学者) 吴洪森(作家) 孙文广(学者) 流沙河(作家) 吴茂华(自由撰稿人) 刘军宁(学者) 吴 思(学者)贺卫方(法学教授)秋风(学者) 范亚峰(宪法学博士) 任不寐(学者) 笑 蜀(作家) 秦 耕(自由撰稿人) 郭国汀(自由撰稿人)李建强(律师)刘 水(自由作家) 赵达功(自由作家) 余樟法(自由作家) 王一苇(编辑) 李 彪(自由撰稿人)苏振华(自由撰稿人)庄道鹤李强(自由撰稿人) 郝 建(学者) 樊百华(学者) 茅于轼(经济学家) 焦国标(作家) 吴 迪(作家) 宋先科(律师) 文贯中(自由撰稿人)杜义龙(北冥,网站站长)李 宾 范 泓(学者) 唐荆陵(律师) 梁卫星(自由撰稿人) 牟 波(黄奴,网站站长) 王 辉 张福贵邹啸鸣(侧评,自由撰稿人)赵 农(学者) 李剑虹(小乔) 胡奎(学者) 俞梅荪(学者) 夏业良(学者) 李槟(槟郎,自由撰稿人) 丁东(学者)崔卫平(学者) 何 兵(法学博士) 章诒和(学者) 秦少华(律师) 李亚东(学者)朱久虎(律师) 沈亚川(石扉客,记者) 常 伟 陆中明徐春元(学者) 狄 马(编辑) 王惠(暮雨轻寒,网络编辑) 丁云亮(博士) 杨银波(自由撰稿人)昝爱宗(作家)张耀杰(学者)腾彪(法学博士)王俊秀(学者) 肖雪慧(学者) 谢泳(作家) 陈立华 冉云飞(作家) 谢维雁(宪法学者)周 伟(宪法学者) 慕容雪村(作家)许医农(编辑) 徐 晓(编辑) 杨支柱(学者) 郭飞雄(自由撰稿人) 傅国涌(作家) 郑 柯(网络编辑) 张大军(外企职员) 赵 红 高瑜(记者) 刘 荻(不锈钢老鼠)徐 磊(网站站长)谢 霓 王青汉(自由撰稿人) 郭 锐(自由撰稿人)

2004年2月1日

几点说明:

1、此公开信向所有中国公民开放签名。签名请使用真名,也可在真名后注明本人常用笔名。
2、本呼吁书志在通过杜导斌案为突破口,争取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对《刑法》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法律条文作出法律解释。
3、签名空间由“民主与自由”论坛负责解决。提供四个签名专用邮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4、签名截至日期为2004年3月1日,签名活动结束以后,将循合法途径公开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 (1/31/200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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