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嫖,抓的是什么

发表:2004-03-30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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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国以后到80年代以前,色情业,作为一个行业,在中国基本消失了.但女人本身携带的资源与权力和物质的交换却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越是需要物质和权力的女人,在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时候,越容易通过本身的资源来解决问题.只不过,在大家都穷的时候,交换的可能不是金钱,而是几张粮票、或是城镇户口之类的东西.......

  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宽松,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的丰富、媒体的描述使所有人的“见识”和欲望在爆发增长,但同时,社会机会的不平衡,贫富差距的拉大,使社会中很大部分的人的收入与自己的欲望不成正比。

  满足客户的需求,就是市场。无论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只要有利润,就有人去做。

  于是,色情业,这个古老而又崭新的行业,重新在中国“生机昂然”了。这个市场的庞大, 你要是现在走在除西藏地区之外的任何一个县城以上的城市,如果找不到色情服务场所的话,一定是你的眼睛瞎了、耳朵聋了、鼻子也失灵了。

  据估计,中国现在的妓女数量在百万以上.每个城市都有大量的洗头房、歌舞厅等妓女云集的场所,这已经是不用否认的事实了。前两天我问一个警察界的朋友,我们这个地方(一个沿海县级市,市区人口20万左右)市区内有没有200个以上的“鸡”,他说肯定不止这么多。

  中国法律禁止卖淫嫖娼,这是大家都知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那么,这条法律执行得怎么样呢,我可以告诉你,这大概是处了交通管理以外,所有中国法律中执行最频繁也最快的法律。至少,从我所在的地区来看,是这样的。其原因最简单啊:

  1、被发现的当事人,也就是嫖客,很少有人愿意声张,谁丢得起那人啊。大都罚款了事。

  2、证据确卓,一般都是“当场抓获”。

  3、这是治安人员非常愿意进行的执法活动,因为上面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举个例子:

  我工作单位的旁边就是个警区,和很多治安人员都是朋友。他们每天晚上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抓嫖”,而且几乎每天都有“战功”,很少落空。一天,我问了一个警区治安人员的朋友几个问题:

我:你们这几天晚上都干什么啊?
他:还能干什么,抓嫖啊!
我:容易抓吗?
他:有内线。没内线怎么抓?
我:什么内线?“妓女“吗
他:恩。有的是其他的人。一抓一个准。
我:呵呵,抓了怎么办?5000块钱?
他:没那么些。有的3000,有的2000,有的讲拢讲拢1千来块钱也就过去了。
我:你们开票吗?
他:当然开了。
我:那你们罚款的钱都交局里吗?
他:不是,按规定可以留一部分。要不谁干啊。
我:你们抓了嫖客,还处罚妓女吗?
他:一般不,大多跟我们都很熟。
这时候,旁边我的同事忽然问:“哎,这两天怎么不见XXX(一个原来治安人员的名字)了?”
他:他不干了,老长时间了。
同事:怎么了?
他:这个家伙,跟个“小妓”挂拉上了,光我去抓嫖的时候就抓到他四五次。哪个“小妓”才20岁。后来他就被开了。

  其实,象这样进行过“抓嫖”的基层警区和治安人员,在全国各地不在少数甚至可以说是大多数。我们已经在各地的媒体和身边的故事中耳熟能详了。曾有国内报道南方某县公安局为了消化自己的经费赤字,给下级布置抓嫖任务,必须罚够多少多少钱。最后有的民警和治安人员竟然与妓女勾结,由妓女上街拉人,他们立即抓嫖,甚至只要被妓女拉住手根本没嫖过的也要屈打成招。

  执法者打人根本不是什么新鲜事情,前段时间还出了个某大学教授“因被抓嫖不服管教跳车身亡”的事件,该案件有众多疑点,有人举证认为他不是自己跳下车,而是被殴打后推下车的,但目前尚为见有定论。

  现在的色情行业在如此密度的打击下,仍然保持着“高速的增长”,成为令人叹为观止的“新兴行业”。如果全国有100万从业人员,按最保守的数字,如果每个从业人员每年收入3万元算,那么这个行业收入竟高达300亿元,从沿海地区的估计来看,数字恐怕要高过几倍。的笔者分析如下:

  1、庞大的市场,色情行业的易作和高利润。1间房子(甚至没有房子、租宾馆)1个或几个服务人员、1张床,就是最基本的要素了。可谓低投入,高回报。可谓“投资少,见效快”。有利润就有人干,再说,从一般公民的角度来讲,这也不是什么大事情,一般的卖淫嫖娼够不上刑事犯罪。

  2、抓嫖可以罚款,有奖金,治安人员特别愿意“执法”。但较少处罚妓女,很多妓女和从业人员都是“线人”(有的是有奖金的啊)

  3、许多半官方的机构、巨商也在承办“高级”的“娱乐业”,直接受到各方面的保护。几乎每个地方都有些一般治安人员查不了或者查也查不到什么的“娱乐业”。一般被抓到的“嫖”,大都是相对弱小的小“娱乐业”。

  其实,色情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成为事实,虽然在法律上他是违法的,但不论打击多少次,它的存在和发展壮大却是耗无疑问的。社会治安的执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震慑犯罪,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抓嫖”,(请注意,不是“抓娼”),在法律意义上的执法已经在大多数地方变成了罚款,变成了执法人员的奖金来源。因此,也不难理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执法人员会和色情行业的从业人员“很熟、很默契”。

在这里,关于“卖淫和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现实一起构成了一个很滑稽的怪圈-------

  演化1、法律宣布--卖淫和嫖娼是违法的,----是应当坚决予以禁止的-----是要受到拘留和罚款的----是要被罚款(很少有人被拘留)的---1000-5000元---继续从业

  演化2、执法是要人民配合的---是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举报的-----妓女和色情行业从业人员也是人民----所以妓女可以是线人---她们的违法是可以不追究的---保护了妓女----就可以让人来继续嫖----抓住来嫖的部分人------罚款1000-5000元---继续从业

  演化3、有需求就有市场----色情行业是存在的并且是发展壮大的----法律宣布--卖淫和嫖娼是违法的-----因此色情业是不可以被当做一个行业正式存在的---是不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的----因此,色情业是由非法个人和组织进行经营的---是混乱和无序的--容易导致性病的蔓延、导致黑社会的发展等等----是危害社会治安的---是应当坚决予以禁止的-----是要受到拘留和罚款的----是要被罚款(很少有人被拘留)的--- 1000-5000元---继续继续从业----性病蔓延、道德沦丧(不只是嫖客啊、是缺钱的资源携带者以及周围的其他人啊)、黑社会发展---基层治安机构的腐败和畸变。

  有需求就有市场,随着中国经济和文化多样化的发展,大量的流动人口和社会阶层的分化,社会竞争在加剧,国人结婚年龄的普遍推迟、婚姻危机和离婚率的提高等等,都在客观上为色情行业提供了条件。

  色情行业的长期存在,相信是很长时期无法改变的事实了。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剧,是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客观的和不容回避的。如果人人都是富翁,谁愿意去做妓女?当然,使社会更加公平和富裕,会减少性的交易。以前都说旧社会是逼良为娼,是以人身自由为代价的。而现在出现的大量自由色情行业从业者,从事得更象是自愿的职业,更象市场上的交易。新的问题出现了,那么我们该怎么处理呢?相信没有人愿意说,不去管他,那么怎么管呢?这是个两难甚至是多难的问题。

  由法律和政府去管理它,可以说,现有的法规和管理体制,对于色情行业这个问题,用罚款取代管理,是基本上无能为力的,甚至在现实的执法中走向了问题的反面,不但没有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反而导致了大量的错误执法和腐败。你不去执法只是色情业的人违法,去执法只是对嫖客罚款、放松对妓女的处罚甚至与从业者相互勾结,又创造了一个陷阱,对嫖客的陷阱,使自己成为腐败分子和黑社会的保护者。

  或许,除了我们高喊提高执法者素质和依法行政之外,还应该根本上去想想。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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