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人大针对香港内政释法 就是架空《基本法》

发表:2004-04-07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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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我们不仅要问:中共怎么会制定产生歧义的《基本法》?全国人大怎么会通过产生歧义的《基本法》?举世注目的《基本法》怎么会留下这么多的空白和歧义?法律对双方约束应该是相同的,为什么中共只享受《基本法》的权力,不尽遵守《基本法》的义务?人大释法,针对香港内政,说白了就是架空《基本法》。

因为解释《基本法》是有条件的,并且要履行《基本法》赋予的程序。让我们看看《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中共解释《基本法》的内容无非是保障更多的董傀儡、李傀儡在香港做特首,中共解释《基本法》的内容无非是保障亲共人士对议会的控制,不过,这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解释,并且《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全国人大负责解释的是“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基本法》的规定十分明确。

中共是玩政治手段的高手,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无论是马列主义,还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只要需要都可以改,需要咸的,就说是咸的,需要酸的,就说是酸的,一切为了需要;就是神圣的宪法,只要中共认为有必要,不是照样可以改来改去吗?《基本法》能不能改,中共自然心知肚明。改吧,面子不好看,不改现在又确实不合中共胃口,中共怎么办?人大释法就是既顾全了面子,又达到目的的好办法。在中共看来,《基本法》只是个瓶子,里面装什么内容,只有中共说了算。

且不说神圣的《基本法》,就是一个商业合同,双方签了字生效,也不需要另一方,在事后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强行解释里面的内容,并且强迫另一方接受,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况且像《基本法》这样的大法,在制定的时候,怎么会制定产生歧义的《基本法》?这不是在侮辱中国人的智慧吗?这不是在侮辱当时批准该法的全国人大吗?中共历史告诉我们,为了需要,中共什么事情都可以答应,答应归答应,办不办?只有中共说了算。

(大纪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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