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4-04-18 09:18:00作者:
自前年底以来,胡锦涛主席在多个重要会议上反复强调了宪法的重要性,称政府与执政党均应于宪法框架内开展活动,每位公民均要自觉地维护宪法的尊严和至上性。此不啻迟到的春雷,闻者为之一震。
所谓宪法,乃我们人民为建立国家,经共同自由协商、同意并签署的契约。此为国家最根本的法律文书,舍此,国家将无以图存,个体的权利将无从保障。因而宪法对所有的法人与自然人均有最高最后最强的约束力,每个个体均应自觉地捍卫宪法的尊严,保卫其至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诞生之日始,就以明确无误的文字规定人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选举、游行等基本自由。按理,政府应遵循宪法,以切实可行的法律与行政法规积极落实人民的宪法权利。然而,现实却不能不令人大失所望。政府不仅公然漠视人民的宪法权利,而且通过各种法律与行政法规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宪法权利。
例如,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使"言论自由"降格为说话的自由,公民失去了借媒体传播自己思想观点的可能,而此本为言论自由之根本。"出版自由"等同于无条件地接受政府审查及是否批准出版的自由;《社团登记条例》使本应是登记备案制的结社自由,套上了申请批准制的紧箍咒,自由荡然无存;《选举法》之条款使被选举自由形同虚设,选举自由成为不争的口惠;《游行示威法》之条款使之被戏称为"不准游行示威法"。等等。
凡此种种,都是对宪法的严重违反与破坏。当此时,每位公民都应该自觉地站出来,勇敢地投身于捍卫宪法的权威与尊严的行动中去,纠正政府的错失。惟如此,方能与己与人与国多利。反之,我们最终将不得不吞食因此酿就的苦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