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公安、安全机关是如何对“政治嫌犯”进行“布网侦察和控制”的 (三之三) 国安技术手段之三,最后章节

发表:2004-05-10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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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刑侦系统中,没有“特情”这种叫法,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用作代号或绰号来叫的人,就是社会上称作为“倒钩”、“钩子”的人,正式的称呼也有“特别侦察员”等。我的看法是,“特别侦察员”就是“特务”的意思,而“钩子”往往用来称呼那些为了立功赎罪被放在外面协助公安对其同伙进行定向侦察和引诱的“线民”更加确切一点。

公安刑事侦察系统的同事,对政治保卫系统和国安系统中的“特情”工作了解甚少,谈论得也很少。这一方面是因为“特情”跟“特别侦察员”的工作性质有非常大的不同,另一方面谈论“特情”是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事情。而“特情”这个名称,是公安政治保卫和国安专用的叫法,确切地说就是“特务”。

本人虽然无法针对“特情”作出详细的介绍,但我相信以下关于“特别侦察员”的情况,可以提供非常有用的参考。
“特别侦察员”是职业的“特别侦察员”,无论以什么职业、或者以无业为掩护,他们要么在公安机关,要么在公安定点的三产、三产的关系单位领取固定的津贴或工资。有的领取的工资高出正式编制的公安人员的几十倍,不过他们都不能享受正常的公务员或干部福利待遇。“特别侦察员”一般都没有在公安单位正式工作过,这是他们这种职业掩护的需要。但是,“特别侦察员”是经过专门培养的,培养的方法经常是在实践中进行,由老经验的侦察员指导,可以说是一种“师傅带徒弟”的培养方式。

“特别侦察员”往往需要先“镀金”

十个“特别侦察员”中,少说其中九个有过“犯罪前科”。这其中很有奥妙。在刑针工作中,这些“特别侦察员”,其中只有极少数是从真正的罪犯中挖掘培养出来的,其余绝大部分都是“镀金”镀出来的“犯罪记录”,这当然是为了他们工作上的方便和取得侦察对象信人的需要。下面举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来对此作出说明。

比如侦察的对象是一个社会关系复杂的走私团伙的主嫌,但是公安机关的证据暂时不足,该团伙的情况还没有摸透。这时,公安机关寻找一个适当的机会和借口将该主嫌犯拘押起来,然后让“特别侦察员”成为他的同监室友,让“特别侦察员”在这个主嫌犯面前有足够的表现自己的时间,以取得信任。为了建立跟主嫌犯的特殊关系,这个“特别侦察员”往往需要为了护着那个主嫌犯不遭受其他在押嫌犯的欺负而自己受到伤害和委屈,让主嫌犯觉得这个“特别侦察员”很义气,还欠他一笔情。而这样的关系建立之后,“特别侦察员”同主嫌犯之间的第一次秘密合作,往往是主嫌犯先被释放,帮助后被释放的“特别侦察员”带出口信给家属或朋友(另一个“特别侦察员”)。等到这个“特别侦察员”被释放之后,他就有充分的、合理的理由去向这个主嫌犯表达感谢之情,表达的方式往往不是请客送礼,而是“以身相许”,即说一些“跟着大哥干”之类的话,而且还带上了“小兄弟”(另一个“特别侦察员”),从而对这个主嫌犯的包围之势就建立起来了。

上面的这种情况是需要收到近期效果的做法,而且侦察对象已确定。另外一类属于放长线钓鱼的“镀金”做法,侦察对象未确定。比如“特别侦察员”被以拐卖妇女卖淫的罪嫌受容审查,结果大张旗鼓地说自己花了巨款、找了靠山没事出来了。消息传出,那些卖淫窝点的犯罪分子就非常可能主动凑近他,并且寻找合伙的的机会。

无论是上面哪种类型去打入犯罪团伙的主嫌犯身边,最后总是要有“破案”的那一天的。一般来说,对于这个“特别侦察员”来说,最好的办法是在侦察工作完成之后,找借口离开犯罪团伙一段时间之后,然后公安人员再去采取打击行动,而这位“特别侦察员”又成了“漏网之鱼”,在外面替主嫌犯找关系救人。这一方面可以继续挖掘主嫌犯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在公安、政府机关内部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为对该主嫌犯今后刑满释放之后的监控设下了埋伏。当然,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够为“特别侦察员”设计好这种最理想的模式,很多情况下“特别侦察员”也要同主嫌犯一同在破案中被拘押起来,甚至被判刑。这等于又是一次“镀金”,常常被嘲笑地称作是“回炉”。“回炉”往往是没办法,为保住“特别侦察员”今后能够继续有效地工作而不得不采用此下策。不过“回炉”的“特别侦察员”绝大部分时间不会跟其他同案的犯人关押在一起,他们不是因为“惹事了”而被所谓的“单独囚禁”起来,就是因为什么原因被调到其他地方的监狱去了,而实际上他们正在利用“服刑”的机会,在狱方的配合与安排下,在狱中广结人缘,为今后的工作打下更广泛的基础。没有必要的时候,他们根本不在监狱,当然也不能回家或回到熟人中间去。

“特别侦察员”的奖励和公安人员的腐败

按照行政上说,“特别侦察员”都不是公安人员,他们的功劳再大,也不能给予晋升或者颁发奖章,唯一给予“特别侦察员”的其实只有物质方面的补偿。除了高额的奖金之外,“特别侦察员”及其家属往往还可以享有一些特别的方便,这些方便甚至连他们的上级都是无法得到的。

举例来说,“特别侦察员”的工作中的开支是不需要凭单据报销的,如果“特别侦察员”到处要发票的话,很难想象他不会受到怀疑。因此,“特别侦察员”工作开支的报销就要遵循一个“只能胖、不能瘦”的原则。这就跟国营企业跟私营企业做生意有点类似了,“特别侦察员”多报一点,公安编制的侦察员从中也得一点。而特殊情况下,由于公安编制的侦察员眼红“特别侦察员”的巨额奖金,干脆克扣下来用作公安编制的侦察员内部的福利待遇,如让每人配备预算外的手机或集体带家属外出旅游等等。

“特别侦察员”和他的上级在认识上的矛盾

在破案中有过成绩的“特别侦察员”往往会产生一种“没有我就破不了案”的骄傲心态。但是在他们公安编制的上级领导眼中并不是这样,“你没有什么了不起”,“没有你我们照样破案”。在公安刑侦系统中,这就象一盘象棋,“特别侦察员”不过是个“车”,而公安领导才是下棋的“玩家”。当一个骄傲的“特别侦察员”感觉到自己被当作“车”对待时,或者对自己是“车”的地位认识不清的时候,内心就开始产生不平衡,弥补这种不平衡的办法一种是追求更高的物质目标,公安领导一般不会去阻止,但是他们追求更高的物质目标的方法却总是万变不离其宗,即实际参与犯罪为自己谋取利益而说成是“工作需要”。弥补这种不平衡的另一种途径是在侦察对象和犯罪团伙中间变成中心要害人物以表现自我的价值。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达到平衡,只要心理不平衡一旦出现,这个“特别侦察员”就会面临实际上的“下岗”。对大部份这样的“特别侦察员”来说,特别是那些曾经是优秀的“特别侦察员”来说,最后的结局总是离他们曾经期望的荣誉或物质利益十分遥远。

“特别侦察员”引诱犯罪和制造冤案

对于“特别侦察员”的一项工作纪律是:不能去主动出犯罪程度上超过侦察对象已经说了或开始做了注意。但是这个界限很难划好,而且公安领导方面全凭 “特别侦察员”说了算,总不见得相信侦察对象所说的话。因此,“特别侦察员”立功的最简单、方便的办法是悄悄地给侦察对象出注意,引诱甚至帮助侦察对象作出具体的、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来,于是可以快破案、破大案、立大功。这对公安领导来说,只要不揭穿,罩得住,也是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事情。

据说某些老一代的公安侦察干部非常反对这种违反原则的引诱犯罪和制造冤案的做法,但是现在的年轻一代公安干部却普遍接受了这种利益至上而不顾原则的做法。只要“罩得住,不出事”,他们就绝对会怂恿和配合“特别侦察员”这么干。

这种做法有时会遭到来自检察院或纪律检查部门的挑战,某些公安准备好了的交检察院起诉的案子,因为上面这种原因而被退回重新进行调查。为了防止 “特别侦察员”的胡作非为,唯一的办法就是布置其他的“特别侦察员”,让他们相互监视。但这不过是纸上谈兵,打到一个重要的侦察对象身边去本身并不容易,许多犯罪活动本身就十分诡秘,另一个“特别侦察员”不见得有机会发挥他的监督的功能。另外,如果是一个优秀的、经验老道的“特别侦察员”的话,他可以凭鼻子就嗅出周围是否还有另一个象他这样的人存在,避开甚至暗算对自己不利的人,在本身就是犯罪分子组成的团伙中间,是非常轻而易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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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安、安全机关是如何对“政治嫌犯”进行“布网侦察和控制”的问题就写到这里。内容虽然不完整,显得支离破碎,但我希望我这里提供的信息能够帮助中国民主党国内的同志们举一反三,尽量多一点“知彼”的知识,这样就能够少一点危险和损失,多一点成绩和贡献。(三之三,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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