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生:论江泽民若因诉案而报复诉美总统

作者:作者:李杰生 发表:2004-05-13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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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独裁者江泽民2002年10月访问美国期间,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亲属以群体灭绝罪(Genocide)将其告上美国联邦地区法庭。本案件旨在制止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通过美国的司法系统提醒世界一桩灭绝群体的罪行正在中国发生,同时鼓励更多的人也通过非司法渠道来帮助制止这场迫害。

美国崇尚民主、自由,支持人权,理当对诉江案表达支持。江泽民集团却运用外交压力,据闻北京政府对美国施压的伎俩之一,就是扬言以同样的方法起诉美国卸任总统。在美国,凡听到江氏罪行的人,无不表示义愤填膺,深表支持,有的美国人想到中国要以起诉美国总统做报复手段时,就有些沉默不语了。

江泽民这种行径,就好像当一个人的东西被偷了,他找了员警抓了窃贼,结果窃贼的爸爸警告这位员警说,你如果把我的儿子法办了,那我也要把你儿子告到法庭上去。

如果中共要以起诉美国总统做报复手段,最可能的事由无非就是美国对阿富汗和伊拉克所发动的武力行为。虽然美国在近年来所发动的战争,在国际间总是引起广泛的争议,但是美国是世界上高度的民主法治国家,没有适当的法律基础,是不太可能出兵的,笔者认为:美国总统发动战争的行为与江氏对法轮功发动的群体灭绝行为,不但违反中国国内法,也违反国际法的情况,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再者,如果中国真的起诉美国总统,其影响恐怕不是北京所乐见。

*两者行为本质不同:合法与违法

要检视美国总统决定对他国使用武力的行为是否适法,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国际法,另一个是美国国内法。

一般而言,在国际法上使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法律基础,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中,主要有二种:依联合国宪章第7章规定由安理会授权执行的使用武力行为和第51条所规定的自卫行为,如果符合这二种规定一般都被认为是合法的。美国在1990年代所发动的几个使用武力的行为,例如波斯湾、索马利雅、海地、东帝文,以及在 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都是经过联合国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决议采取武力行动的,这几个使用武力的适法性并没有问题。

较具争议的是美国在2003年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美国在此次对伊拉克使用武力之前,曾极力争取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授权,但是并没有成功,因此国际间有称美国此次使用武力缺乏合法的基础者,但是也有人认为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时,安理会通过第687号决议对伊拉克使用武力的授权仍然有效,因为伊拉克违反了该决议中所设的交出毁灭性生化武器的停火条件。

尽管这次美国使用武力的行为,在国际法理论上或者事后对于所谓毁灭性武器情报来源是否正确都存有所争议,但是毕竟在使用武力当时存有合法性的基础并不会受影响。也就是说美国总统对当时使用武力的决定是有国际法的基础的。如果全然没有法律的基础,其他国家也不可能冒然加入这次的武力行动。

在美国国内法方面,依照“战争权限决议案(War Powers Resolution)”的规定,总统决定使用武力后48小时内须向国会提出报告,国会必须在60天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议。基本上美国近年来的使用武力都是依法进行的。

至于诉江案的被告江泽民于1999年7月20日起利用国家机器,开始血腥镇压全国修炼法轮功的民众。对大批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众进行非法拘留,讯问,关押,劳教,酷刑折磨,洗脑,敲诈,被折磨致死的已有上千人,近几年来10万之众被劳教,判刑;几千万人受到非法讯问,关押,强迫写保证书,悔过书;他的行为不但违反中国宪法对于信仰、人身、言论、集会、通信……等等基本自由权利的规定,也具体触犯了中国刑法关于非法搜查、非法拘禁、侵入住宅、伤害、杀人….等等罪行(详细情形请看明慧分类资料网“法律专题”http://package.minghui.org/falu_zhuanti/index- law.html)。而在国际刑事法上他的行为也触犯了群体灭绝、反人类、酷刑….等等罪行。

因此,美国总统近年来的使用武力的决定无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是在其职务范围内合法的行使职权,而江氏的行为全然超出其职务范围,是为基于其个人意志的非法行为,两者根本无法相提并论。

*江起诉美国总统可能的效应

如果美国在处理诉江案上没有让中国得到满意的结果,中共固然可以以牙还牙,采取起诉美国总统的方式做为报复手段,那么不管他是用甚么罪名来起诉,首先涉及的就是元首豁免权的程式问题,如果中国法院认为美国总统在任职期间的行为没有豁免权,那么也就明白的表示江氏在任职国家元首期间所为的上述犯罪行为,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没有豁免权,那么千千万万的中国受迫害者便可明正言顺的在中国对江氏提起诉讼。这样的效应反而帮助了中国维权、反迫害运动的发展。

虽然,江泽民扬言起诉美国总统的报复威胁,表面上看来对美国利益有一定程度的伤害,但是利害得失的衡量应该综合各种情况全面观之,例如,美国对于入境的外国人照相、取指纹的措施,曾引起某些国家对美国公民采取同样的行为做为报复手段,但是为了反恐,美国仍然坚持原来的政策。

有人被起诉是不光彩的,因为他干了见不得人的违法事情,才要暗地里使出各种威胁手段,但是有人被起诉是光荣的,因为他勇于挺身为公理为正义而承受无名的指控,他应无所惧,因为真正犯罪的是提出这种威胁的人。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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