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令公民绝望的事

作者:陈大超 发表:2004-05-28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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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打过官司的朋友跟我说过这样的话:“一个人最绝望的时候,是他被违法者欺压和伤害之后,在法律的路上走不通的时候。--我曾经就因此绝望过。而一个产生了这种绝望的人,是很容易干出违法的事情来的,--我也差点干过。”读罢刊登在4月20日《华西都市报》上的《派出所不办案,奸淫者被受害女父杀死》的报道,我进一步认定了我的那位朋友的那番话,具有普遍意义。

“因接案不报致奸淫者被受害女之父杀死的宜宾市高县沙河镇派出所副所长邓云,近日被当地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0日,当地某村村民张某带着受害的女儿晓芳(化名)到高县沙河镇派出所,举报该镇的王某多次奸淫其女,致使其女怀孕引产一事。时任沙河镇派出所副所长的邓云接到举报后,漠然置之,既不将该案移送该镇刑警中队侦办,也不及时向所长报告予以查处,致使犯罪嫌疑人王某长期逍遥法外,并对受害人全家构成威胁。2003年5月9日,受害人之父张某泄愤将王某杀死,造成了新的刑事案件。法院认为,邓云的行为,妨碍了国家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很显然,“受害女之父”是懂法的,是在自己的女儿受到违法者的侵害后选择了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的,但是这条公民在受到违法者侵害后,最应该走也应该是最容易走的路,他却没有走通。法律之路走不通的结果,只能是违法者更加嚣张,更加肆无忌惮,受害者则会产生走投无路的绝望心理。是的,人一旦绝望,那是什么事都干得出来的,也正是如此,“受害女之父”才把违法者杀了,从而让这桩本可避免的刑事案件发生了。我猜想,有很多本可避免的刑事案件以及别的案件,可能都是当事人在法路走不通的情况下,带着绝望的心理干下的。

法院说那个公然堵塞公民法路的副所长,是犯了“玩忽职守罪”。可堂堂一个派出所的副所长,他怎么敢拿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来玩?为什么敢拿受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来玩?如此之大的胆子到底是哪里来的?是怎么形成的?“现在不少办案者,不是依法办案,而是依权办案,依钱办案,依关系办案,以至他们的眼里只看得见权力、金钱和关系,而恰恰看不见法!他们这样做让很多普通老百姓一想到要与办案者打交道就胆战心寒!”--有评论者在媒体上发表评论说。

是的, 正是权力、金钱和关系,把许许多多的普通公民通向法律的路子给堵塞了,才使国家设置的本应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犯的许多执法机构和办案人员,成了受害公民走向法律公正的重重高山和凶险可怖的拦路虎!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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