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贻春:魔鬼的尾巴必须斩断 ──评中共对杜导斌的文字狱审判

作者:作者:郑贻春 发表:2004-07-0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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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北省网路作家杜导斌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被中共当局指控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之后,杜导斌可以戴罪回家与妻儿团聚。有人据此欢欣鼓舞地认为,这是中共在人权方面取得一定进步的表现;有人不以为然地认为,这是中共实施怀柔政策并保留进一步迫害的伎俩;更多人认为,这是中共为了回应海内外蜂涌而至的抗议浪潮而不得不采取的缩头乌龟之政策。笔者认为,对于杜导斌先生的文字狱审判,是中共给包括杜导斌在内的广大中国网路作家遗留下来的一条随时可以兴风作浪的魔鬼的尾巴。其对杜导斌的迫害,是非常严重的,是极其无耻的;其所形成的恐怖效应,以及给包括笔者在内的中国网路作家所造成的难以言喻的精神创伤,是相当深刻的,更是难以估量的。其危害、其灾难,又是何其巨哉之至也?!杜导斌在四年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还有二年时间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加起来那可就是漫漫长夜般难熬的六年啊!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杜导斌不能拥有属于他的公民权利,杜导斌不能拥有他在网路上曾经拥有过的话语权,杜导斌只能拥有中共允许他拥有的生存权、喘气权,即所谓的猪权,杜导斌只能作为一个纯粹的生物人而存在,而不能作为一个社会人、不能作为一个精神文明的创造者而存在。伟光正的极权专制主义法律要求杜导斌的就是:良知必须沈默,正义必须低头。这,就是中共对杜导斌审判的魔鬼的尾巴!对于所有像杜导斌这样的自由言论者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字狱审判不能不是一个随时随地都可能降临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这,实乃是中共对中国人民的自由思想与自由言论所发布的赤裸裸的赶尽杀绝的命令;这,实乃是共产法西斯暴政对中国大陆全面现代化历史进程的残忍阻挠与卑鄙宣战!

一、杜导斌身陷共产文字狱。

杜导斌是知名的网路作家。他直言不讳,针贬时弊,痛斥专制,反对腐败,倡行民主,追求自由。这些独立思想与基本立场,都在他的系列文章里得到了恰如其分的真实反映。然而,杜导斌的自由思想与自由言论,却不能够为极权专制主义的中共所容忍。二零零三年十月末,湖北省孝感地区公安局肆意妄为地把他逮捕关押。中共孝感地区检察院认定,杜导斌写的二十六篇文章“以诽谤的方式公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难道说,仅仅因为对某些事情发表了独立自主的真实想法,就要遭到伟光正的文字狱审判吗?难道说,讲真话竟也触犯了社会主义制度所规定的禁锢重重的天条吗?杜导斌被关进共产冤狱长达八个月之久且不说,而且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不说,而且还要对无罪之人在缓刑四年后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这种对自由思想者、自由言论者的不公、不正、不仁、不义的对待,是中共侵犯中国人民权利的又一个明目张胆的罪恶行径!

杜导斌从事自由写作,中共本不应该寻找任何理由和任何托辞对他横加干扰、横加阻断。杜导斌本应该以自由之身立足于世,本应该以自由言论驰骋网路。他是不应该受到任何文字狱对待的!对杜导斌的关押,实属社会主义特色的野蛮、无耻与暴虐。文字狱,早就应该被彻底砸烂;文字狱,本来就是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冤案,本来就是不应该发生的故事。笔者在此倒是要不免再问一句:为什么冤案竟接二连三地发生了?这个问题,必须加以深思,也必须加以认真切实地解决。

二、中共继承了秦王嬴政焚书坑儒的极权专制主义传统。

杜导斌撰写的《论颠覆政府是合法的》等二十六篇文章,按照中共法庭的说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杜导斌冤案出现之后,以刘晓波为发起人的中国知识份子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封要求对《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进行司法解释的公开信。但至今为止,中共最高法院对此竟置若罔闻、无动于衷,干脆就不做回复。现今《刑法》上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由原先的“反革命罪”和“反革命宣传罪”演变过来的。“反革命罪”与“反革命宣传罪”,在中共历史上造成了多少难以尽数的冤、假、错、罪案?只要统治者不高兴,就可以说你是反革命,就可以戕害你,甚至屠戳你;凡是统治者认为有利于其统治的,就可以认之为是革命的。革命与反革命,在现当长的历史时期,竟成为社会主义封建统治者嘴上混气的保权维党、打击异已、残民以逞且草菅人命的无所不用其极的魔咒,成为中共及其党魁以极权压迫人权、以人治取缔法治的罪恶昭彰的基本行为。由“反革命罪”和“反革命宣传罪”演变过来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尽管在名词上已然有所变化,但在本质上却仍然是换汤不换药地一如既往。形式上的些微不同,并不能掩盖其本质上如出一辙的罪恶与狰狞!

两千多年前秦朝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初,秦王嬴政就曾以“谋逆”罪在咸阳一次性地坑埋了四百六十余名儒生。所谓“谋逆”,翻译成现代辞语就是:“颠覆国家政权”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毛泽东及其领导的中共在建立社会主义王朝--------沿袭秦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也是用秦王朝的“谋逆”罪,即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对伟大领袖等总称为“反革命”的名义而滥杀无辜、戕害精英,致使林昭、张志新、遇罗克、王申酉等体制内外的成千上万的知识份子和敢讲真话者纷纷地人头落地。从这种意义上讲,毛泽东把自己比喻为“秦始皇”,应该说是有其流氓无耻的道理的。在残忍、暴虐、无道等方面,毛泽东确实不愧为共产帝国的千古一帝。毛泽东及其领导的中共继承了秦王朝的极权专制主义传统,特别在封杀中国人民的言论方面,中共红色王朝与两千多年前的秦王朝简直是一个狼窝的狼崽子,毫无差异,且别无二致。无怪乎毛泽东把秦王制作为自己伟光正的统治制度,的确是其来有自!

三、《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是法西斯主义条款。

上世纪二十、三十年代兴盛于义大利、德国的法西斯主义与中共一样,一味地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全民族服务,等等,故而领袖崇拜的造神运动风靡全国,党和人民及其根本不同的利益也总是处在纠缠不清、一堆乱麻似的浆糊状态。法西斯纳粹及其党魁就像中共及其党魁一样,始终把子虚乌有的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整日价地挂在喋喋不休的嘴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法西斯及其党魁也好,还是中共及其党魁也罢,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决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决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言论,决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行动。整个社会、整个民族、整个国家,都必须步调一致紧跟党,群魔乱舞不走样,此之谓“党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永做不生锈的革命螺丝钉”,亦或是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所提倡的那样:心甘情愿地做党的驯服工具。如果有人胆敢不驯服,那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大祸临头的凄惨命运;如果有谁对法西斯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伟大领袖及其颁布的一言九鼎的圣旨似的最高指示不以为然地“哼”了一声,那就一定会咎由自取地倒透了一辈子腥风血雨的霉气;如果对残忍暴虐的法西斯主义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提出批评、建议或意见,那就会被指斥为居心叵测、图谋不轨;如果更进一步地公开自己持不同政见的观点和立场,并大义凛然地指出非法政权存在的事实真相,那就无异于在太上皇头上动土,挖掘社会主义土匪的祖坟,消除共产迷梦的清烟。正像法西斯纳粹帝国不容挑战一样,伟光正英明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帝国与狗屎苔的红色皇权也决不允许置疑,决不允许挑战,决不允许否定,决不允许推翻。哪怕冤狱丛生、啼饥号寒,它也一定与人类文明顽抗到底,与时俱进地保持社会主义江山万年长;哪怕它残忍嗜杀、尸骨累累,它也要千方百计地无耻下去、流氓到家。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就是中共与人类文明相对抗的流氓恶霸的罪恶法条,就是中共法西斯政权用来封杀中国人民自我解放的尖锐武器,就是红色王朝限制中国人民思想自由、言论自由以及行动自由的沈重枷锁。《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是中共反人类、反文明、反现代化的御用工具,是中国人民前进道路上的巨大的拦路虎和拌脚石。拦路虎不除,历史的车轮如何能够前进;拌脚步石不去,中国大陆又如何能够前行?

四、违反恶法,是人权的正当防卫。

中共法庭审判杜导斌,依据的是杜导斌写的二十六篇文章。其中一篇的题目就是:《论颠覆政府是合法的》。杜导斌所写的,不过是很好理解的政治常识而已,理当无可厚非,既没有任何错误,更谈不上任何罪过。这就是说,无论冠之以什么名称的政府,无论具有什么本质或什么形式的政府,都是可以、应该和必须颠覆的,是不颠覆坚决就不行的。正像世界上没有永动机一样,政府也绝然不会万世一系,万寿无疆的。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颠覆政府通常以每四、五年一届总统大选的方式而合法地进行。只要以和平的,而不是暴力的;以合人权的,而不是非人权、反人权的;以符合普遍民意的,而不是与之相违背的;以合乎程式的,而不是违背程式正义原则的方式,颠覆政府就应该被认之为合法。网路作家杜导斌所写的颠覆中共非法政府的系列文章,违反了中共极权专制主义的恶法,但却有力地表达其独立自主的真实想法,也真实地反映出具有广泛意义的社会心理。这,不但不算违法,而且是响当当的天经地义的正确之举!所谓恶法,就是不符合普遍的民意。中共恶法,仅仅符合中共及其党魁维护社会主义帝国的极权专制统治的需要,因而是货真价实的现代王朝之法。包括《刑法》第一百零五条在内的红朝恶法,取缔自由、封杀民主、绞灭人权、大搞人治,实属以国家法律的面目出现的作恶多端的陈规戒律,当属非法之列,当属破除之列。法律必须合法,法律必须符合普遍民意,法律必须符合人类文明普世价值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不合人权的法律,必须废止;《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等中共恶法,必须废止。

五、追究冤案制造者的罪责。

杜导斌文字狱冤案,究竟谁是策划主谋,谁是执行者?凡是给他人自由造成危害的,其自由必须受到限制;凡是给他人权利造成损害的,其权利应该予以相应剥夺;给独立的思想与自由言论者造成灭顶之灾的,应予以严惩.不贷。在这里有必要提出罪责追究制。究竟是谁一手制造了杜导斌文字狱冤案?如果是孝感市地方当局做出逮捕杜导斌的决定,那么该市的党政首脑就应该引咎辞职;如果责任不在市政当局而在湖北省,那么就要理所当然地追究湖北省政府、省委的责任,省长、省委书记就应该立即向杜导斌赔理道歉并辞职谢罪;如果责任不在湖北省委、省政府,而应该由社会主义帝国的太上皇江泽民及其领导的政权上海帮负责,那么贪权恋栈的军委主席江泽民及其上海帮的大小喽罗们就应该立即滚下他们窃国大盗的执政舞台。换言之,一定要严查深究制造文字狱冤案的罪魁祸首。无论查到谁,无论是什么级别的,都要刻不容缓地革职查办;无论查到哪一个部门,只要有罪恶,就要严惩不殆、决不姑息。是地方的责任,地方就必须做出深刻检查,并限期整改;如果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朝庭有责任,中共及其党魁就应该立即向全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做出应有的忏悔,无论以口头表达的方式,还是以书面表达的方式,都要坚决彻底地表明其与制造冤案的罪恶彻底诀别的表态,并发誓从今以后永远不再搞罪恶滔天的社会主义文字狱了。以此为契机,要坚决取缔制造各种冤假错罪案的《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及一切反人类、反文明、反现代化的共产恶法。

六、必须归还杜导斌的全部权利。

杜导斌被非法枉判,他忧国忧民的思想不能够正常进行,他自由自在的书写遭到强制阻断。长达八个月的监禁,以及在监禁之后所形成的判三缓四------魔鬼的尾巴,不能不使杜导斌及其家人遭受到难以言喻的莫大痛苦,当然还许多难以计数的经济损失。应当承认,对杜导斌不公正的审判,是中国大陆整个社会不公正的一个小小的缩影。这就是:正义受到压制,邪恶横行无忌。恢复杜导斌的所有权利,就是要恢复杜导斌作为网路作家的写作自由,就是要去除绑缚在杜导斌身上的判三缓四、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的言论禁锢。通过恢复杜导斌的正义,促使中国大陆从共产邪恶中走向政治文明的广阔的正义天地。这,就是在取缔文字狱之后所可能或必然形成的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的新时代。

国家应该对杜导斌给予应有的经济赔偿。如果不能够给予应有的经济赔偿,杜导斌的冤案还不能说得到真正而彻底的解决。杜导斌被关押那么久,无论他自己的生活,还是他的家庭生活,均陷入到本不应有的极大的困境之中。因此,应该遵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对杜导斌进行司法枉判的国家赔偿。这,确属非常有必要的善善之举。

做到了如上所述,杜导斌冤案才能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极权专制主义的文字狱才能够远离苦难深重的中国大陆,众多的网路作家才能够自由自在地、充分地发挥出他们全部的创造力、想像力以及一切潜力,为中国大陆的全面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言献策、谋篇布局。如是,中国大陆的政治文明,则大业可成矣!

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源自《议报》151期http://www.chinaeweekly.com)(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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