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借危改强拆 践踏人权

发表:2004-07-30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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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9公民投诉:

一、 向党中央投诉北京市政府强制拆迁,侵犯公民权益的事实:

1、强制拆迁造成北京市一千多户人家无家可归,无数农民流离失所

北京市大规模危旧房拆迁改工作自91年开始,至今持续十几年,其间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补偿协定”、没有办理“土地转让协定”、未进行认真的“评估”程式、没有拆迁安置善后方案、未经调解、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就强行拆除公民私有房屋。许多私房主至今还持有国家发放的产权证明,拒绝在所谓拆迁协定上签字,不领取开发商(即政府)单方面确定的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房产被移为平地,造成目前数千人回家可归,很多人流落街头。
北京市八个近郊区县各级领导藉口土地为“国家所有”,强行侵占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和经合法批准占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私人宅院,不给任何补偿或以极低的价格强行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没有生存空间”的公民,使他们失去生存条件,生命权受到严重威胁。

2、北京市政府封锁新闻媒体:

北京市政府在大规模拆迁之前就规定:电视台不准播放、政协不许过问、人大不准讨论、报纸不许报导,还虚拟成就、欺上瞒下为自己歌功颂德,使党中央成为“近视”、掌握全国经济形势反映迟钝,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危及到执政党的统治地位,并影响到全国“稳定”的政治形势。

3、 北京市政府以地方性规章取代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违法行政

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工程涉及到数百万人民的切身利益理应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后依法进行。可是北京市政府个别官员却“以权代法”,出台与国家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相违背的所谓“地方性规章”取而代之,最典型的例证是经原市委书记贾庆林签署、发布的“[2000]北京市政府16号文件”和“[2000]北京市政府办公厅19号文件”,一个没有制订法律许可权的政府机关、没有司法解释权的政府机关,有这样的权力吗?执掌权力者不敬畏法律的尊严,只将其作为残酷打击被统治者的工具,制定与《宪法》、《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立法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相违背的地方性规章,任意侵害公民权益,侵吞公民合法财产,长此以往国家何以真实取信于民呢?!

4、 公民向北京市政府反映问题,市政府置之不理:

上访──向党中央反映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政府领导人理应接待并认真研究处理,但市政府领导人置若罔闻,漠视人民权利,老百姓──弱势群体,投诉无门。

北京市政府实施的“大规模拆迁改造”工程,引发行政诉讼案件飚升、群众集体上访洪峰持续不断。

1999年2月12日北京市万名公民写《特级举报信》上书党中央,揭露市政府负责人在北京市土地批租中的重大腐败;
2000年北京市万人状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万人诉讼集团编写《北京市被拆迁居民万人行政大诉讼依法维权材料汇编》上报党中央;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一万三千零七十二人写《北京市万人举报信》上书中纪委;
2001年8月6日北京市一万三千零七十二人写《致朱容基总理举报信》上书国务院;
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二万一千八百四十二名公民上书中纪委举报市委书贾庆林;
2002年10月20日北京市二万一千八百四十二名公民上书江泽民并政治局各常委,举报贾庆林;
2003年2月26日人大政协两会召开前夕,北京市二万一千八百四十二名公民上书胡锦涛并政治局常委,举报贾庆林。

如此大规模的群众上告活动,如同泥牛入海,北京市政府非但不纠正错误反而调动警察力量参与强制拆迁,包庇、纵容黑社会势力组建“棒子队”公开施行“打、砸、抢”,调动警力镇压上访民众,动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刑政拘留,重则判刑监禁。水深火热中的老百姓申诉无门,在北京市政府的迫害下一些人走上了不归路,仅去年下半年至今发生在天安门广场上的自焚、跳“金水河”自杀事件已有十余起,数人死亡。

北京市政府以自己的强势地位,不正当的使用行政手段粗暴干涉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扮演了公然掠夺者的角色,使拆迁茅盾愈演愈烈,市政府在其中的罪责不容推卸。

5、北京市政府中腐败官员,勾结开发商任意降低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应充分考虑人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法律和严格的法律程式进行,可是,北京市政府反其道而行之。违法事实如下:

1) 在拆迁中不支付被拆迁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城市房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智囊团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然而在北京市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中,从未遵照执行。评估单位由政府单方面确定、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予公布、国家规定的评估程式也不公开,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市场参考价格均不告知被拆迁人,就强迫被拆迁人接受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的补偿标准,剥夺了被拆迁人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如果被拆迁人持不同意见,政府以自己的强势地位,一番书面审查(当然还有背后的利益交易)后,(有些被拆迁专案根本未经审理),即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将公民的合法房屋夷为平地,这也是北京市政府多年来施行不辍的“执法”现象,人类从有政府这个概念始至今,没有任何一种文字明赋予政府以一纸许可文件形式批准强行拆除公民私有房屋的权利,中国也不例外,这其实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这也是人类的最低道德底线问题。没有任何基本法律授权行政部门这种权利,这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行为,是对法律文明的最严重亵渎!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58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就确定了私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有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权力,而北京市推行的大规模拆迁改造工程,从未向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私人房产主给付补偿,并散布流言说:土地是国家的!私人房屋所有人不应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这分明是在搞“一国两制”、制造混乱,为社会的安定埋藏不稳定因素。

开发商在无偿获得土地后,却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入建设成本,抬高销售价格,为此开发商的利润回报率高达百分之二百以上,被拆迁户为了重新购置房屋却不得不背负数千亿元人民币的“购房”债务。

2)突击发放“拆迁许可证”,非法剥夺产权人财产:

国家能否基于商业目的开发需要任意剥夺公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公民的财产权,这要从对法律真实精神的解释,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法律架构、法律情理及常人普遍认同的价值判断观念加以确定。但任何所有权的处分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目前全人类共有的关于对财产所有权处分限制的法律文明所在:北京市政府背离法律规则,早在五十年代“所谓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便以强制手段安置大批“无房户”入住私有住宅,强迫私房主接受“国家规定的标准租”租金,而在北京市早期实施的拆迁工作中又规定:只对租住人实行补偿,产权人的房屋被夷为平地,而拆迁补偿却被“租住”人占有,产权人即丧失了私有财产,又被剥夺了获得补偿的权利。国务院发现这个问题后,制订、颁布新的“拆迁管理办法”以求纠正对财产权利人权益的侵害。就在新的“政策”生效前,北京市政府突击发放“拆迁许可证”,将北京市所有可开发用地,无偿划拨给开发商,强制拆除大片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抢先造成侵犯事实的既成事实。使产权人成了没有标的物的诉讼人,被无理剥夺的私房产权人达数万,违背常理的剥夺了数万北京市民的财产权。

再者,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占有、收益、使用及处分的权利是受国家宪法保护的,其行使过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自由的,在任何国家,政府作爲第三人都是无权强行干涉的。法律对权益人处分所有权所产生的法律事实结果也有绝对的限制,即财产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结果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北京市政府不敬畏规则、不敬畏法律以第三人身份强制处分、转移公民财产;严重损害财产权利人权益,这是同宪法规定相背离的,也违背了法律制订的本意。

3)北京市政府籍口“公共利益”以政策代替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制订出多部国家基本法律,以保护公民利益,其中《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遇到没有法律的情况时服从党的政策。而北京市政府出台各项“土政策”对抗国家法律,许多规定一出台就同现行国家法律相冲突,“政策制定人”视法律为可以任意改变规则的游戏,执行土政策以适应行政需求,这种违反宪法之举多年来实行不辍。人们不禁要问:以所谓文明的方式强制拆迁与以文明方式强奸妇女有什么区别?

被强制拆除住房的公民上访到“北京市政府人民信访接待站”要求解答问题时,政府接待人员竞然斥责上访公民说:“回去好好学‘三个代表’,学好了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另外一个特别值得一提的人物名叫黄顺清,他是北京市“国有土地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他公然对上访民众叫嚣:“什么时候给你们解决问题?等到你们这些人都死光了,你们的问题就都解决了!”

4)北京市政府个别领导人违反党中央规定,“政企”不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北京市政府中不少任职官员,自身就是私人企业的法人代表、投资合伙人、股份持有人、私企董事人,还有一些人支援自己的子女参与房地产开发,他们利用掌握的权力,大搞违法土地批租、炒卖炒卖土地,收受开发商贿赂,非法套取国家资金,随意侵吞公民财产、聚敛民脂民膏,为自己谋取私利。十几年来被强制拆迁人手中保存有大量证据材料,被揭发出来的政府官员:崇文区主管拆迁工作的副区长:陆海军(现已被‘双规’)就是一例。

在拆迁活动中,一些政府官员即是开发公司的经理,又是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定时他们又变成了“裁决”程式的仲裁人,这种法西斯式的独裁角色世所罕见。同一个人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又是教练员,谁能期望看到一场公平的比赛呢?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下谁能找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呢?

国家公务员行政公约、党内监督条例早有规定国家公务员严禁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协定的协商及签订过程完全属于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政府行政权力功能性地不能介入这一领域,这是全人类法治文明所共同遵循的规律。但受利益驱动,腐败官员置党的规章、国家法律于不顾,明显是以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严重损害法理文明的存在。人类从有政府这个概念始至今,没有任何一种文字明赋予政府以一纸许可文件形式批准向它提出申请的人强行拆迁公民私有住房之权利,中国也不例外,这其实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这也是一个情理常识问题。北京市政府对公民利益的侵犯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这是执政党的一大羞耻。

6、北京市政府操纵、控制“人民法院”枉法判决

北京市八大区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由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时,立场、态度甚至‘判决词’都惊人的相似,或拒绝受理权益人的诉请,或受理后规律性地以败诉枉法结论。人们有理由认为这种法律及其追究制度是虚伪的,对法律执行机关存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对国家保障法律利益的力量及可信度产生怀疑,也使得更多能使用无耻力量者,获得破坏国家法律秩序非但没有风险反而能获得钜额利益的信号,其势将更加甚嚣尘上,绝大多数善良者是不愿看到这种局面的。

举两个实例:某法官对诉讼原告说:“对不起了老同志,这次我只能这样判决了,如果我依法判决,我就得下岗。可是,我也得吃饭,我也有老婆、孩子,上面已经发了命令所有涉及拆迁的案子一律不许胜诉,只好委屈老同学了。”(这位法官和提起诉讼的被拆迁人原在中学读书时是同学);审理笔者申诉案件的检查官对笔者说:“其实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早就知道,我们也很同情,但是我们没办法,我们一切都得听上面的,上面让我们怎么判,我们就得怎么判。”这里所说的“上面”难道指的不是北京市政府吗?

7、北京市政府指令“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随意抓捕上访民众

北京市公安机关越权参与强拆,明显为强拆者张目的违法状态已经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虽然国家早有公安机关不得参与民事及经济纠纷的禁令,但每例暴力强制拆迁都必有他们介入,一则,这与其履行宪法及法律职责毫无关系,再则,这种积极施行违法行为的背后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北京、上海一些地方,一些派出所所领导因爲肯卖力、下狠手施以强迁之举,获得不意之财、之巨是路人尽知的秘密。人们注意到警察的强制手段,只对准受迫害民众的,对违法强拆他人住房的违法者,警察却从来不予干涉。此前野蛮拆迁的恶例已枚不胜举,但除了法责于与野蛮拆迁者相对抗的“钉子户”外,从未有一例野蛮拆迁者受追究。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在非法拆迁中打伤、致残的被拆迁人已经有数十人之多。以行政拘押,以“妨害公务罪”科刑者不计其数。权益人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根本不愿同意强拆是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也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可以指责的地方。更不可能与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处罚连接在一起。

群众上访(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冤情)原本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可是肩负维护公共秩序的警察横加干涉,常以“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予以拘押。遇到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许多上访人便被软禁在家中,不准出门,就连上厕所警察都要跟随其后。忍无可忍的上访民众,无数次的到公安机关申请“游行示威”也全部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拒绝。难道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治安措施吗?掌权者可以随便杀人、放火,被屠杀的民众不许哼一声,暂时未被屠杀者只能作麻木不仁、呆头呆脑的看客,这难道就是统治者需要的“稳定”吗?

二、党中央、国家机关应重视人民投诉

国家主席胡绵涛多次强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做到:“权爲民所用,利爲民所谋,情爲民所系”。“要把‘三个代表’的精神落在实处”。 国家信访局长周占顺在最近的一次讲话中说:当前群众信访的问题中80%以上是有道理、应予解决的。报纸透露:中国政坛五大腐败领域是:司法、公安机关;(占投诉比率38.52%)、政府机关违法行政(占投诉比率38.43%);……;政治腐败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宪法、党内监督条例、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员有五大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爲进行申诉、控告;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向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并要求答复的权利;信访是最基本的民意表达。

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组织的签字国,又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字国,执政党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声誉与形象。

三、投诉请求

以法治国,维护宪法权威

以法治国,是党中央确立的治国方针。依法治国,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心才能归向。但是,北京市政府长期以来所担当的维护法律正义的角色作用已相当程度地走向了反面。阻力就在市政府领导班子内,在党的领导层,具体表现在以下若干方面:

1、 形成习惯势力抗拒法治精神;
2、 党和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权力,不受监督:
3、 不接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价值标准;
4、 长期忽视在党内法治教育;
5、 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导致个人迷信,“党是绝对正确”的反科学思潮;
6、 对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
7、 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地位和监督权力得不到尊重。

正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造成腐败份子有隙可乘、以言代法,随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纠正,所以我们要求:明确依法治国的方针,并把这一方针写进宪法。

政府行政应依法进行,行政措施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所有法规的出台必须首先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倾听民众的呼声,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能执行。

清理现行行政规章,国务院工作条例,各部机关的行政规章,废除所有与宪法相冲突的内容。清理全国各级地方政府颁布施行的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清除违反宪法及国家基本大法的内容。绝不能让违法、违宪的行政行为合法化。

司法要公正,司法权必须独立,司法过程必须不受行政部门干扰,检察院的工作也必须独立依法进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且最高法院的司法释解权仅限于对既有精神的明确或释解,其绝无以释解方式确立新的法律精神的权力。

对既往已经发生了的违法行政、违法判决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财产损失的,给予补偿。对既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在追诉时效内都必须予以追究。而不是仅仅对正在发生及将来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对犯有贪污、受贿行为的混进党内、各级政府内的腐败份子进行刑事、行政责任追究,该判刑的判刑,该撤职的撤职。

整顿警察队伍,严明公安纪律确保公民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示威、游行的自由。

不去恶吏,鲁难未已,腐败不除,国无宁日!!


北京市公民:十九人签名
二OO四年二月八日
(爲安全起见略去签名人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起来,不愿作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每个人们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起来!起来!起来!我们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前进!前进进!

《国际歌》
起来!饥寒交迫的奴隶,起来!全世界受苦的人,满腔的热血已经沸腾,要爲真理而斗争,旧世界打个落花流水,奴隶们,起来,起来!不要说我们一无的有,我们要作天下的主人,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我们要我们要夺回劳动果实,让思想冲破牢笼。快把那炉火烧得通红,趁热打铁才能成功,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是谁创造了人类世界?是我们劳动群众!一切归来劳动者所有,那能容得寄生虫!最可恨那些毒蛇猛兽,吃尽了我们的血肉。一旦把他们消灭干净鲜红的太阳照遍全球!这是最后的斗争,团结起来到明天,英特纳雄耐尔就一定要实现!

《团结就是力量》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力量,这力量是铁,这力量是钢,比铁还硬,比钢还强,向着法西斯蒂开火,叫一切不民主的制度死亡,向着太阳,向着自由,向着新中国发出万丈光芒。

《京剧红灯记李玉和唱段》

有多少苦同胞怨声载道,铁蹄下苦挣扎仇恨难消,春雷暴发等待时机到,英勇的中国人民岂能够伏首对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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