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圆明园遇劫被害 公园被判不承担责任

发表:2004-08-22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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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6日上午9时,刘女士带着两个儿子到圆明园大水法附近游玩时,突然遇上劫匪,刘女士被劫匪当场杀死,两个小男孩吓得跑到了公园外的公路上。其丈夫杨勇认为,妻子的死与圆明园公园存在众多安全隐患有重要关系,尤其是大水法景点附近的荒草达一人多高,事发时无治安人员巡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园作为提供服务者,与购买门票的刘女士之间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保障刘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就应承担责任。2003年5月,杨勇将圆明园公园管理处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60万元。

  据海淀法院法官介绍,目前,我国涉及旅游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是对旅游管理内容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经营者与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具体规定。因此,如何界定经营者对游客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确定经营者对游客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海淀法院认为,杨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凶手行凶时、管理处保安人员在场但未及时救助或制止,因此,刘女士之死是由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圆明园公园管理处不对刘女士之死负责。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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