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人状告全国人大:违宪立法 放任失职

发表:2004-09-0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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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和2日,多名北京人士代表一百多上访人士,分别将起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诉讼状递交给北京市最高法院和中国最高法院,他们状告全国人大偏离宪法、甚至违背宪法立法、人大放任政府官员、公、检、法犯罪而没有力行监督责任,对公民权利不尽保障职责之罪。中国两处最高法院的官员们均明确的告诉原告代表们,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利机关,这个案件的受理不属于法院的职能范围,在中国也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受理人民对人大的起诉。

原告们在起诉状的《诉前语》中表示:全国人大受全国人民委托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力机关行政、执法。全国人大受全国人民监督,对全国人民负责,为全国人民服务。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缺位,不制约公权;为滥用公权提供了安全空间,使公权这个社会公器在持有者手里严重扭曲,不但不保护守法人权力,反而伤害守法人。公权持有者权力无限,违法合理,犯法免责。在疯狂滥用公权的时代,弱势群体无辜受伤害、利益遭侵犯、权力被剥夺,成了餐桌上的羔羊,任人宰割。竟没有讨公道的地方。

起诉状中提出,根据《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与人民是代理、被代理的关系,全国人大与人民之间有宪法及相关法律约定,法律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执行遵守,违约必须承当责任。但是当我们依约尽了依宪守法和纳税的义务时,与义务对等的法定权益却并没有在被告法定的履约设计行动中受到保护。其中尤为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1、对宪法规定的职责尽责不到位,纵容个别地方政府违法行政,随意侵犯公民权益。

2、对司法机关不尽宪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未履行及时依宪纠偏的法定职责。

3、对执法机关随意拘捕、限制公民法定权利的违宪行为不加制止,对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尽保障职责。

4、对各级政府中的腐败行为、侵吞公民合法财产、变卖侵吞公有资产、对各级政府中的公务员失职、渎职侵权行为,监督不力,查处不方,制约公权违宪的立法迟迟不出台,客观上为假公济私、营私舞弊的特权法外获利,提供了安全的枉宪违法空间。

起诉状还提出,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应该行使“立法”、“监督”职能,而多年来,全国人大给地方政府利用法律的缺失、制造大量的侵犯人权、侵吞公民合法财产提供可乘之机,农民失去土地,公民房屋被强制拆迁,工人失业,“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规则已成一纸空文,无数权益被侵害的公民诉讼权利被非法剥夺、地方各级政府擅自确立的“地方性规章”变成了法院判决的依据,宪法和国家的尊严受到严重的玷污。公民依法上访诉讼时却受到了打击报复与迫害。所有这些情况的发生都与“全国人大”机构和成员的尽责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

起诉状中,列举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分析因为立法没有把执行违法必究的定性追究制定成法定、刚性的执法程序,为弹性执法、不法执法提供了越法依据,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安全的犯罪空间。

原告们还提出,宪法提出尊重保障人权,两会期间,将维权公民当做治安管理对像严格监管,当我们不得不站在街头维权时,我们的身边没有对“监督宪法的实施”负有法定责任的人大代表,有的只是警察的枉宪作为。

9月1日,北京最高法院一位姓李的官员接待了九位原告代表,他明告各位原告代表:人大是立法机关,人大代表不是你们选出来的,你们不能告!人大是最高权利机构,不受法律约束。这也不在法院职能范围之内。

原告:这法立错了,也没有纠正,人民反映时也不采纳,不就没有办法纠正了吗?我们明天到全国高法去告。

9月2日下午一点,全国高法官员李宗(音)接待了六名原告代表,他表示,人大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法院不能受理,你们到哪里去告都不会受理。他同北京市高级法院官员一样,没有受理起诉,但是留下了代表们起诉状的复印件。

原告们表示他们将在四中全会前继续努力将起诉状邮递到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政府官员以及机构中去。

在起诉状中签字的上访人留下了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他们上访的案例性质等。他们在起诉状的最后写着:我们像渴望阳光一样渴望宪制环境带给我们的民主秩序生活,渴望用法制告别人治,告别进行性加重的司法恐怖主义带给我们的深层伤害,用法制营造一个公务只能追着责任跑的良好环境。我们像保护生命一样竭力维护着宪法的尊严和诚信,基于这样的信念,我们依宪向法庭提出上述诉求,本诉求涉及了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生活等诸多层面的社会质量问题,对此诉求的满足,负有此责的全国人大法工委责无旁贷,请法庭以客观的调查、公正的判决,维护宪法的诚信,即行监督履宪的履责程序,实施不给代理人法定权益的约定。

起诉状原告:

杨靖;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湖北省江陵县人;无职业;住址:北京市本城区新成胡同93号。
关增礼: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籍贯:北京;无职业;住址:东城区交北三条37号。
马捷民: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回族;籍贯:北京;已退休;住址:北京市本城区葡萄园四号楼三单元102号。
李晓娜:女;1951年9月2日出生;回族;籍贯:山西省;退休;住址:北京市通县北苑杨庄8号楼603室。
李兰:女;194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籍贯:北京;北京市普仁医院退休医师;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二里8号楼2单元502室。
张振新: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籍贯:北京市人;无职业;北京市西城区天庆胡同32号。

被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职务: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帮国;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19号。

诉讼要求:(见附件)

《诉前语》

宪法约定:全国人民大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是委托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

全国人大受全国人民委托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力机关行政、执法。全国人大受全国人民监督,对全国人民负责,为全国人民服务。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缺位,不制约公权;为滥用公权提供了安全空间,使公权这个社会公器在持有者手里严重扭曲,不但不保护守法人权力,反而伤害守法人。公权持有者权力无限,违法合理,犯法免责。在疯狂滥用公权的时代,弱势群体无辜受伤害、利益遭侵犯、权力被剥夺,成了餐桌上的羔羊,任人宰割。竟没有讨公道的地方。

法,是代理者与被代理人订立的文字条约。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缺位,不依宪法行使监督权,使一些部门职能错位,上访部门只登记,不解决问题;公安部门一车车把上访人员拉去盘问、扣留;法官判案不看案由,不依法条,看领导脸色行事,听领导口气裁决。在这个怪圈里,一错判受害人只能上诉、没完没了的申诉。从一件小事打成多个官司,从一般民事到向公、检、法讨公道,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从一头乌发到满头银丝。从小康之家到倾家荡产,沿街乞讨。讨公道落得冤上加冤者成千上万,以扰乱社会秩序,被讯问、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是上访人的家常便饭。

法不限制滥用公权者,少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规定百姓应尽的义务,承担的责任,百姓只享有被制裁权,被动接受。甚至村官也敢说:“法就是我,我就是法”。现在很多地方性法规明显超越宪法,违反宪法,但无人追究责任。

法生效后,应各自履行职责,由于人大违约,不履责,不支持弱势群体维权,剥夺了弱势群体维权的权力,把弱势群体挤出了法律框架。上访部门成了一个精神安慰所,不解决问题,他们互相推诿,使受害人成了无娘的孩子,弄张纸写上受害事实,站在有关部门外的大街马路上就叫上访。人们常问,国法有没有权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中国人维权为甚么这么难?路为甚么这么远?执法部门把违法说成执法成了流行病,他们将国法变成套在弱势群体脖子上的绳子,随心所欲拽绳子。公权与宪法脱节,逃脱了宪法制约公权的民主评价制度。当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意愿,转向为自身谋利益,对被代理人没有公正、公开、公平。在无数次侵权后,在屡次维权失败后,人们深思后才发现,是代理者将公权私化了,公权本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器,变成利益集团守利工具后而成了准星移位,标尺失衡的私器,法成了任意拉伸的皮筋尺,这样的代理者为被代理者设计的条款牺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反而利用公权大肆敛收钱财,侵吞公共资源成了半公开的事。只要步入权力宫殿,只有功没有过。

宪法第五条法定了以法治国,依宪立法,依宪执法是公权人的责任。代理人,应建立科学的立法,不可躲开宪法赋予的公权责任,从源头维护公民与国家的法定利益,使根本大法与公权运作完美吻合,用高质量的立法,杜绝滥用公权给被代理人的痛苦,清除给社会造成的灾难。

由于全国人大立法缺制,违约不履职责,不监督公权行政,不保护弱势群体,滋生了滥用公权现象,出现了犯法不受追究免负刑事责任现象;有人利用公权强占农民耕地剥夺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强拆城市居民住房,使无数人露宿街头。抢劫公共资源使大批人下岗失业。造成这一切的原因不能不说是人大立法失公正,不履监督职责所造成的。

为在我国早日肃清人治制度,尽快步入法制社会,依据宪法33条,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大违约致使权益受害公民:(签名)
李兰
李晓娜
张振新
马捷民
关增礼
杨靖
沙裕光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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