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马来西亚的司法程序,答辩人在收到起诉人代表律师所发出的盖印文本后,必须在八天内呈交应诉书,否则视同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权力。新唐人的代表律师黄启斌在过了八天后没有接获孙向阳的应诉书,因此直接向高等法庭申请裁判。
但是在申请临时禁制令的审讯时,新唐人和星洲媒体集团的代表律师获法官通知,法官收到一封由中国驻马大使馆发出的信函,指孙向阳欲在此诉讼案中使用豁免权。而新唐人的代表律师事前没有接获中国大使馆的通知。
黄启斌律师透露,孙向阳的这项举动并没有按照正确的法律程序进行。法官表示他应向中国大使馆提出反对。中国大使馆这项举动是以非司法的方法干涉马来西亚的司法程序,是侮辱法庭的行为。
黄启斌律师将会向中国大使馆提出反对。
(希望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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