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男子丽江旅游时踢国人坠死获刑

发表:2004-11-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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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日本游客踢人坠死”案审理终结,云南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田代久登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田代久登表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醉酒后踢人坠死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田代久登今年57岁。公诉方称,8月11日,到丽江旅游的被告人日本游客田代久登入住到黎明客栈,13日晚9时许,田代久登邀请当地朋友在小吃店一起喝啤酒,至14日零时30分左右,田代久登由朋友护送回到房间休息。

  朋友离开后,田代久登从住房的窗口爬出并攀上屋顶,在屋顶上大喊大叫。其喊声引来了客栈老板和其他房客,客栈老板劝其下来以免发生危险,但无效。住在客栈的一外地男子“老沙”(此人姓名、地址和真实身份未查清)爬上屋顶进行劝说。“老沙”爬上屋顶后,田代久登踢了“老沙”两脚,“老沙”便从屋顶上摔到地面,造成颅脑严重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辩护人请求予以轻判

  庭审中,被告人田代久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适用法律都未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马军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没有矛盾,不具有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在酒醉后的非正常状态下发生的特殊案件,故起诉书指控罪名不准确,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为属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没有主观恶性,并对死者亲属给予补偿的行动,请求法庭采纳其辩护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代久登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适用刑罚,给予从轻判处。

  --法院根据实事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田代久登虽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应遵守中国法律。鉴于被告人田代久登犯罪后有筹措15万元人民币交至法院作为民事补偿备用,并交待犯罪事实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丽江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是这样作出的

  据办案法官介绍,经法庭审理归纳,控辩双方在辩论阶段的观点分歧和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争议的两个罪名看,在刑法上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特征和共同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都不具备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致人死亡后果上均属过失。两罪根本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没有伤害的故意。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田代久登没有希望受害人“老沙”死亡的主观故意,踢中“老沙”两脚也不是受害人致死的直接原因。但是,被告人田代久登从事过建筑业,应当明知站在6米高的房顶瓦面上具有危险性,踢向“老沙”两脚会发生“老沙”从房顶摔下致伤或致死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代久登喝酒之后攀上房顶并从房顶将受害人踢下致死的行为和后果,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代久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代久登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和辩护理由与法庭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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