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县村民的呼吁:救救我们一家人 崇明.上海二级法院与被告互相勾结欺诈农民土地房产 使郁建珍一家无家可归

发表:2004-11-3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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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委员会主席刘青先生:
中国人权报告委员会负责人焦百固先生:
请示世界各新闻媒体呼吁:救救我们一家人:

我是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山阳村5队农民,郁建珍;女;56岁;农民;丈夫黄锡培;63岁;汉族。

控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及被告人:安徽省寿县安丰塘镇,宋墙村人刘家安。

被控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县(崇明县)一审法院,及被告人刘家安,互相勾结,无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土地承包,稳定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在我病重,病危急着用钱治疗之时,趁人之危,以欺诈、蒙骗等不法手段,于2002年2月1日,骗我签了一个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我的毕生财产:92平方米的楼房,50平方米的三间平房及宅基地,自留地和赖以生存的耕地2亩,全部骗去,总计才付了我3.15万元,骗取了上述房产和耕地,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使我们一家到处流浪,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当我们得知上当受骗后,诉讼至崇明县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耕地、宅基地、自留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将被告人安徽省寿县刘家安骗走我的楼房和三间平房及耕地、自留地、宅基地等,依法归还给我们时。

哪知,上述二级法院的办案法官:崇明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郑梅苹,代理审判员俞捷,代理审判员吴俊,竟与被告人刘家安,官商勾结,包庇诈骗侵权人刘家安,无视《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商使用权等相关法律规定,枉法裁判(判决),没有为我追回房产和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我们被诈骗后,再加上二级法院的枉法判决,更是雪上加霜,旧病未去又添了新病,现已无家可归,到处流浪。

注:我们老俩口,已花去了23500元,先后请了七名律师,并没有为我们讨回公道,现已被逼到了北京,诉讼到最高人民法院等各信访口,仍然找不到公道,中国呀!法律,你的公道在哪里?

控诉人: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山阳村农民

郁建珍、黄锡培
200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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