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两工程师王平贵、郝传威与山西省电力公司隶属单位《山西大恒房地产业发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均判决两工程师王平贵、郝传威胜诉。
一审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王、郝二人与被告山西大恒房地产业发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妥善安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原告本人工资标准,结合七年工资变动情况支付原告九五年六月至0二年六月的工资。
二审法院2002年10月1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大恒房地产业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有关规定支付王、郝九五年六月至今的取暖补贴、夏季防暑费用。
申请强制执行
王平贵、郝传威于年1月8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山西大恒房地产业发展公司被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主管单位山西省电力公司未对其债权债务清算。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3)迎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变更山西省电力公司为被执行人。
法院给王平贵、郝传威执行了部分工资;终审判决至今又过了25个多月了,判决的核心部分--工作的妥善安置,被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公司仍未执行。
2004年10月8日,迎泽区人民法院向山西省电力公司再此发出通知责令其在2004年10月13日前将因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而被罚的6万元罚款交到迎泽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已对山西省电力公司进行了罚款(最大)处罚。终审判决至今执行不动。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已尽全力,执行不下去的阻力是:山西省电力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李援朝是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全国人大代表,他要是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法院对一个有违法行为的全国人大代表真的没了办法?那结论只能是全国人大代表比国家的法律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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