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年不知妻真姓名

发表:2004-12-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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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沈林桥在为离家出走的“妻子”理个人物品时发现了两张身份证,发现跟自己结婚三年的湖南妻子用的竟然是别人的名字,而且至今仍未满20周岁。沈林桥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12月29日,慈溪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沈林桥与被告徐艳华以徐金花名义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

2000年7月,23岁的慈溪青年经邻居介绍认识了漂亮的湖南姑娘徐金花,两人很快坠入爱河。9月11日,两人到慈溪当地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10月,徐金花因琐事与沈林桥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今年5月,沈林桥在整理妻子物品时,发现了两张身份证,印着妻子照片的那张身份证中赫然写着另外一个人的名字“徐艳华”,而写着“徐金花”的身份证上照片仔细辨认根本就不是漂亮的“妻子”,而是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女人。沈林桥这才明白,原来跟他生活了三年的“妻子”隐瞒了自己的姓名和年龄,“妻子”实际上叫徐艳华,出生于1985年7月15日,而不是结婚登记时的1980年3 月24日,跟他登记结婚时才15周岁,根本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了早点结婚,她竟然用了假身份。仔细回想,当时拿结婚证时,“妻子”说自己的身份证丢了,叫家里寄一张户籍证明来就好了,结婚三年,自己也从来没有见过“妻子”的身份证。

2004年7月22日,沈林桥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宣告两人的婚姻无效。

12月27日,慈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虽因被告徐艳华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慈溪法院认为,被告徐艳华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与年龄,在明知未达婚龄的情况下,与原告沈林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至原告沈林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被告徐艳华的年龄仍不符合法定的婚龄,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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