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像高律师所反映的案件只不过是千千万万中的一个。更甚者,在看守所、劳教所里,许多的人(具体多少还不为人所知)已经在酷刑下死亡,各个阶层、各种年龄的人,既有不满18岁的孩子,也有70多岁的老人。我所接触的一个62岁的老人的案子就是如此。她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抓捕,在派出所里生病了以后被强行送往医院“治疗”,家属要求陪床被派出所拒绝,几天后家属接到通知说她跳楼自杀,家属要求见遗体,也被拒绝,两天后家属见到的就只是一个冰冷的骨灰盒。整个过程派出所没有履行一点法律程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她的家人去控告时却没有任何国家机关给他们救济,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一致的理由就如黄伟案中一样。这是发生在2002年8月的事。现在,她的家人依旧还在走着漫漫上访路。
前年的一个孙志刚案件,引发了法律学人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最终使违宪的罪恶的收容制度被废除,尽管采取的方式并不是法定的程序。然而,在当下的中国,正在发生着的多少血腥的罪恶在以法律的名义进行。那么多善良的生命在早已被文明社会所不齿的酷刑下消亡,那么多高尚的人们被以法律的名义送入监狱。宪法里写明的宗教信仰自由被任意的践踏,刑法中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被随意扭曲,整个一个国家制度,整个一个法律体系,成为了一个无耻邪恶小人手中的玩物,本应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司法体制,却成为了彻彻底底的工具。
法轮功问题是一个纯粹的信仰问题,以“真、善、忍”为信仰的人们,在已经失去了精神信仰和道德约束的中国人中,他们是这个浊世中的一股清流,他们真诚、善良、宽容。以他们高尚的品质影响着周围的人,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
然而,卑劣者总会嫉妒高尚者,小人之心是无法容忍宽容的精神的。于是,在20世纪末的中国,就发生了一场古今中外都不曾有的空前绝后的最最荒唐也最最邪恶最最野蛮的反法治的对“真、善、忍”的迫害。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任何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构都必须有宪法依据。然而,“610办公室”是一个什么东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哪一条规定里有它的职权?性质?地位?然而,它却凌驾于所有的国家机关之上,任意劳教,任意罚款,任意逮捕,任意判刑,任意使用酷刑,任意剥夺人的生命,都由它说了算,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形同虚设,它从哪里得秸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