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 捍卫每一个公民的信仰自由— 兼论我如何看待法轮功信仰

发表:2005-03-01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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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朋友捎来一封一名普通大学生毕业生写给我的短信。面对这封信件,我无法保持沉默。这封信是这样写的:

余杰先生:

您好。作为您的一名读友,老早就想和您展开交流,一直未能如愿。我是一名刚刚毕业于湖南株洲工学院管理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家境,没能缴纳完四年的学费,所以至今未能领到学位证和毕业证。

从大一开始接触到您的作品之后,便被深深地吸引住了。每次到书店里首要便是看有没有您的新作问世。到目前为止,已积攒了您十一本作品了。很有一种成就感。

我这次写信给您的目的主要是向您求助,实在是万不得已。我想请您帮我想想办法,救助我在狱中的父母。

事情是这样的,我父母由于修炼法轮功,修炼真、善、忍,散发传单向民众讲明真相,在被秘密关押了将近一年之后,分别被判处重刑。我母亲刘秀春,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第一中学退休教师,被判处五年徒刑,被关押于天津市女子监狱;我父亲陈同庆,一名老知识分子,被判处八年徒刑,关押于天津市大港区港北监狱。以上判决都是秘密审判,没有任何家属在场,不能上诉。

我本人没有修炼法轮功,但我尊重每个人的信仰自由,深知每一位公民都有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在内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堂而皇之写入我国的宪法的,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可被任意践踏。我对当局如此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感到费解和愤慨。但我的愤慨就像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经常表达的愤慨及强烈谴责一样,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父母深陷囹圄而我却无能为力,这让我无地自容和羞愧。

父母双双入狱,对我精神上和经济上来说是双重打击,到现在也没能交完学费,而且每天靠打工、干体力活维持生存。对于本科毕业的我来说更是一种羞辱。

希望您能帮助我向世界上的人权组织反映我父母的遭遇,因为真担心已年过六旬的他们熬不到出狱的那一刻。如果您肯帮忙,我将不胜感激。另外,还应感谢您的作品给我带来了精神粮食。

读友:陈怡茗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读完这封信,我的心境久久不能平息。我珍视这名陷入人生绝境的青年给予我的信任。这封信将被我作为这个时代的“见证”保存下来。今人与后人应当读到它,它与宋祖英的颂歌共同构成了这个时代“真”与“伪”的两极。

就我个人的信仰取向而言,我是被上帝拣选的基督徒,而绝对不会成为法轮功修炼者。早在九十年代中期,还在北大念书的时候,我曾读到过李洪志先生所著的论述法轮功的系列书籍,发现其观点与我的价值观念和知识结构相去甚远。有朋友向我介绍法轮功,我皆一笑置之。但是,我尊重那些虔诚的法轮功修炼者,并认为他们所坚守的“真、善、忍”的信条,在今日盛行谎言、欺诈、暴力和仇恨的中国具有相当正面的意义。“政教分离”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与宗教信仰之间所达成的一种最佳关系,任何一个民主政府都不会轻易逾越这一界线,去粗暴干涉公民的信仰自由。然而,在“六•四”屠杀之后的九十年代末期,已然失去“法统”的中共政权,悍然对法轮功信徒发起大规模的政治迫害。此行动持续至今,堪称是针对某一特定宗教群体的“文革”。近年来对中共政权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波及数以百万计的公民,无辜而被刑讯、逮捕、劳教甚至杀害的信徒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八九民运,可以说是当代世界罕有的由国家政权实施的宗教迫害。在我受到警察骚扰的时候,他们亦问及我对此事件的看法,我坦然回答之:我绝对不同意中共政权的做法。如果少数法轮功信徒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当以法律手段公正处理,而不应以政治方式禁止某一宗教团体。虽然我是一个基督徒,但是我仍有责任为法轮功信徒争取信仰的自由。因为每一个公民的信仰自由都息息相关,不存在着一种只属于某一宗教或教派的信仰自由。警察对我的这些言论作了笔录,并要求我签字和按手印。这是我一贯公开表达的观点,我又怎么会害怕签字和按手印呢?

我理解陈怡茗朋友的痛苦与绝望,以及他的彻底的无能为力感,因为在这一系列的谎言和暴行面前,作为一个软弱的知识分子,我也感受到了彻骨的羞愧和耻辱、无能与卑微。中国知识界在此事件中整体性的失语,成为其全面堕落的又一标志。

我不能给予陈怡茗朋友更多的帮助,以我的能力无法营救他的父母,我所能做便是把这一切都写出来。我不能保持沉默,因为沉默将直接危及我的生存质量,良心将时时发出揪心的疼痛。我必须替那些为了信仰自由以及其他一切的自由而受难的人们呼吁--他们是无罪的!

因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因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到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作为以上两个重要的国际文件的签署国,中共政权却在大肆地从事着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种种恶行。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必须站起来揭露这些事实--为了在工地上负轭的陈怡茗,为了陈怡茗在狱中的父母,为了更多更多陌生而亲密的同胞。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观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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