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连曝两大冤案 中国司法存在漏洞

发表:2005-04-04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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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时报记者海风4月4日撰文)广州-近半个月来,中国接连被揭两起冤案,两案中的嫌犯都被指在公安的严刑逼供下认罪,而多年之后,却证实了他们未曾犯案。有专家指出,中国的刑法对检察院办案中的逼供问题没有足够的制约,而中国司法界在调查案件时的标准也未能跟国际社会接轨;也有司法界专家认为,目前中国法律中对刑讯逼供的问题虽已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措施,如全程录影、沉默权的规定等,致使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2005年3月29日的,中国湖北《荆门晚报》刊登了一个石破天惊的消息:一个11年前被丈夫“杀害”了的妻子,却安然回到了自己的家乡。而此时她的丈夫佘祥林已经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3月中旬,河北同样是传出了一惊天大冤案:石家庄青年聂树斌10年前因为强奸杀人而被枪毙了,不过10年后,真正的杀人犯却在河南落了网。

据《荆门晚报》报导:曾被政法部门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2004年3月28日突然归来,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新闻。这起“离奇”案件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成为错案。3月30日下午,京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佘祥林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将在4月 1日出狱。佘祥林和他的家人将向政府提请国家赔偿。而按照中国大陆现行的有关“国家赔偿法”,佘祥林和他的家人将得到数万元的赔偿款。

大陆有媒体报导说,佘祥林无罪释放后,他回到家的第一件事就是到他母亲的坟上去大哭了一场。他知道不是自己被抓的话,身体一直很好的母亲是不会突然伤心过度死亡的。据媒体报道,他在出来之前,还有员警警告过他,出去以后不要乱说,“否则照样还有办法把他抓进来”。

在佘祥林的哭诉中,家人终于明白了他为什么要承认杀了人。原来,在他被抓后,他当然不会承认自己杀了人,于是员警们对他进行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他们先是对他拳打脚踢,然后又将他双手别在背后吊了起来,并且不让吃饭和喝水。甚至还用电警棍电他。更让他不能容忍的是,员警们还连续4天不让他睡觉。在身心受到重度摧残的情况下,再加上员警们无耻的诱供下,他只好承认自己杀死了自己的妻子。于是他被两次判了死刑。最后改成了15年有期徒刑。

另外,今年1月19日,《河南商报》发表《河北“摧花狂魔”荥阳落网》一文,报导了河北在逃嫌犯王书金所犯几起强奸罪行,其中包括他主动交待的一起石家庄强奸杀人案。2月底,《河南商报》记者从荥阳警方获知此案另有悬疑,立即前往河北广平县公安局调查,警方证实了这个令人震惊的结果--此案早有“凶手”,而这个叫聂树斌的小伙子已于10年前被执行死刑。3月15日《河南商报》发出报导,全国哗然。

批评者指出,在上述的冤案中,一些没有杀人的人却承认自己杀了人,其中一个很大的可能性是,他们在被审讯的时候被暴力逼供过。

10 年前被枪毙的聂树斌已经不能开口讲话了。不过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一篇题为《青纱帐迷案》的文章,却提供了最直接的详情。文中写道: “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据报道:“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据称,该文的作者就是曾经参加审讯聂树斌的一个员警。

有法律人士认为,那时的员警那样无法无天,是因为邓小平一直坚持乱世用重典有关。1989年后,中国政府大力推行严打,一些中国公安可能是急于邀功,所以在办案时就会出现不择手段的情况。

也有批评者指出,中国现时刑法对检察人员办案时行使逼供缺乏制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案件的自行侦查工作却缺乏监督,不受制约。

虽然人民检察院内部规定,自侦案件由其反贪污贿赂机构和法纪检察机构负责侦查工作,由其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分别负责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和监督,但由于人民检察院是一个整体,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最终均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因而其内部的制约和监督往往流于形式,难于发挥实际效果。这就产生了“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但它自己的侦查活动却不受监督”的奇怪现象。

有专家指出,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应跟国际社会的标准接轨。近几十年来,联合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已在不少规范性国际法律档中对刑讯逼供的制度防范作出了有力的规定,综合起来看包括: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庚项规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还宣告:根据正当法律程式,保持沉默的权利是“公平合理审判”所应包括的基本保障之一。

另外,联合国大会1975年12月9日《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12条规定:“如经证实是因为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而作的供词,不得在任何诉讼中援引为指控有关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证据。”其后,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通过并开放供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进一步完善了前述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在一个2001年12月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行司法改革国际研讨会上,与会者就曾直指:中国证据制度的不完善,使刑讯逼供现象长期得不到彻底根除。与会者又认为,目前中国法律中对刑讯逼供的问题虽已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措施,如全程录影、沉默权的规定等,致使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因此有代表建议将侦查权与羁押权分离,使犯罪嫌疑人能充分享有律师的帮助。也有代表指出沉默权与刑讯逼供之间的关系。认为沉默权的设置尽管不能完全杜绝刑讯逼供,但至少可以防止部分刑讯逼供的产生,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由。

也有专家指出,群众的监督始终是避免刑讯逼供事件的最有效办法。2005年2月2日,人民网刊登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的文章指出,司法机关应该敞开大门,随时随地的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止司法机关凌驾于公众之上,才能有效避免刑讯逼供事件的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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