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律师指出:要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重要的一条,即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而修二米多宽为村民生产、生活所用的机耕路,即没有改变土地权权属,也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A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农村道路指南方宽等于或大于1.0米,北方宽等于或大于2.0米的农村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其中明确列明机耕道属于农用地中的农村道路。姚坑村不管是因穷困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报有关部门审批,其直接责任在姚坑村村民。
高智晟律师指出:姚坑村也仅是程式性违法占用,即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未办理有关程式性手续的情况下的占用。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程式性违法占用农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问题的,因为土地的使用者本来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违反了有关使用的要式程式,而这种被违反的程式也只能是有关行政监管法规,而不应当是刑法。
林樟旺们所修建的机耕路,是姚坑村一百多村民与外面世界阳光、希望相通的路,是他们苦盼巳人的生存、发展、希望、致富之路。从法律的角度讲,林樟旺们无罪,就道德的层面言,那是一种行善积德的善举啊。现在,由于无人管理维护,已经开通的姚坑至黄塔的机耕路杂草丛生,塌方处处…,令人痛心之至!
看了这些照片,血未冷透者,谁能无动于衷?谁能不感概生哀,万愤填胸,痛感“苛政如猛虎,乱费如飞蝗。主人成弱势,公仆何倡狂”?!龙泉市森林公安滥用职权之外,居然还忍心动用公权力向这些穷苦山民敲诈勒索!
七万五对富豪不算什么,对大山深处的贫穷山民,却意味着生存之必须,意味着全家乃至一生的积蓄呵。真是:夺泥燕口,削铁针头,刮金佛面细搜求,无中觅有。鹌鹑嗉里寻豌豆,鹭鸶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内刳脂油,亏老先生下手!
政府不是已把三农问题表述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吗,不是要“为农民的增产增收、开拓思路、发展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和宽松环境”吗?不是口口声声利民、富民、爱民、以民为本,口口声声建设和谐社会吗?看看姚坑村的现状,看看林樟旺等人遭遇,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哪里,希望之路在哪里?
2005、6、11
离县城76公里的龙洋乡,左边入口通往黄塔村
紧接着机耕路的老路,前行十步就是姚坑村,那个水槽是姚坑人家喝的自来水
为走出大山,全村人曾自力更生开挖的机耕路,终因财竭停工,如今已是芳草萋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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