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律是人制定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社会公正的需求也产生了新的变化,于是人类就不断的有新的法律被制定出来。比如纽伦堡审判时,人类是没有法律来审判他国事物的,而且“危害人类罪”和“反人道罪”这两个罪名在起诉和审判之前从未见诸任何国家的刑法典,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似乎这些战争犯是无罪的,是不该被惩罚的,可是,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一个维护人类道德和正义的,高于任何国家和国际法律的“自然法则”,于是纽伦堡审判根据这一自然原则创造出新的法律,由此而宣判了法西斯分子所应受的惩罚。
我们大家熟悉的法庭,一般都是由国家政体所建立的。比如在中国古代,这个人当上皇帝了,他颁布一条刑律,县官们就照着这个条款来判案,那就是当时的法律。再比如在西方民主国家,由国家的全体公民投票选举,由此产生议会和政府行政机构后,议会和行政权力就代表着全体人民产生出法院,检察院等审判机构,所以说呢,一般的法律都是由国家各级政府制定的,法庭是由国家政体建立起来的。
可是法律有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维护正义,法律乃正义的学说也。假如一个流氓集团用暴力夺取了国家政权,为维护流氓集团的利益,它也制定出一系列法律,可这些法律都是为了更好的压榨百姓,维护其流氓统治的,这样的法律我们就不能承认其合法性,我们就应该把它当做恶法邪法加以否定。目前中国实施的那些违背人权危害民主自由的法律,都是非法的法律。
以二战时期的德国为例,1935年,纳粹党人在德国著名的古城纽伦堡,举行了以“血统和种族”为中心议题的党代会,会议以立法的形式通过了臭名昭著反犹太人的《纽伦堡法》。依据这项法律,德国的司法机构通过法庭判决的形式将数百万犹太人从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赶走,最后把他们赶向了集中营的毒气室。
在此之后的几年中,为弥补《纽伦堡法》对犹太人的过于“宽大”的缺陷,法西斯德国又补充颁布了十三项法令。于是,对于德国犹太人和德占区犹太人的屠杀就不是一种罪恶而是国家司法系统根据生效的法律而进行的司法活动而已。也正是这个原因,许多纽伦堡审判中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只是在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职责。
二战中希特勒的法西斯统治,不但屠杀了六百多万犹太人,还危害了全人类近三千万人的生命,可当时的人类还没有处理这种国与国之间问题的法律,为了惩治战犯,于是人类以新成立的联合国的名义,成立了国际军事法庭,专门审判国际战犯,著名的纽伦堡审判就是其中之一。
纽伦堡审判中,辩护方面提出“法无规定者不罚”原则,申辩说,不可追溯既往地运用法律,意即在他们谋划和发动侵略战争时,尚不存在禁止密谋和进行侵略战争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定罪。检查方面列举海牙、凡尔赛、洛迦诺、凯洛格--白里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具体条文,证明德国对欧洲各国、苏联和美国的战争违背国际法规,是赤裸裸的侵略战争。侵略战争历来属刑事犯罪。
辩护方面还提出“你亦如此”的论调,制造“双方都违法”的谬论,欲达“双方均不追究”之目的。检查方面指出这是混淆是非,将德国法西斯的侵略行为与盟国的反法西斯侵略行为混为一谈,是只许侵略不许反侵略的强盗逻辑。
一些被告以“执行命令”为借口为自己开脱。里宾特洛普声辩,他只是因为从未怀疑过希特勒的和平意愿,才忠实执行了纳粹的外交方针。凯特尔说,“军人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检察官驳斥道:“即使在最富有盲目服从传统的德国,即使在元首国家时期,德国军事刑法第47条仍然规定:就是下属人员,假如他知道上级命令以违反民法或军法的犯罪行为为目的时,再执行这道命令也应受到惩罚。”
纽伦堡审判以生动的事例说明:人权高于主权,人民的利益高于统治者的法律。纽伦堡审判的经验和教训无疑使人们认识到建立人权惯例和人权公约的必要性。于是在1946年6月21日,人权委员会在经济和社会顾问会第9条动议下建立。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在序言中,宣言提到: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在回头看看今日中国共产党给人类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了当年的法西斯德国,中共在和平环境在杀害的无辜百姓就有八千多万人,超过了第一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由此可见其“危害人类罪”比法西斯还严重好几倍,而中共对本国人民的肉体摧残和精神掠杀,以及对世界人民的物质危害和精神侵害,也使其“反人道罪行”比法西斯更显深重和恶劣,毫无疑问,世界人民完全有理由,秉承人类法律的正义性原则,在众多人民和组织的授权下,成立特别国际法庭,审判中共的罪行。
审判中共绝不等于审判中共6000多万党员,因为法律上的法人代表和个体成员是两个基本不同的概念。如果一个公司犯罪,公司会受到罚款,法人要受到审判,而公司成员并不一定会受到惩罚。中共的罪行应该由它的中共中央首脑部门,以及具体执行酷刑、杀人的警察以及象赵致真那样犯有仇恨宣传罪的个体承担,但普通党员并不在其中。但是,作为一个普通人,如果认识到中共是个犯罪集团而不主动退出,就好比有意加入黑社会一样,是件耻辱的罪恶的事,惟有早日退出,方能保得自身的无罪。
审判中共的特别法庭,不同于人们认识的道义法庭和模拟法庭,而跟纽伦堡国际法庭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尽管没有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但特别法庭的审判结果会同样受到正义国家和人民的支持,当把判决书送到联合国,各国政府,以及直接寄回中国时,就可以人民法庭的名义命令相应政府的执法部门执行,逮捕这些被判决有罪的罪犯。
同纽伦堡审判一样,法律的判决不但有实体层面的惩罚,更有精神层面的审判效力。就如一些在逃犯一样,尽管他们肉体没在监狱里,但他们实质上已经是罪犯。审判中共的特别法庭,就是要人民从精神和心灵层面上,同时从现实法律的层面审判了中共,这无疑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辉煌,无疑是人类法律的一大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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