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发生的事件,6月被炒热。这份报告的问世,显然与此前不久盛传的一则消息有关。6月3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国际肝脏移植研讨会上透露,大陆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近期出台。据称,该条例将通过鼓励民众自愿捐献等方式,拓宽人体器官供给渠道。
媒体的延伸解读,使处于隐性状态的死刑犯器官捐献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根据较权威的说法,多年以来,大陆医疗及科研机构获得的人体器官供体,主要来自死刑犯的自愿捐献。宋留根等人的身后传言,令大陆死刑犯器官的自愿捐献模式变得格外敏感。
黑皮本上的名单
2005年6月6日,《凤凰周刊》记者来到河南郑州。
网上报告称,宋留根团伙案中七名死刑犯的器官被河南两家医疗机构摘取和移植。其中,张广明、毛海军、陈华的视网膜,刘慈恩、刘文贤、王明军、刘强的肾脏器官被摘取,仅该团伙主犯宋留根、马献洲的器官没有被摘取。
6月7日,记者找到该案几位死刑犯家属。刘慈恩的妻子贾涵称,刘是回族人,根据该民族习俗,死者须土葬。她带着一个阿訇向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获准取回刘的尸体土葬。
贾涵证明,刘慈恩的尸体是完整的,其他尸体被塑料袋包裹,她不能接近,无从证实尸体器官是否被摘取。而宋留根的大哥和其他死刑犯家属说,他们无法接近刑场,也不准接近遗体。但他们表示倾向相信报告所言。
2005年6月8日上午,记者以家人需要换肾为由,来到网上报告涉及的郑州某医院。在肾脏科,一个姓史的年轻医生告知,“要来就得赶紧来,这两个星期肾源比较多”。史解释说,原定的四五月的“严打”推迟到了六月。记者问使用死刑犯的器官,有无法律纠纷,史很警觉,说这个你不要管。
下午,记者又抵达网上报告提及的河南许昌市某医院。在5楼肾内科,该科主任医师孙力(化名)透露说,许昌新近处决一批犯人,“产生四个肾”,但自己所在的医院“关系不够铁,一个也没有拿到。”
孙介绍说,郑州市肾移植实力雄厚,该市有郑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郑州市第三医院、第四医院、空军医院等几家医院可做肾移植手术。孙很热心地给记者写了一封介绍信,建议记者去郑州,找一位叫彭明(化名)的肾移植专家。
6月9日。记者在郑州市一家市属医院的泌尿科,找到彭明。彭是该科主任,其名片显示,他还是郑州某肾脏移植机构的副主任医师。
彭先拿出一个本子,上面写着众多需要换肾的患者名单。随后,他又从办公桌右侧第一个抽屉里,拿出一个黑皮本子,写得密密麻麻。彭说,这是被一审宣判死刑的部分死刑犯,“打钩的都是被用过的”。
记者看到本子的每一页上,写着11个左右死刑犯的相关信息,他们分别来自焦作、三门峡、安阳等地。记者注意到一个叫杜××的名字后面,注明了“小三阳”、“三门峡”等字样。彭解释说,杜被三门峡法院宣判死刑,但还未处决。2004年8月27日,该医院一个姓杨的医生对其抽血配型,发现杜患有乙肝,“有传染病的,不能用。”
事后,《凤凰周刊》记者致电三门峡法院,核实确有一个叫杜××的待决死刑犯。
彭介绍说,这些记在本子上的死刑犯都没有超过30岁,“供体够用,那我就挑着用。”
彭把本子放回抽屉,压低嗓门说,“这是不能让人看到的。”不过,他又安慰说,死刑犯家属是不可能知道的。
彭称,去年,该院先后为140多名肾病患者施行换肾手术。
“自愿捐献”渐为公众知晓
对被处决的死刑犯现场取器官,显然并非郑州一地。
2005年6月,湖北武汉某医院一位叫李璐(化名)的实习医生,向《凤凰周刊》记者披露了她经历过的一次现场取器官移植:今年4月的某天,她所在的医院兵分两路,实施换肾手术-8个医生驱车刑场摘取肾脏,其他医生留守手术室,做好术前准备,器官一到,即行手术。
李璐介绍,心跳停止的人体,5分钟以后其肝脏就会丧失功能,肾脏也只能维持在半小时内。因此,对死刑犯的现场摘取器官必须在15分钟内完成,并存放到冰盒或灌注保存液。
李璐目睹了医生摘取的肾,她描述说,“那只死刑犯提供的肾经过了修剪、灌洗、冰冻,已褪去血色,由内至外散发着一种乳白色光晕,令人感到些许圣洁;说它精致一点也不过分,甚至比任何美玉都珍贵。”
当天,该医院4台肾移植手术均获成功。事件已过去两个来月,李璐说自己至今无法摆脱那种特定状态下的焦虑感。
对死刑犯摘取器官一事虽一直处于隐性状态,但相关内情仍通过多种渠道渐露端倪。
2004年9月,《金陵晚报》报道说,大陆著名演员傅彪花费约30万元移植的肝脏,就来自山东一死刑犯。报道称,傅在得知自己患肝癌后,四处寻找合适肝脏。9月4日,傅终于从一名被处决的死刑犯身上取得肝脏,并顺利完成移植手术。
明星的传播效应,使死刑犯器官被摘取利用的问题开始为公众知晓。其实,在医疗界,这早已不成其为秘密。2003年9月,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袁劲、陈忠华,就在其发表的《亲属活体器官捐赠的伦理学问题》一文中称:大陆用于移植的器官来源是无心跳尸体、脑死亡尸体和活体,主要来源是死刑犯自愿提供。
采访中,记者接触到的相关医生和司法人员均印证了这一说话。
知情者透露:死刑犯在待决前,要通过验血获取其生理信息,必须经过看守所同意;法院执行死刑,检察院负责监督执行。“如果不获得司法部门的许可,医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绝无可能。”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司法界资深人士说,司法部门为医疗机构提供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是有据可依的,具合法性前提。
现实中,死刑犯自愿捐献遗体和器官的报道,也屡屡见诸大陆媒体。一些死刑犯因捐献未果而留下最后“遗憾”。
这位资深人士也坦承,这么多年来,不排除有死刑犯器官被“巧取”、“强取”的案例。但他坚持认为,这种情况仅是个案。
然而,这些“个案”的积累,导致了外界对死刑犯自愿捐献行为的普遍质疑。
2000年9月,山西太原人于勇刚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其母坚称医院和法院私自取走儿子的器官,并写下《一个公民血与泪的控诉》,控告相关部门。
江西一媒体曾披露,2000年5月,江西农民付信荣因杀人罪被枪决。当地法院偷偷将其肾脏卖给江西某大医院,付父悲愤自杀。付信荣的姐姐为此委托律师起诉法院。
2003年9月23日,《兰州晨报》揭露甘肃某看守所在未经死囚同意的情况下,行刑后将其器官“捐赠”。后当地法院对此事作出判决,看守所向家属赔偿2000元。看守所负责人向媒体承认,死囚必须透过书面申请捐赠器官,但是看守所并未持有杨自愿捐献的文字记录。
死刑犯器官捐献模式在“个案”冲击下变得面目模糊。
打“擦边球”,或越界“行驶”
知情者所说的“有据可依”,指的是1980年代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等部门的一个联合发文。该文件明确规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愿并签名同意,或经其家属同意,并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严格审查批准,医疗和科研机构方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尸体或尸体器官。
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这份大陆迄今为止唯一指导死刑犯遗体处理的法规,确立了死刑犯本人和其家属处置死刑犯遗体的主导地位。
医学界资深人士介绍,1980年代,受器官移植技术和民众经济能力的制约,大陆器官移植手术数量有限。在对死刑犯摘取器官数量少,且主要供应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和教学使用的历史背景下,该暂行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性。
但至1990年代,大陆器官移植进入快车道。1989年以来,每年实施肾移植1000例以上,到1994年底累计完成13594例次。当技术不再是器官移植障碍,大陆一个庞大的器官移植市场很快初具雏形,且呈现供不应求的饥渴状态。
知情者说,受利益驱动,1984年版《暂行规定》设置的某种状态下,对死刑犯摘取器官开的“小口子”不断被人为突破、扭曲。
“这也是一种无奈罢。” 知情者说,器官供体的指标要求之高与器官来源之窄,驱使相关操作者不断打“擦边球”,越界“行驶”。
死刑犯中多是一些罪大恶极犯罪人员,其家属往往因道德压力而心生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占相当数量。此外,一些地方法院处决犯人,往往以安全执行为由,拒绝事先通知家属行刑日期。如此,死囚若被处决,家属不可能马上收尸,其尸体便无人收殓。“这类死刑犯的器官,往往就以‘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为由,纳入可用之列。”
还有反对者认为,死刑犯在等待执行期间,多是重镣在身,少有人身自由。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死刑犯容易被诱导或逼迫签下“自愿”。而依照1984年版的《暂行规定》,只要具备“自愿”前提即可,并未深究“自愿”的形成过程。
天津东方器官移植中心是目前大陆乃至亚洲最大的器官移植中心。该中心总住院医生张雅敏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记者采访时,曾谈到器官移植医院共同面临的困惑:器官来源的尴尬。他认为,并不能将这种尴尬简单理解为“缺乏规则的混乱”。“事实上,很多部门在实际操作中正在逐步规范,以保证器官在非买卖状况下,能够到达最有需求的地方。”
2003年,大陆首部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地方法规率先在深圳颁布实施。该条例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五个原则:即自愿原则、无偿捐献原则、优先考虑其它医疗方法的原则、无伤害原则、鼓励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则。此后,四川、湖南等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器官移植的法规。今年6月2日,《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也获通过。该条例禁止买卖遗体、器官。其中对倒卖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七至十倍的罚款。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倒卖器官的,条例也有明确处罚规定。
一些观察人士认为,福建省的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尤具积极意义。它对倒卖器官的重罚原则,体现了鲜明的人权保护意识。但它也和此前一些省份出台的相关法规存有同样一个缺陷,那就是绕开了死刑犯器官捐献这一“是非之地”。
继续还是禁止
器官来源的尴尬还源于传统价值观的影响。在大陆传统文化中,一个死刑犯自愿提供器官通常被视为赎罪行为,民众普遍持欢迎立场。大陆媒体屡有此类传声。
6月1日,《法制日报》报道,河南死刑犯王继辉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申请将自已的肾脏捐给一位肾衰竭的中学生。配型结果表明,王的血型和抗原、抗体与那位中学生的完全相同。就在即将施行手术的前夕,2005年4月26日,相关医院接到了王所在看守所“叫停”的通知。民众通过媒体发出诘问-病人待肾救命,死刑犯良心未泯主动捐肾,这本是顺理成章之事,为什么在关键时刻卡了壳?
《金陵晚报》在报道傅彪换肝事件时,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一位死囚的肝脏能救活一位艺术家,是难能可贵的事情,也是演艺圈的一件幸事。”
大陆医学界较普遍的观点是,对死刑犯摘取器官是“废物利用”,还可造福他人。继续还是禁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的问题,在法学界也存在争论。有专家提出,死刑犯虽被剥夺政治权利,但仍有处分自己器官和遗体的权利,社会应予满足其主动捐献器官愿望。
然而,也有观点与之相反。2005年7月4日,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曲新久接受《凤凰周刊》采访时称,有关部门应当禁止对死刑犯摘取器官。
曲新久说,他不反对人体器官移植,应当提倡和鼓励社会志愿者捐献器官。但即使死刑犯自愿,也不能被摘取器官,更不能进行活体器官移植。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社会,都不应当接受死刑犯器官捐献。未来立法时,应当禁止死刑犯器官移植-无论死刑犯同意与否,惟一可以考虑的情况是,允许死刑犯自愿将器官捐献给自己的配偶、近亲属。
曲说,目前的羁押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为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预留空间。死刑犯活体器官捐献面临监管制度上的巨大障碍,死刑犯受严格羁押的状态,自然而合理地阻碍他正常行使这一权利。死刑犯活体捐献器官,将延缓甚至干扰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死刑犯身份与其自由决定之间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死刑犯,即使表示自愿捐赠器官,也不一定是其真实意愿,即使司法机关没有进行任何劝导、引诱、威逼,其法律地位也决定了不能认定其捐献器官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相反,应当原则上推定其为非自愿、非真实。不可否认,死刑犯中会有个别真实自愿的捐献者,但如果允许第一个死刑犯“自愿”捐献活体器官,且据此对其减轻处罚,随后更多出现的效仿者,则只能视为他人与司法制度的引诱,而不是真实自愿。
曲认为,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还存在一个隐性危机,此举将可能诱导法院松弛“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以扩大死刑犯基数,从而人为地提高“自愿捐献器官”的死刑犯绝对数。
2004年3月,《中国青年报》报道说,全国人大代表敦促最高法院复议所有死刑案件时称,大陆每年判处执行的死刑犯约有一万人,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注目。
大陆民间一个诘问是,即便是可以支持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但接受器官的患者为此需支付数万、数十万的移植费用,医院凭什么通过器官移植牟利,成为最大受益方?
来自国际社会的声音则是谴责和反对。1996年,在设于蒙特利尔的器官移植协会的大会上,专家和学者们认为,利用死囚器官,将引发医学界和外界之间的恐惧和猜疑,造成恶劣后果。并称医学若介入利用死囚器官,将会导致杀戮的合法性。
《凤凰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