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于2003年2月到香港,参加“法轮大法心得交流会”时,被香港入境处拒绝入境,并遭非法遣返。他们与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寻求司法覆核,并要求入境处披露将他们列入黑名单的原因。
原告之一、台湾法轮功学员朱婉琪,她本身也是纽约州的注册律师,于2003年2月被入境处以“保安理由”连同其余近80位台湾法轮功学员被粗暴遣返台湾,港府入境处表示她在拒绝入境的“黑名单”上。
朱婉琪表示,4名台湾学员的教育程度高,包括她是律师、两名是政府公务员和一名是公司老板,各人都没有任何不良的纪录,港府所谓的“保安理由”难以不成立。而且他们都曾在2001年入境香港。以朱婉琪爲例,她曾于2001年入境,2002年6月又被拒绝入境,2003年1月又可入境,2003年2月被拒绝入境。
代表法轮功学员的夏博义大律师认爲,香港政府除了“保安理由”,还有其他原因拒绝法轮功修炼者入境。他相信当局制定了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黑名单(港府称为“监察名单”),要求政府公开名单和制定名单的依据。不过,代表政府的冯华健大律师反对要求,并声言一旦法官批准要求,他将引用“公众利益”爲理由拒绝透露名单的资料。
不过,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4日书面裁定,基于“公众利益”,香港入境处必须说明为何要将4名台湾法轮功学员纳入黑名单而拒绝让他们进入香港,以及是何时及由哪一个职员将他们纳入黑名单。
(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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