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法律内涵

作者:王子亦 发表:2005-11-15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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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早就想写这个话题,就是对传播《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内涵做一个分析评断。说不定能发现很多隐藏在里面绝妙异常的东西。

看过一些网友的有趣经历,说自己如何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帮人“退党”,他就左劝右劝,直到“烦”得人家不行,那个有点倒霉的家伙才勉强答应“退党”。这里绝对不是说不能传播《九评共产党》和不能帮人“退党”,这里是说不要直板板的硬劝,能让人开开心心退出来是最好了,这样的“退党”质量最优良,最有发酵的可能保证。当然,如果实在没有这样让人开心的“退党”方法,或是没有这样的基本条件,那硬劝也行,因为毕竟“退党”这个事太重要了,对这个人的未来的影响太大了,勉强就勉强吧,总比不退是天壤之别!这里是个人意见,另外有网友说这样子不好,因为人心嘛,他自己的人心表现出来,说是坚定要退出邪党组织,那最好了,因为这说明他是明确的选择了正义,摈弃了邪恶,这是最可贵的!

这就说明,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帮人“退党”不是一个强迫性的事情,常人有句话“强扭的瓜不甜”,强迫性的好事最后可能要在效果上打点折扣或者是反水。那当然尽量避免把传播《九评共产党》和“退党”搞成“强迫性”的事情。

而且,世人阅读《九评共产党》和“退党”本身根本就应该是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的自我选择才行。这本身就不是强迫性的事情。搞先斩后奏式的更不行!当然,正义的人们就是为那些还没有退出邪党组织的亲朋戚友,同事邻居着急,怕他们不退出来。但是应该明确,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从本质上讲其实是一种为别人提供让人们回归正义,摆脱邪恶的各种选择性机缘机会的综合性社会道德公益行动。是向人们提供选择机缘的,而决不是代替别人直接提供选择答案的。可以对提供的选择机缘的社会表现方式和表现效果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更能使人们内心被深深震撼,有利于他们能更容易的判断是非善恶好坏,从而坚定的选择正义,拒绝邪恶;但是,不能剥夺人们自己完全自由的对正义和邪恶的选择权利,不能剥夺和侵害这种权利,也不能干涉这种选择权利,就是要由人们自己完全行使这种选择权利,不管其选择本身是正义的还是邪恶的!但是一定要说明,如果人们不对正义进行明确的认定选择,那么,其默认的选择就是自动保留邪恶的名分,那就可能是将来被清算和淘汰的对象。

既然说到选择权利,那么就涉及到法律范畴。这里,就来谈谈《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法律内涵。

《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法律内涵其实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法律层面就是《九评共产党》和“退党”本身的法律内涵;第二个法律层面就是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的法律内涵;第三个法律层面就是人们选择阅读《九评共产党》和选择发表“退党”个人声明的法律内涵。下面对关于《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这三大层面上不同的法律内涵分别是什么做一个简单的分析探讨。

先来探讨第一个法律层面的内涵;《九评共产党》和“退党”本身的法律内涵。

所谓的《九评共产党》和“退党”本身的法律内涵就是《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出现和存在的法律合法性以及社会法律地位。

首先看看《九评共产党》和“退党”出现和存在的法律合法性。

《九评共产党》的出现和存在合不合法呢?这就得看《九评共产党》的具体内容。《九评共产党》就是以“共产邪党”为对象进行全面深刻的性质评断。从法律角度来说,“共产邪党”尤其是中共邪党是一个社会组织,是一个“政党”,而且是一个正在中国大陆执政的“政党”,那么,对于这样一个事物大纪元有没有足够的法律权利来评断它?而且这种评断还是一种否定性质的评断。大纪元有没有对这样一个事物进行否定性评断的法律权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看看否定性评断一个事物这一事件本身在法律上的性质判定。

这就要看两点:第一是有没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第二就是有没有言过其实夸大其词?如果违背了第一点,从法律上来讲就是“诬陷性的诽谤罪”,而如果违背了第二点,从法律上来讲就是“侮辱性的诽谤罪”。

那么,大纪元对中共邪党的评断有没有违背这两点呢?回答是没有:第一《九评共产党》里面没有对中共邪党的历史行为,现实状态和本质属性做任何无中生有的事实捏造评断;第二《九评共产党》对中共邪党的否定性评断是适度的,是合乎实际情况的,并没有言过其实和夸大其词的故意侮辱性诽谤言论。

也就是说,大纪元对中共邪党的评断行为并没有违背任何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正常行为,是合法的法律行为!既然如此,大纪元对中共邪党进行评断的合法评断结果--《九评共产党》就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公开发表,并持续存在。这就是说《九评共产党》的出现和存在有合法性。

既然大纪元对中共邪党的评断行为是没有违背法律的合法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在法律的保护和保障之下。在什么样的法律的保护和保障之下呢?不用多说,大家都会知道的,那就是在关于“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规定的保护和保障之下!

综上,大纪元有利用“言论自由”的法律权利对中共邪党作出否定性的评断,并将得到法律保护和保障的合法评断结果《九评共产党》公开发表,同时促使其持续广泛传播。

这一法律结论是大有用处的。如果中共邪党对大纪元的评断行为和评断结果《九评共产党》有任何否定和诋毁的言论和行为,大纪元就可以将中共邪党以“故意诽谤罪”告上国际性的法庭,要求其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公开承认大纪元的评断行为和《九评共产党》是合法行为和合法评论,同时为自己的诽谤行为公开道歉,缴纳罚金。其次就是在大纪元或其他组织个人促使《九评共产党》传播的过程中,中共邪党如果有任何阻挠行为,那大纪元和其他组织个人就可以将中共邪党以其非法阻挠行为损害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为由告上国际性法庭,要求它承担法律责任:挽回中共邪党自己阻挠行为造成的损失,比如一场《九评研讨会》由于中共邪党的阻挠而被迫取消了,那中共邪党必须举办一场同样规模和影响的《九评研讨会》……

接下来看看“退党”的出现和存在的法律合法性。“退党”就是在大纪元的退党网站上发表公开的声明主动退出中共邪党一切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共青团”,“中国少年先锋队”以及“红卫兵”等等组织。

人类社会任何一个组织,如果是合法的,正当的,那么人类在加入其中的时候,如果有契约性质的书面化的双方约定,那么,在这个契约中必定有怎样解除这种契约的书面规定或默认规定。比如,“卖身契”就可以用赎回的方式给予解除。

如果有某个组织,人类在加入其中的时候,没有契约约定,只有某种“宣誓誓言”,那么就要看看这种“宣誓誓言”性质的内涵到底如何,才能利用法律对其进行法律界定。通常而言,如果人类参加某一组织或任职时在一定的仪式中说出表示忠诚和决心的话,此行为即为“宣誓”,此行为过程中说到的话即为“誓言”。如果这个组织是一个高尚,正义的合法组织,那么人类向其宣誓效忠,法律应该天然的保护这种宣誓效忠行为。如果这个组织根本就是一个充满了谎言欺骗和邪恶罪行,组织意图又是非高尚的,非正义的,那么人类向这样的组织宣誓效忠,在法律上应该认定这种宣誓是违背法律精神的不道德言论,应该受到法律管制和道 德谴责的双重制约。

比如说,人类可以向一个致力于提高人类卫生条件水平的公益性组织宣誓效忠,法律应该保护这种宣誓效忠的权利;而如果人类向一个新纳粹组织或一个试图抢劫银行的强盗组织宣誓效忠而加入其中,那么法律就会对这种宣誓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和追查,并保证社会舆论给予道德谴责的充分法律权利。

那么,人类加入中共邪党这样一个组织的“宣誓誓言”是一种什么样的“宣誓誓言”呢?中共邪党是一个邪教性质的邪恶组织,从法律角度来讲,它的严重非法性从古到今没有任何其他的人类组织可以比拟。那么人类加入这样一个组织的效忠“宣誓誓言”,而且是一种达到了“奉献生命,永不反悔”成度的效忠“宣誓誓言”,法律是应该保护肯定呢还是应该进行严厉的管制追究?是应该进行道德颂扬呢还是应该给予严厉的道德谴责?答案当然是要进行严厉的法律管制和追究,同时发起社会舆论进行严厉的道德谴责。

既然如此,当由于各种原因加入了这样的一个邪教组织的人类个体自愿发表退出声明的时候,法律是应该肯定保护呢还是反对制裁?而且,这涉及到这个人生命选择的最终归属问题,对于象生命权这样重要个人法律权利的自我把握和选择如果不能有强力法律保证的时候,整个人类还能正常存在吗?人不能拥有决定自己生命存在和继续的法律权利,这不可怕吗?这不成了纵容和鼓励杀人犯任意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谬论邪说了吗?

而且,“退党”的必然结果之一就是中共邪党在组织上的消亡,这样一个作恶多端,恶贯满盈的邪教组织能通过“退党”而得以消亡,同时这个过程中不会对人类社会任何正当合法权利产生半点侵害作用,那么“退党”是不是当前人类社会最值得法律保护和法律保障的事情之一呢?任何法律都应该支持“退党”,保护“退党”,保证“退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退党”的出现和存在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是在法律保护范畴范围之内的合法行为。

相反,中共邪党也好,其他的组织个人也好,如果有任何否定和阻挠“退党”的言论和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法律的制裁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否则,怎么通过法律来保护和保障人类自己对生命归属权的把握和选择这样的法律权利呢?

因此,任何中共邪党中的人类成员,只要中共邪党使用了威胁,打击报复和暴力逼迫等非法手段妨碍和阻止了自己公开自由“退党”的,该人类成员就可以将中共邪党告上国际性的法庭,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公开就自己的非法行为道歉,并保证将来不再继续类似的非法行为,同时对自己的非法行为已经造成的各种损害予以必要的补偿和赔偿。

上面谈及了《九平共产党》和“退党”出现和存在的合法性问题,现在来说说这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的问题。

所谓的《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社会法律地位,就是要用什么级别的人类社会法律条款来对《九评共产党》和“退党”进行法律评断和法律衡量,要把这两者放在法律管辖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对象体统高低序列中的什么位置,是要放得比较高呢,还是要放的比较低?比如说要用国际法和国家宪法来衡量的社会事物肯定是有非常高的社会法律地位的社会事物,而某国家那些地方性的事物,比如应该具体如何发展地方教育的问题就应该由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来决定,这就是社会法律地位比较低的社会事物。

那么,《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社会法律地位到底如何呢?笔者个人看来,依照现实情况,《九评共产党》和“退党”已经非常自然的拥有了人类社会最高的社会法律地位,也就是说要用国际法和国家宪法级别的法律条款来衡量这两者才能得到最根本的正确结论。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九评共产党》以其如橼大笔将中共邪党的真实历史切中要害的勾勒出来了,从中凸现出中共邪党背后那个邪灵的邪恶本质,给人的思想以极为深刻强烈的震撼。这直接就是对中共邪党历史和现实的合法性问题给出了否定性的结论。给整个“共产邪恶主义”运动一个盖棺定论的彻底否定其合法性的历史性结论。而“退党”运动可以说是对“共产邪恶主义”运动进行反思,引发自省和启迪觉醒的逆向精神运动,是直接从人类文明舞台上解体和清除中共邪党和“共产邪恶主义”一切残余的基本方式。

以上两点对中国大陆“宪法”中规定的中共邪党“合法性”执政地位同时予以了理论否定和现实否定,在国际上通过立法来对危害人类100多年的“共产邪恶主义”运动予以彻底的否定和清除,正好需要这两点来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这就是决定《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社会法律地位的关键因素。

《九评共产党》和“退党”既然有这样高级别的社会法律地位,那中国大陆“宪法”中与《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相抵触的一切条款就必须依据这两大事物体现出来的主要原则进行删节,修改和调整,以达到彻底修正“宪法”的目地;而国际法中关于如何禁止和清除中共邪党和“共产邪恶主义”运动继续存在的法律条款是缺失的,应该尽快依据这两大事物体现出来的一般原则予以立法补充和充实,这也算是亡羊补牢。

这样,进而可以对世界上任何抵制,否定和妨碍《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一切组织个人行为予以“非法性”法律裁定,比如说中国大陆开展的所谓“保先”运动,中共邪党在国际社会布置特务网对《九评共产党》和“退党”进行妨碍性破坏,利用中共邪党控制的海外大使馆散布谣言,欺骗国际社会……轻者为非法行为,严重者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对《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社会法律地位的界定所必然带来的正义性效用。

上面是对《九评共产党》和“退党”本身的法律内涵的探讨,下面对第二个法律层面的内涵即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的法律内涵进行探讨。

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就是赞同和支持《九评共产党》结论和观点的社会民众自发自觉的利用社会上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各种信息传播方式面向整个社会全体民众进行《九评共产党》的传达和传送,使人们获得通过阅读《九评共产党》而认清中共邪党真实面目的各种机会机缘。而劝人“退党”就是人们以《九评共产党》中提供的原则性观点说明中共邪党的邪恶性,规劝人们退出这样的邪恶组织,使退出中共邪党的个人获得一种个人法律资格和个人法律权利,即在将来避免沦为中共邪党一切历史罪行法律惩罚的后果承担者。

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是一种人们个人可以自由公开行使的社会活动权利。这种权利的合法性来源有两点:第一是《九评共产党》本身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二点是人们在传播《九评共产党》的过程中言论和行为的合法性。

以上的两点中的第一点已经包含在第一个法律层面内涵之中,这里不再阐述。以上两点中的第二点就是说人们在传播《九评共产党》过程中的任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同时不能有危害社会的法律后果。如果人们在传播《九评共产党》过程中将这两点完全结合起来,那么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的个人行为就是在行使一种完全正常的社会活动权利,这种法律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和保障的。

而劝人“退党”行为要成为人们可以自由公开行使的正常社会活动权利,必须有三个方面的条件保证其合法性:第一就是“退党”本身的合法性;第二是劝人“退党”过程中各种规劝之词和规劝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第三就是劝人“退党”,被规劝之人完成“退党”的行为本身不会对社会产生 危害后果。

这三点中第一点在第一个法律层面内涵中已经阐述,这里不重复。第二点规劝言行的合法性就是说在进行规劝之时,规劝过程中所借助的言论和行为不能违背法律,比如,不能无中生有,夸大其词煽动社会仇恨,不能进行谎言欺骗,不能进行强制暴力灌输,不能进行人身安全威胁恐吓,等等等等。一切言行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使。而第三点是讲在劝人“退党”过程中当被规劝者在同意“退党”的同时,试图进行更激烈的社会活动,比如对中共邪党施行私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暴力攻击,规劝人必须加以善意的制止和约束,不能持纵容鼓励态度,更不能提供任何的配合和支持。

人们在劝人“退党”的过程中能达到这三点条件,那人们劝人“退党”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个人社会活动,是人们可以自由公开行使的个人社会法律权利。这种权利和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保证。

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是整个《九评共产党》引发的“退党”运动事件中的最关键环节和最中心过程。如果这一关键环节和中心过程停摆,那么整个“退党”事件将趋于弱化和消失。只有保证这一关键环节和中心过程以强劲的气势向各个社会领域不断扩大,向不同社会层面持续深化,才能保证在“退党”运动过程中最终完成对中共邪党的彻底解体和对“共产邪恶主义”残余的彻底清除。

中共邪党对这一关键环节和中心过程的非法破坏是极为荒谬而又完全非法的。它们的谬论之一说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是在“否定”中国大陆所谓的“宪法”中规定的“党的领导”。其实,既然中共邪党是一个完全非法的邪教组织,那么它自身的非法身份同时就决定了它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行为”也是完全非法的,更进一步讲,它在“宪法”中规定“党的领导”这一行为本身也是非法的,把这样的含有非法条款的文字作为中国大陆的“宪法”同样是非法的,再把这样的非法条款从这样的非法“宪法”中引用出来破坏社会民众的合法社会活动更是非法的。

中共邪党针对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的破坏行动的非法性从中共邪党当局禁止《九评共产党》作为书刊公开正常出版和拒绝承认“退党”行为的合法性这两个方面就可以充分体现出来。而更为恶劣的非法行为,比如逮捕和迫害传播《九评共产党》的社会民众,对发表“退党”声明的社会民众进行打击报复和镇压迫害,在中国大陆广泛存在。最为严重的是中共邪党竟然私下伪造假冒的《九评共产党》冒充真正的《九评共产党》混淆是非视听,对社会民众公然施行谎言欺骗,或者是将“退党”网站上几百万人的“退党”人数篡改为“几千人”,在中国大陆的主流媒体上公开进行恶毒的造谣歪曲和欺骗蛊惑。

既然人们自发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行为,那么在有外部非法组织和个人进行非法破坏之时,就一定要利用法律维护这种合法行为的继续存在和扩展。这也是法律应当保护的社会民众正常社会活动权利。这里说要利用法律对这种合法行为和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不是单指对社会民众个人的保护,而是说要在整个社会范围之内公开的实行这种法律保护和法律保障。同时对包括中共邪党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任何针对这种合法行为和合法权利而推行非法破坏的罪行都要进行公开的法律追查和法律惩罚。

在当前的中国大陆,无论是对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的合法行为的法律保护和保障,还是对中共邪党的非法破坏行为的法律追究和惩罚,是没有任何公开的社会行动和社会表达的。在当前的中国大陆,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和劝人“退党”是在没有法律保护和保障情况下,在克服中共邪党的各种非法破坏行为带来的各种困难的过程中不断进行的。

在全社会范围内利用法律保护和保障合法的,利用法律追究和惩罚非法的,也就成了人们传播《九评共产党》,劝人“退党”的一种社会追求目标。

在探讨了第一和第二法律层面的内涵之后,我们最后来看看第三法律层面内涵:人们选择阅读《九评共产党》和选择发表“退党”个人声明的法律内涵。

人们选择阅读《九评共产党》是了解和认清中共邪党历史和现实的真实邪恶面目的行为,发表“退党”个人声明是退出中共邪党非法组织以避免被迫参与非法的中共邪党邪教活动的行为。

不管怎么样,人类认识世界的真实面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生活的权利是任何一个正常社会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如果人类连认识世界真实面目的权利和严格按照法律来生活的权利都要被剥夺,都得不到法律的承认,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保障,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整个就是一个非法的荒谬社会。

选择阅读《九评共产党》就是行使认清中共邪党真实面目的知情权,发表“退党”个人声明就是行使拒绝继续参与中共邪党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守法权,不管是知情权还是守法权,都是人类不可被剥夺和侵犯的最基本法律权利。

中共邪党不是中国大陆不为人知的社会机密组织,中共邪党自己号称的关于中共邪党的“历史”在中国大陆的每一所中学的历史课本上都占有大量篇幅,向全社会公开,反复强制输灌。这样说来,关于中共邪党真实面目的历史性描述并不是需要保密的国家机密,中共邪党也不是不能公开谈论的机密组织。既然如此,人们通过阅读《九评共产党》来了解中共邪党的真实历史,以纠正以前形成的错误观念,是完全没有任何非法的因素的,这应该算是最重要的一种知情权。

中共邪党既然没有任何事实理由反驳《九评共产党》,那么人们认为它是一个真正的邪教组织,是一个非法组织的结论就是符合实际的,对于这样一个非法组织,人们声明要退出它,声明以前自己加入和支持它的“宣誓誓言”从此作废,声明从中共邪党那里重新收回生命的自我把握权,声明不再参与中共邪党的任何非 法行动,这就相当于将自己的生命状态从非法状态纠正到了合法状态,这正是人类在行使自己的守法权啊!

阅读《九评共产党》和“退党”是人类从思想上清除中共邪党非法残留毒素,从人身归属和社会行为上摆脱中共邪党控制的合法行为,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和保障的正当行为。

选择还是不选择阅读《九评共产党》,选择还是不选择“退党”是在同一件事上的两类不同选择。从法律角度来说,不会因为肯定了选择阅读《九评共产党》和选择“退党”的合法性,就同时肯定了不选择阅读《九评共产党》和不选择“退党”的非法性。没有法律认定不阅读《九评共产党》和不选择“退党”是非法行为。但是,不同的选择有不同的结果,就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就象一个人受到蛊惑而加入某个强盗集团,这个人受蛊惑还不是不受蛊惑是一个选择问题,加入还还是不加入也是一个选择问题,加入之后能否及早退出还是不能及早退出也是一个选择问题。这一系列选择问题上的不同选择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同样,是否选择阅读《九评共产党》和“退党”,不同的选择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这时,纯粹的法律标准已经对结果不能做全面的判断和衡量了,因为这个结果的影响范围远远超越了法律范畴。就象纳粹党人在战后的遭遇一样,他们曾经是纳粹党人的身份就是他们必须接受法律制裁的最大法律依据,也许,不久的将来,没有尽早声明“退党”的中共邪党党人也会因为自己没有放弃的历史身份而受到将来法律的严正制裁。这个时候,这些人现在不愿抛弃的邪党党员身份将成为将来所有人类法律系统中的最高法律禁忌,对触犯了这种法律禁忌的人的处理方式将是不可被讨论的,一旦被确认触犯了这种法律禁忌的个人,都会被未来的人类毫无例外的予以同等严厉的法律处罚。

一句话,法律严格保护个人阅读《九评共产党》和“退党”的个人法律权利,同时,法律保留中共邪党党人拒绝阅读《九评共产党》和拒绝“退党”的个人法律权利,但是,全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将由这个拒绝正义的个人自己承担,这样的人还要作好为中共邪党在历史上犯下的一切历史罪行承担法律惩罚的必要心 理准备。

以上就是人们选择阅读《九评共产党》和选择“退党”的法律内涵。

《九评共产党》是自然状态的描述文章,“退党”是自然状态的选择行为,展示和提供最充分的自然状态正是其法律内涵的精髓。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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