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握有“台湾主权” 让台湾回到历史原点

作者:林志升 、 何瑞元 发表:2005-12-1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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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握有“台湾主权”

台湾从来没有直接参加过战争,因此对于“军事占领”的概念不是那么样的清楚,以目前国际法认定的原则是:“透过战争所获取”的领土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战胜国不能兼并战败国,因此就必须要有战败国的重建问题。

◎伊拉克战后的占领与恢复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伊拉克战争。伊拉克战争是因为美国与英国坚持伊拉克是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便以“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核生化武器”为理由,不顾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反对,自行号召二十一个国家出兵的的战争。战争的结果,海珊政权垮台被俘,事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国应尽速归还伊拉克主权”的决议,美国和英国将海珊政权击垮的同时,美国替海珊人民成立了“临时联合授权政府”

(Coalition Provision Authority),但是于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解散,但是在解散之前,由“临时联合授权政府”(Coalition Provision Authority)任命成立“伊拉克政府办公室”(Iraqi Governing Council),这个办公室在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解散,解散的同时,依民主程序选出“过渡全国议会”(Agreement On Political Process),然后在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成立“过渡政府”,我们注意到当“临时授权联合政府”(Coalition Provision Authority)解散的同一天,“过渡政府”同时成立,“伊拉克过渡政府”预定在二OO五年三月普选制宪代表,然后二OO五月十二月三十一日举行公民投票新宪法,同时,美国也将预定于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伊拉克的重建与恢复原状,全面将伊拉克主权交还给伊拉克人民,完成整个战争的过程,这也完全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战争法的相关规定。从这里我们了解到,仅管美国、英国在违反联合国安理会的情况下出兵,伊拉克主要占领权人是在美国手上,这是毫无疑问的,我们也看得出来,伊拉克的重建过程是按照“国际战争法”的程序在进行。

◎日本战后的占领与恢复

让我们看看二次大战的日本,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投降,美国是战胜国,代表盟军受降,同时也对日本国土实施军事占领,日本主权也信托到主要战胜国的美国身上,同一时间,太平洋战区最高总司令部也开始对日本实行军事政府管理。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七日,“远东地区对日统治局”(Far East Council) 成立,协助日本于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七日到一九四五年十月五日成立临时帝国议会,由日本皇族代表“东久迩宫稔彦”组织帝国内阁。一九四六年一月一日,日本天皇发布“人间宣言”,这个宣言由日本天皇自己否定天皇神格的昭书,确定了日本摆脱了“君权神授”的封建体制,而进入民主国家的行列,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九日,日本天皇开始其国内巡示,这可以说是过去从来没有的创举。


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九日到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其间,由平民身份的“币原喜重郎”组成临时内阁,紧接着在一九四六年四月十日,在“远东地区对日统治局”(Far East Council)的监督下,举行了众议院议员的选举。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远东国际军事裁判”正式开始,对日本战犯实行惩戒,其中东条英机被判绞刑。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三日,日本通过新宪法,“日本帝国议会”也随即在一九四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宣告结束。一九四七年四月二日到四月二十五日,日本举行首次的平民选举,选出新的参议院与众议院议员,随后片山内阁于五月二十四日正式就职。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与其交战的五十一个国家中的四十八个国家,签定旧金山和平条约,因中华民国流亡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宣称是中国地区的唯一合法政府。在美国的坚持下,双方都没有参加签字,随后在美国的安排下,在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日本与在台湾的蒋氏政权签定了以旧金山和平条约为母约的子约─“台北条约”,这是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的规定,这个时候,“远东地区对日统治局”(Far East Council)宣布解散。日本恢复为主权独立之国家,紧接着在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日本加入联合国,成为联合国的成员之一。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日本战后占领与恢复的整个过程,完全是根据国际战争法与国际法的常规在进行。战争一结束,战败国的国家主权立刻由战胜国所拥有,但是战胜国有权力和义务对战败国的土地实施占领,但却没有权力将其并吞,而且战胜国对战败国负有重建国家秩序的责任,当战败国重建完成的同时,应该将战败国的国家主权交还,同时退出战败国,而美国对于日本的占领与恢复,完全符合此一程序。

◎台湾战后的占领与恢复

台湾的情况是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复杂的,从二次大战后,不论是殖民地,或被托管的小国家,总共有一百二十九个国家独立,其中一半以上,领土与人口都比台湾小,台湾的地位非但没有被提升,反而在美国的操弄之下,地位逐年下降,台湾人民的人权从未获得“军事被占领国”应有的保障,特别是从一九五O年十二月十五日联合国认定“台湾地位未定”迄今,由先前所介绍日本与伊拉克的战后重建,似乎循着一定的轨迹在进行,台湾的情况固然由于蒋氏流亡政权以不合法的手段强占了台湾,但是美国没有履行其主要战胜国的责任,也难辞其咎。

接下来,我们来谈一谈台湾目前的情况。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命令对日军所属的台湾,进行管理与授降事宜,当时台湾是属于太平洋战区,与中国民国所属的中国战区是不同,但是盟军基于军力的调配,委托蒋介石派人与日本军队在台湾进行授降事宜,蒋氏政权是属于“被委托军事占领”的代表,可是没有想到蒋氏政权竟然以“行政长官公署”与“警备总司令部”取代了一般国际战争法中的“临时军事政府”,当时的蒋氏政权以其军事武力强行将台湾人由“日本国籍”变成“中华民国国籍”,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更不幸的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变成功,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废止“中华民国宪法”,两个月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日,已经不存在的“中华民国政府”竟然在蒋介石自行宣布复行视事下,死灰复燃。蒋介石的运气似乎很好,可是台湾人却很悲哀,一九五O年韩战爆发,和冷战的架构形成,美国政府基于自身的利益,对台湾的地位故意模糊暧昧,紧接着美国尼克森总统,为了联合中国,防堵苏联在亚洲地区的扩张,竟然暗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并于一九七二年与中国签定震惊台湾人民的“上海公报”,然后假惺惺的说只是“认知”,不是“承认”所谓的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这种故意不履行对台湾人民的“军事占领”与“重建”,而放一个流亡政权在台湾进行屠杀、剥削、掠夺,这种情况美国政府还是一意孤行我们坚决彻底的向美国国会及人民公布美国当政者公然违反人权与美国宪法的恶行。我们所要求的只是台湾人民应该的的,我们所要求的只是美国政府应该严格执行旧金山和平条约,因为一九四五年,日本是被美国战败,而台湾是日本领土之一,在法理上,美国必须对台湾进行重建的程序,也应该早日将台湾主权还给台湾人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问题应该是无可置喙,因为早在一八九五年的“日清战争”中,台湾已经归日本所有了,与中国无关,如果这个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想要并吞台湾,,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的,因为日本与清朝已正式签定“马关条约”,而且两个国家都执行条约内容,事隔五十年,不能因为太平洋战争日本战败,而就宣布“马关条约”无效,因为这是完全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表的中国,并没有接受台湾与澎湖的规定,换据话说,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国的领土的重新分配,台湾与澎湖没有被分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如果每个国家要追讨历史上所失去的土地,那全世界将永无安宁之日,要知道,旧金山和平条约的签定,其法律效力早就比“开罗新闻声明”有效,因为,旧金山和平条约是属于最终结论,所有的五十一个对日本参战的国家,都应该确实遵守,包括美国或“那一个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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