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再现“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

发表:2006-02-20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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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听众都听说过发生在清朝末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案吧,浙江举人杨乃武被人诬陷与号称“小白菜”的毕秀姑通奸谋杀,两人在酷刑逼供下屈打成招,蹲了三年多的监狱。后来,杨乃武的妻子和姐姐赴京告状,才使冤案平反昭雪。

今天,为各位介绍被称为“杨乃武与小白菜”现代版的一起冤案。案子的主人公、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石江村农民王威发被司法当局错误地以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他的家人从基层人民法院直到最高人民法院,经过30年漫长的申诉,才洗刷了不白之冤,使王威发获得无罪判决。

*王威发屈打成招*

1972 年7月12号,湖南省湘乡县东郊公社石江大队发生了一起强奸抢劫案。碾米厂的一位女工夜晚回家的路上遭到强暴,身上仅有的8元钱也被抢走。由于夜黑记不清犯罪人的长相,这位女工只记得歹徒身材魁梧,力气很大。当时正处于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公检法已经被彻底砸烂,负责这个案子侦破工作的湘乡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湘乡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凭借现场留下的唯一物证,一块打有青布记号的罗布洗澡巾以及一些未经证实的证据,就把本村28岁的青年农民王威发作为主要嫌疑人抓了起来。

王威发据王威发介绍,办案人员对他使用了残酷的刑罚,他们把他反铐起来,采取“吊半边猪”的方法,也就是将一只脚和一只手吊起来,用皮鞭和棍棒抽打他,直到他皮开肉绽,血肉模糊。王威发称,他被他们逼着在所谓的认罪书上签了字。

王威发说:“当时湘乡县公检法没有调查清楚就怀疑我,并我抓起来审讯了三天三夜,他们把我吊起来打,还收集了一些材料,按着我的手在上面签了字。一直搞到10月21号,判了我7年徒刑,罪名是强奸抢劫犯。”

1972年10月21号,湘乡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湘乡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对王威发做出“强奸抢劫犯”的刑事判决,王威发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之后被送往岳阳的建新农场接受强制劳动改造。

*王威发的家人受辱伸冤*

1972年,王威发被抓走时,他的3个孩子,最大的8岁,最小的只有2岁多。王威发的儿子王光辉说,因为家境贫寒,兄妹三人只上了初中就都不得不辍学了。根据他的叙述,因为父亲的原因,他们兄妹在人面前忍受了很多屈辱:

“那时候,我们受的苦是形容不出来的。队里每个月给我们50斤谷子还嫌多,我们在田里拣稻草做稀饭吃,就这么慢慢地过来了。我爸走了两年,风灾把我们家的房子全刮倒了,我们没有地方住,借宿在别人家,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那时人们看我们象坏人一样。那个苦日子一下子也说不完。”

王威发与妻子李竹秀王威发的妻子李竹秀一人拉扯着三个孩子,肩负起生活的重担,承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她还反复去湘乡、湘潭、长沙以及北京的各级法院和党政部门为丈夫伸冤叫屈。王威发的儿子王光辉说,经过坚持不懈申诉和上访,他父亲的冤案终于得到了平反:“从我爸抓走以后,我妈妈带着我们向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跑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我们一直申诉了30年,30年以后湘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把我爸平反了。”

*王威发冤案得到平反*

王威发的妻子李竹秀虽然王威发在1979年刑满释放,但是他仍然背负着一个“强奸抢劫犯”的沉重黑锅。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在2001年组成合议庭对这个案子进行再审。2002年8月5号,在对案发证据和证人的证词进行调查及确认后,做出刑事判决书,撤销原湘乡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湘乡县公、检、法军管小组的刑事判决。判决认为:原判犯罪证据不足,量刑缺乏事实根据,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因此宣布撤销对王威发的原判决,宣告他无罪。至此,戴在王威发头上长达30年的“强奸抢劫犯”的帽子终于被摘除了。

*王威发申请国家赔偿*

2002年9月10号,湘乡市人民法院在推翻王威发的有罪判决后,向王威发支付了3000多元的补偿款。虽然湘乡市政府之后也给予王威发3万多块钱作为补偿。但是,身心遭受了巨大创伤的王威发对这个结果非常不满。他在2002年9月23号以遭受刑讯逼供和错误羁押冤枉入狱7年为由,先后向湘乡市人民法院和湘潭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但是,法院拒绝受理他的案子。

王威发说:“3000块钱不够,我现在是按照我们国家的赔偿法的规定要求赔偿,规定应该由湘乡市人民法院赔,他们就是不赔。现在,我就是要让他们赔偿。湘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说,这个案子国家不能赔偿,这是不对的。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心理和身体健康损失,我的身体当时被他们打伤了,腰被坏了,我在监狱里受了7年的罪。”

湖南民间维权人士楚天舒在得知王威发的冤案之后,采访了王威发本人,并撰写了《铁幕沉冤》一文,介绍王威发的案情和处境,引起国内外媒体的瞩目。楚天舒对法院只给王威发补偿而不给予赔偿的做法提出了批评。

楚天舒说:“政府对他的说法就是他这个案子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所以他的案子是没有赔偿的。当时他们是这么说的。但是不管是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这个事情已经发生了,他一个普通的农民,日子过的很苦,受了这么多冤,坐了7年的牢,从公平这一点来说,应该给他一些基本的赔偿。”

王威发在2002年致湘乡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公开信中指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7年的冤狱应该赔偿11万多元。他因刑讯逼供造成的身体伤害,除了赔偿全部医疗费外,最高还可赔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这三项加起来总计应该得到20多万元的赔偿,

王威发在公开信中指出,湘乡市人民法院虽然承认30年前的错判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自由,但是却驳回了他的赔偿请求,只给他3000元了事,这种做法是在肆意曲解法律并且知法违法。王威发现在又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法院已经接受了他的材料,但是仍有待做出答覆。

*刑讯逼供导致大量冤案*

上面,我们介绍了湖南农民王威发被司法当局错判为“强奸抢劫犯”而入狱7年,在经过30年漫长的伸冤上诉之后才得以平反。那么从王威发的这起冤案中,人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和教训呢?

针对王威发在遭受刑讯逼供后被迫认罪的悲剧,北京独立评论员和法学专家王光泽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沉默权的设定,是导致刑讯逼供大面积产生的主要原因。


(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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