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医院草菅人命,腐败法院枉法裁判

作者:尚毅力 发表:2006-04-11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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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利民中式服装厂职工沈利虎做梦也没有想到,因牙缝嵌食,他去一家口腔医院补牙,却从此祸从天降,再也不能品尝人间美味佳肴了。不仅如此,本来英俊的脸庞因锯去下颌骨而扭曲使他“无脸见人”,而时时发作的疼痛更令他痛不欲生--五年来,沈利虎可以说是度日如年。沈先生对我说,他曾多次想自杀,但一想到“不能便宜了那些王八蛋”,就顽强地活了下来。他发誓要讨回公道。

大祸从天降 庸医几夺命

2001年6月22日,沈利虎因牙缝嵌食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挂专家门诊就诊。该院拍口腔全景片后告知无任何疾病,但左上颌第二、第三磨牙、左下颌第二、第三磨牙和右下颌第二、第三磨牙间的缝隙太大,易嵌塞食物,医方建议拔除左上颌第三磨牙、左下颌第三牙和右下颌第三磨牙。医方还告之拔掉三颗磨牙后不会影响其他牙齿。沈利虎在医生的劝说下同意拔牙,考虑到三颗牙齿一起拔掉身体承受不了,所以决定先拔一颗试试。

6月28日,沈利虎如约来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拔掉了左下颌第三磨牙(第8牙)。拔牙后,沈利虎吃东西时感到牙疼。7月9日后,他多次到这家医院去复诊,但总不见好转。8月13日,医生赵士芳(该医院院长)发现紧挨被拔掉的下颌第三磨牙的第二磨牙(第7牙)松动,于是建议他做“根管治疗”。沈当时只要牙不疼,医生说什么都听,况且这位医生还是院长。9月10日,他接受了根管治疗。9月24日根管治疗完成,但牙疼仍不止。10月16日,医生说,这颗经过固定的牙也可能保不住了,建议观察、随诊。10月19日,沈利虎疼痛难忍,终于将第7牙也拔了。本来医生说好不会殃及其他牙齿,现在却弄成这个样子。幸好当时只拔了一颗磨牙,如果三颗都拔了,后果简直不敢想象。

这家医院的态度更让沈利虎失望。医院自知理亏,给沈免费治疗两个月,但正因为免费治疗,他受到歧视,每次他来得很早,但往往是最后一个轮到检查,而且检查也是漫不经心,也不用什么药,只用一些药水让他漱漱口。沈利虎对此提出异议,但遭到医生的斥呵:“人家治疗是付钱的,你是白看的,白看还想怎么样?”沈申辩,医院把他的好牙医成了坏牙,当然应当承担责任。医生就说:那你去找院长,我们是要讲效益的。沈利虎找到院长赵士芳,认为医院太不负责。想不到赵士芳也是这个态度:给你免费治疗已经很不错了,你还想怎么样?沈说,我原来是一副好牙,仅仅是有点嵌食,现在变成这副样子,医院应该赔偿。赵大怒,叫沈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沈把医院告到省卫生厅、省消费者协会。卫生厅和省消协让他们协商解决,沈又多次找赵士芳,两人大吵了一场,不欢而散。

沈利虎第二颗牙拔除后疼痛仍一直不消退,并感到左下颌发麻。2002年8月24日,他到浙江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口腔科检查,诊断为左下颌体炎性肉芽肿,也就是在因松动拔掉的那颗牙齿的位置上发生了病变,需要做手术。9月24日沈入住浙二医院,作炎性肉芽肿手术的术前准备。9月26日,沈利虎同浙二医院主刀医生黄剑奇签订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写明黄作为主刀医师保证以良好的医德医术为患者动手术。双方都签下了自己的大名。第二天,浙二医院为沈利虎作左下颌骨炎性肉芽肿切除+左下颌骨探查手术,但实际主刀人却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院长赵士芳,也就是原来给沈利虎拔过一次牙,得不到沈利虎信任并与之大吵的医生。当时,沈利虎全身麻醉,毫不知情,而是在一个多月后浙江二医院推卸责任时他才从黄剑奇口中得知。

即使是一个普通的的民事合同,合同的变更也需双方当事人同意,何况这是一个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医疗服务合同。无论是根习惯还是按照法律规定,在动手术这样一个事关人身安全的问题上,医生和患者之间必须有一种特别信赖的关系,主刀人必须是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直接指定或同意的人。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姑娘跟一个医生谈恋爱,由于父母的干涉没有成功。后来姑娘生阑尾炎,由这个医生给她做手术。这个医生为了报复,竟给姑娘做了结扎,使她一辈子不会怀孕。从这个案例看,主刀医生和患者之间还应实行回避:如果一个医生跟患者有矛盾或有过矛盾,不应该担任该患者的主刀人。浙二医院是浙江省最有名的大医院,竟让一个患者不知情的人在其完全麻醉的情况下给他动手术,这不是简单的违约,而是草菅人命。赵士芳明知沈利虎对他的治疗不满并吵过架,即使沈利虎点他为主刀医生,他也应主动提出回避,更不应该未经沈的同意充当主刀人。作为一个执业医师,他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如果沈利虎在这次手术后治愈,人们对他非法充当主刀人的动机可以不予怀疑;但事实是,沈利虎在这次手术后病情严重断恶化,以致不得不做第二次手术,切除全部左下颌软组织并锯掉左下颌骨,造成终生残疾。当杭州的一个警察听说此事后,就怀疑赵士芳有谋害动机,要沈利虎到公安局报案。应该说,这位警察的怀疑是有理由的。

2002年10月14日深夜,即手术后第17天(出院后第9天),沈利虎感到左下颌疼痛难忍,连夜到医院挂急诊。第二天一早,沈利虎就到浙二医院去找黄剑奇,但黄却漫不经心地让实习生给沈开几瓶盐水。沈几乎天天去挂盐水,但毫无作用,左下颌肿得很大。沈多次找黄剑奇和其他医生,乞求医院让他再次住院并进行仔细复查,但医院根本不把他当回事。此后病情不断恶化。11月15日左右(周六),沈利虎在浙二医院挂提着盐水瓶去找黄剑奇,再次乞求黄给他复查。黄见状为推卸责任,才告诉手术是赵士芳做的。沈听了大吃一惊,立即打电话给赵,说:“我刚得知手术是你做的,你把手术做坏了。现在我左下颌肿疼,牙齿几乎锁住,张嘴都很难,请你来给我复查一遍”,但赵士芳没好气地拒绝了。沈又找浙二医院,但后者又让他去找赵士芳。就这样,双方互相推诿,终于耽误了沈术后治疗的最佳时机。

2002年12月20日,沈利虎托朋友关系第二次住进浙二医院。CT显示为“左下颌骨炎性囊肿术后目前表现符合骨髓炎病变,病理诊断为左下颌骨骨髓炎伴周围颌骨软组织炎”。为了保住生命,根据医生的建议,沈利虎又于2003年1月8日在浙二医院进行“左下颌切除、下颌骨周围软组织切除+下颌骨重建钛板植入术”。从此后,沈利虎左下颌骨连同关节及七八颗牙齿没有了,左侧的脸庞明显凹进去,右侧上下牙严重错位,吃东西无法用牙嚼(只能吃流质类食物)。更要命的是,由于钛板的植入,几乎每天都要发生阵阵神经疼痛。花了6万多元钱,却换来这么一个结果,沈利虎一生的幸福都被庸医毁了。

艰难维权 法律何物?

面对飞来的横祸,沈利虎几次想到自杀,因为他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痛苦。在朋友的劝说下,他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

2003年10月,沈利虎一纸诉状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告上了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委托代理人是浙江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启新。10月29日,下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并委托杭州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4年3月3日,杭州市医学会作出了《杭州医鉴[2004]00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共5页,约4000字,分委托事项、争议要点、患方提供有关材料、医方提供有关材料、有关调查材料、诊治概要、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分析意见、结论9个部分。按照司法鉴定的要求,鉴定书应当对双方争议的要点作出科学的、入理的和详尽的分析,然后作出正确的结论。但这份4000字的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和“结论”两部分加起来包括标点符号只有482个字符。在这482个字符中,“符合治疗常规”、“医方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医方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没有因果关系”等结论性的词汇占了四分之一以上。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不会认为这是一份司法鉴定书,而会认为它是一份辩护词,而且是一份劣拙的辩护词,是一个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范本。

《杭州医鉴[2004]00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诊治概要”中,有意回避了赵士芳冒名顶替主刀人这一重要情节。在浙二医院提供的当天手术记录上,在“手术、操作”一栏,明确写着“术者赵士芳,Ⅰ助黄剑奇,Ⅱ助胡必翔”;而在《手术知情同意书(1)》和《手术知情同意书(2)》上,在“主刀医生签字”一栏,签的都是黄剑奇的名字,白纸黑字,无法抵赖。这本是本案的焦点,但鉴定书有意回避这一事实,只字没有提到赵士芳。不过,在“分析意见”部分,提到了“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口腔科术前谈话医师和主刀医师均为同一医疗组医师,两人均参与患者疾病的诊治,并且有高级职称及相关资质”这样一段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话。这话是什么意思呢?沈利虎说,手术前胡必翔医师同他谈过话,然后黄剑奇医师跟他签了《手术在情同意书》。这下就明白了:胡必翔和黄剑奇为同一医疗组医师,鉴定书想把胡必翔换成赵士芳。但由于当天的手术记录上有“术者赵士芳”,鉴定者是枉费心机了。

“诊治概要”还说,“2002年12月20日患者因左下颌炎性肉芽肿术后二月余,肿胀、张口受限一月余,再次住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又有意回避了沈利虎在术后9天就病情恶化,乞求复查而被两家医院推来推去的事实。

针对这份“为尊者讳”的医疗事故鉴定书,沈利虎向下城区法院提出了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要求对如下12个问题作出鉴定并作出明确的结论:(1)根据沈利虎牙缝嵌食的情况,是否需要拔除左下颌第8牙?(2)拔去左下颌第8牙后会不会影响旁边的第7牙?(3)拔断左下颌第8 牙后对此后的一系列病症是否有因果关系?(4)是否需要对第7牙作根管治疗?(5)引起炎性肉芽肿的原因是什么?此症位于被拔除的下颌第7牙的原址,跟根管治疗和拔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炎性肉芽肿开刀手术程序是否符合规定?(7)炎性肉芽肿是否会引起骨髓炎?(8)骨髓炎引起的原因是什么?(9)炎性肉芽肿开刀手术是不是有必要?(10)炎性肉芽肿手术后的治疗是否到位?(11)是否因为炎性肉芽肿手术后的治疗不及时才引起骨髓炎的?(12)骨髓炎是否一定要把下颌骨切除?

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书交上去后,很快被退了回来,法院的解释是“技术力量不够”。“技术力量不够”意味着《杭州医鉴[2004]00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科学性值得怀疑,申请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是本案中最基本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不能作出正确的回答,对本案也就无法作出正确的判决,否则就是“葫芦僧判葫芦案”。沈利虎和代理人深知医疗事故鉴定在医患官司中的重要性,所以又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有否存在过错作出鉴定,但法院的回答是医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不需要鉴定,法院在审理中可以认定。沈利虎不甘心,写信给浙江省省长吕祖善,要求重新作医疗事故鉴定。省政府办公厅答复已转省卫生厅。沈利虎拿着“圣旨”去找卫生厅,卫生厅答复说,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不便过问。这实际上是共产党愚弄老百姓的把戏:沈利虎给省长写信是要求重新鉴定,省府办公厅将信转卫生厅作行政处理,卫生厅自然要以行政不能干预司法为由推托(实际上在中国行政干预司法、党委干预司法的事比比皆是,主要是看对谁有利)。沈利虎又给吕祖善写信,将卫生厅的答复告诉省长,省府办公厅这才建议沈去找省医学会。省医学会明确告诉沈利虎:他们不管此事。碰了一鼻子灰的沈利虎还是不甘心,又去找浙江省人大,省人大让沈持“请卫生厅督促处理”的便笺去卫生厅,沈又碰了一鼻子灰。此后,沈利虎多次去省人大,多次碰壁。

2004年9月13日,下城区法院在拖了将近一年时间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这是一个典型的“葫芦僧判葫芦案”。判决书称:“根据2001年6月22日原告主诉、临床检查和全景片显示,原告左下颌第8牙有拔除适应症;根据病历记载及其他资料,被告口腔科医院对原告进行的根管治疗等符合常规,被告口腔科医院的医疗行为和原告目前的病情无因果联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浙二医院对原告实施左侧下颌骨切除、下颌骨周围软组织切除加下颌骨重建钛板植入术,及相应的抗感染治疗,符合医疗规范,与原告目前的病情无因果联系……鉴于原告未有证据证实被告浙二医院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自有疾病的加剧、恶化与原告目前的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的超过该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判决书也认为浙二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人与实际主刀人不一致,构成了违约,因此判决浙二医院赔偿”违约金”8402.68元,也是第一次开刀所花的费用,这相当于“免费”开刀。但这次“免费”开刀造成的后果,它就不管了,因为“无因果关系”。上文说的“该数额”,就是指这8402.68元。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这个特殊而又极为复杂的医患官司作为普通的民事合同来处理了(严格地说,医疗服务合同作为特别法,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

沈利虎在北京上访的时,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师和江苏省的一位截访法官看了这份判决书,都说“很荒唐”。的确,这份判决书很荒唐,荒唐在它不顾事实说沈利虎目前的残疾跟二被告的行为没因果联系,甚至还倒果为因地说这是“原告自有疾病”。沈利虎因牙嵌食去补牙,在医生建议下拔掉一颗牙齿,拔牙后引起旁边的牙松动和感染,又因感染做根管治疗,根管治疗无效又拔掉这颗牙,拔了后又引起更大感染,并病变为左下颌体炎性肉芽肿,以致不得不做手术,手术后又发生感染,由于主刀人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导致创处病变为骨髓炎,最后切除左下颌骨及周围软组织。整个过程的因果联系就象一根链条一环接一环十分紧凑,也十分明显,怎么能睁着眼睛说瞎话,说没有因果联系呢?不要说病变发生在拔掉牙齿的部位,就是发生在不是拔掉牙齿的部位,甚至在右颌,也不能完全排除因果联系。

为了说明没有因果联系,法庭完全采纳了医方单方面的说法,但这些说法也矛盾很多,没有说服力。判决书把沈利虎的医疗过程分为四个阶段:拔第一颗牙、根管治疗、炎性肉芽肿手术和左下颌切除手术。为了割断“因果联系”,判决书漏了一个重要阶段,即拔第二颗牙并导致炎性肉芽肿症。对于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即炎性肉芽肿手术阶段,判决书采取避重就轻的办法滑过去,即判被告“违约”,掩盖了二被告严重违反《执业医师法》和职业道德,造成医疗事故的事实。判决书说“根据2001年6月22日原告主诉、临床检查和全景片显示,原告左下颌第8牙有拔除适应症”,这正说明了沈利虎在拔牙前口腔、牙齿是好的,“原告自有疾病”完全没有根据。“根据病历记载及其他资料,被告口腔科医院对原告进行的根管治疗等符合常规”,治疗符合常规只是一种程序和形式,是一种表面的东西,而且能证明它的也只有医生自己写的病历和其他资料,这并不能证明治疗是成功的。相反,由于根管治疗没有成功,导致第7牙的拔除,并且在第7牙的位置发生了炎性肉芽肿症。在滑过了两个重要阶段后,判决书又说:“被告浙二医院对原告实施左侧下颌骨切除、下颌骨周围软组织切除加下颌骨重建钛板植入术,及相应的抗感染治疗,符合医疗规范,与原告目前的病情无因果联系”。切除下颌骨及其周围软组织已经是结果,也就是“原告目前的病情”,原告对这一手术本身并没有异议。判决书写上这一段无非是为被告推卸责任,但其实多此一举。判决书最后说:“鉴于原告未有证据证实被告浙二医院的上述行为导致原告自有疾病的加剧、恶化与原告目前的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句判决词有违法的地方和不道德的地方。违法的地方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明明规定在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庭却要患者举证,这显然是对患者的刁难。不道德的地方是,原告并未说自己原先有病,被告也没有说过原告的病是自己造成的,法庭却信口雌黄说“原告自有疾病”,这无疑加重了患者的诉讼负担。法庭虽然判浙二医院“违约”,但6417元诉讼费,却由沈利虎承担6000元,浙二医院只承担417元。

尽管《杭州医鉴[2004]00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认为这是一起医事故,但法庭仍可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二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作出认定,但法庭却偏偏要去适用合同法。有意思的是,法庭在适用合同法同时还适用了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该条的内容是“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与本案的处理并无多大联系,而该司法解释的第四条却与处理本案联系密切。放着该用的法条不用,而去适用不该用的法条,不禁使人要问:在共产党的法庭上,法律为何物?!

为尊者讳,苍生何物?

本案的焦点人物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院长赵士芳,就是他给沈利虎做了根管治疗手术,不成功后又拔除了左下颌第7牙,后来又冒名顶替给沈利虎做炎性肉芽肿手术。但无论在杭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中,还是在下城区法院的判决书中都被忽略去。这不是因疏忽而忽略,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忽略。赵士芳何许人也?说出他的大名来,足以让中国大陆的法官、记者两腿发软。赵士芳的政治身份是:浙江省第九届政协常委、中国民主同盟第九届中央委员、民盟浙江省副主任委员。赵士芳的学术团体和社会职务是:1.现任国际牙科师学院院士;2.中华口腔医学会常务理事;3.国际口腔颌面外科协会会员;4.中华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委员会委员;5.中华生物医学工程学会、颅颌面种植学组委员;6.浙江省口腔医学会会长;7.浙江省医学会常务理事、口腔分会主委;8.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常务理事、口腔分会主委;9.浙江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评审专家;11.教育部重点学科专业评审专家;12.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成员;13.浙江省牙病防治指导组组长;14. 浙江大学医学院口腔系主任、博士生导师;15.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浙江省口腔医院)院长。除此之外,赵士芳还有一个特殊的职务: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名第一)执业司法鉴定人。弄清了赵士芳的身份后,对于杭州市医学会和下城区人民法院的所作所为就不难理解了:为尊者讳。这也难怪赵士芳张口闭口就对沈利虎大吼:“你去做医疗事故鉴定好了!”

为尊者讳,是中国古典专制统治者的一项古老的特权,现在又成为现代专制统治者一项特权,并且成为公开的特权,使中国成为世界上黑幕最多的国度。在黑幕下,多少苍生成为冤鬼野魂!

沈利虎没有上诉,因为他知道除了再送给法院6417元诉讼费外,不可能有任何结果。他也没有向法院申诉,因为他知道如果没有公正的司法鉴定,即使法院再审也无济于事,而在赵士芳一手盖天的情况下,浙江没有哪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能作出公正的鉴定。尽管如此,他还是不由自主地一次一次地往省人大跑,也到北京去过几次。据他说,他到省人大已去过几百次了,人家差不多要把他当成祥林嫂了。但是,每当吃饭的时侯,每当疼痛发作的时侯,他心里就涌起怨气和怒气,就想找个地方发泄一下。过去曾有媒体帮他说过几句话,但媒体知道赵士芳的来头后,就禁若寒蝉了。现在沈利虎很无助,他希望国外媒体帮他揭露这个惊天黑幕。他电话号码是0571-87812230。

沈利虎的妻子在沈利虎收到《杭州医鉴[2004]0010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气得吐血,后来成了病。前段时间又犯了病,刚刚从医院出来。沈利虎的女儿今年就要高中毕业了,但他不打算让她考大学,准备把省下来的钱用于到北京告状,他女儿为此哭了好几天。昨天他把这个想法告诉我时,我劝他千万不要牺牲女儿的前途。在共产党统治下,哪里的乌鸦不是黑的?你就是花一百万元到北京去告状也告不赢。告状的事,得慢慢来,我会帮你忙,还可以找些朋友帮你的忙。沈利虎听了这话,表示回家再好好想想。昨天晚上,我又专门打电话给他,再次劝他不要阻止女儿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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