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责任者就是政府!政府是唯一的责任者!如果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我觉得这实际上是政府犯罪。我不知道法学上有没有政府犯罪这一概念,但既然有个人犯罪、法人犯罪,我们就权且把它称为政府犯罪。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中国老百姓可以说压根儿没有民告官这个概念,官本位嘛。行政诉讼通俗讲就是民告官,问题是就算中国的老百姓现在有了民告官的法律意识,也偶尔见到过个别民告官告赢的官司出现在报端;但如果受害者不是个人或者法人,而是包括你我在内的芸芸众生,谁去告政府呢?往往就没了诉讼主体,上面提到的就是这样的问题。报纸上曾说中国现在已逃往海外的贪官有四千多人,涉及犯罪金额达五十多亿美元,也就是四百多亿人民币,我刚才用搜索引擎搜索了一下“海外在逃贪官”这个词,搜出一大堆,连人名、单位都很具体,上面那两个数字基本上是公认的,有的估计则更高,更惊人。作为一个公民,我们不禁要问,这么多钱被卷走,管理上如此巨大的漏洞,几乎就是一个漏斗,有几个人为此负过什么样的行政责任,就更别说坐牢了。
前段时间哈尔滨的停水事件中,关于停水原因,市政府先说管网需要维护,一夜之间又被迫改口说是吉林的爆炸引起的苯污染,像这样的政府集体商量(为了所谓稳定,怕社会动荡)而后通过政府通知的形式对百姓撒谎,我们暂且不用类似欺诈这些难听的词,你说这些领导起码该不该集体引咎辞职,或者是去坐牢呢。要知道这可是弥天大谎,欺骗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呀。再往大里说这是玩弄国际舆论。煤矿爆炸这两年可谓接二百连三百,多少无辜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人世。舆论、大众,还有政府管理部门在谴责、制裁那些煤老板的同时,有几个官员因此坐牢呢?这么长时间内这么多的事故频频发生,更高一级的政府管理部门又该负怎样的责任呢?还是也该与那些煤老板一块去蹲监狱呢?我没发现这样的报道,至少不多。
写到这儿我又想起最近爆出的当年唐山地震时被隐秘的新闻。大意说那时其实震前有关预报台网是发出过预警信号的,但领导当耳旁风,忙着抓革命。有一个县的领导就把它当回事,并且作了及时的疏散和撤离这些工作,结果一个人也没死。那你说死了几十万人的地区领导是不是该千刀万剐以告慰那些亡灵呢?
还有一个现象,就是现在处理有关领导时特别有意思。一是为了应景被迫作出处理,但过段时间,风声一过,或异地再官,或另谋高就;二是党纪这种处理总给人怪怪的感觉,似乎党纪处理了,政纪、法纪就不再处理了。那假如不是党员呢(不过绝大部分都是)?党纪成了官员“防身”的再保险一样。照理说,中国的现行法律当中也有渎职、行政不作为这样的概念,但又有几个官员因此获罪呢?不要说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乱作为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总之,不管出了多大数量,多大规模的事儿,政府如果还汗毛不伤继续“政府”的话,那这个社会是危险的。换句话说,那找个弱智做领导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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