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被批准,条约规定:“死刑犯不引渡”。这使各级中共官员兴奋异常,有这等好事?
可以肯定,对于此条约兴奋过度的官员百分之百是贪官,而且贪污数额不会少,按照法律都应该是死刑罪的人。当然他们的级别会有高有低。
先说级别很高的一种。一位中共高官说过这样的话:“官做到我们这一级,也就没有人管了”。就像罗干这一类人,只要中共当政,这部分人也许不需担忧。但是按照当前这个形势,中共说不定哪天说垮就垮了。过去一位中共高官也说过“总有一天中国会不行的,与其一旦江山易手,自己万事皆空,不如权力在握之时及早做好经济准备,如有不测也万无一失”。 中共不倒这些人不会跑。但是以后总会用得着。
其实,副省级以上的中共干部也尽可放心,不需要做跑的打算。为了配合席卷全国的“八荣八耻”教育,中共最高当局在反腐败政策上已经作了重要调整。今年3月底的政治局常委们举行了一个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出笼了有关处理高级贪官的新政策、新精神。这次会议决定:自会议之日起,原则上,所有副省级以上的党和国家干部查处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不再移送法院等司法机关。案情不太严重的,或者退回钱财,有悔改意思的,可以勒令退职、停止或者开除,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则统一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所有案情不得向社会大众公开。以免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这个不再把副省级以上干部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除了是配合“八荣八耻”外。这无疑是给副省级以上的高级干部下发了可以更加肆无忌惮的贪污腐败的“尚方宝剑”和“免死金牌”。
再说级别不太高的那种。这些人也依靠权力捞了大量的脏钱,但是却成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时刻想着能跑就跑。这些人心中也在窃喜,这下好了,西班牙就是落脚之地。
可能没有那么简单。我的一个表哥在省安全局工作,他昨天向我透露,上级指示他们把上网搜索“西班牙”的人都记录在案,用筛子都过一遍。正可谓“安排软索套猛虎? 设下香饵钓鳌鱼”,这些人反倒因此露出了马脚,背后已经让人盯上了。
按刑法规定,行贿受贿、贪污5000元就可立案,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死刑。不过现在贪官太多,如果按这个标准,中共的官员差不多剩不了几个都得枪毙。所以如今标准提高了,就有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抓大放小,贪污10万元以下就没人管你了,检察院法院都没兴趣,在中共干部眼里10万元成了一道“腐败底线”。如2003年3月,绥化市召集副处级以上干部开会,通报马德被“双规”,涉案10万元以下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贪污10万元以下者,自管放心做你的官。完全没有外逃的必要。
刑法专家储槐植指出:我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腐败的普遍性。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这是个什么概念呢?500亿美元就是4000亿人民币,也就是每个外逃官员平均携走一个亿。
有统计表明,自1998年至2004年8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已知潜逃境外的有271人,而5年中从境外抓获的潜逃犯罪嫌疑人仅71人。所以中国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就显得有必要。
但是引渡条约对贪官来说也同样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本来那些巨贪本应死罪的贪官,更想往外跑。因为如果跑得出去,即使万一被引渡回来,也可以保住小命,相当于上了人寿保险得到一块免死金牌,还是很划算。
余振东一案就是一个例子。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经理许国俊(均在逃国外)合谋,挪用巨额公款,高达4.83亿美元,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逃往美国。
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经过协商,于同年4月16日,美国将外逃贪官余振东移交给中国。引渡回中国以后,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余有期徒刑12年,亦即美国所判的144个月刑期。如果按照《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的话,余振东已经高高越过这一“门槛”,死有余辜了。
如今中共贪官太多,跑到国外不太好抓,这才有了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也许期望把外逃贪官多抓几个回来,但是仍然是治标不治本,根本原因是体制问题,体制不改,其腐败必然越来越严重,外逃贪官自然就会越来越多,抓不胜抓。
(看中国首发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