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两机长辞职:被判各赔196万元

发表:2006-06-23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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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和钟先生均是某航空公司机长,去年年底向公司提出辞职,不想各遭遇公司300 多万元的赔偿要求。4月19日,此案在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审理。昨天,浙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判决书》,判定两位机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两机长分别支付给航空公司赔偿款196万元。

  事件回放 两机长辞职各遭300万索赔

  马先生和钟先生都是1996年进某航空公司的,因职业的特殊性,两人各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当劳动双方一方“消失”后,才能终止合同。

  2003年8月,该航空公司被另外一家航空公司合并,没有再和他俩续签任何劳动合同。去年12月底,两位机长各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却遇到公司索赔:要求他们每人支付包括违约金、培训费等多个项目在内的赔付金。也就是说,马先生和钟先生分别被索赔340万元和389万元。

  仲裁结果 两位机长各赔196万元

  两位机长与航空公司之间,究竟是事实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机长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赔偿?这成为本案的最大争议所在。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后认为,航空公司被合并后,两位机长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没发生变化,应该看作是原合同的继续认可。在双方没有变更原合同的情况下,应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此,两位机长和航空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两位机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马先生和钟先生各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96万元。

  机长反应 两人对结果均不满意

  “在国内,机长因跳槽引发的索赔案件也发生过。与这些案件相比,本案有其特殊性:因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方,事实上已不存在。”昨天,两位机长的代理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梁坚持认为,与物品、资产等不同,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旦合同其中一方主体“消失”后,就应当自动失效,“将人等同于资产、物品进行继承,是对个体权益的忽视”。

  钱律师表示,他们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可能会向法院起诉。他同时透露,另有3名机长因同样原因遭航空公司索赔。目前,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这3起案件。来源: 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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