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畹町:“主权在民”在共产宪法中的掩饰性及“语义学”含义

发表:2006-06-29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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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89年的一项罪状是,演说“四项基本原则”应该从宪法中“消失”,这是对于民主宪政而言的。

同时,演说还将标榜“主权在民”的现行宪法称呼为“党宪”,这是对宪法的“语义学”意义而言的。就是说,“主权在民”对于“党宪”而言,只具有“语义学”而无实质性含义。

宪法序言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权力的合法性,从而,确定了中国政治权力与国家和社会的实质性关系。因此,“主权在民”的宪法形式对于“党宪”的内质而言,具有赤裸裸的“语义学”掩饰性。

此外,作为专制宪法的序言组成,还有“三个代表”“马毛思想”“邓小平理论”所注入的政治价值观念,体现了掌权者的意志,对中共管制的社会,具有它们的特定适用性、指南性、纲领性。

在指出共产宪法的荒谬之后,还应该知晓,所有宪法都是意识形态的工具;都具有民族主义一体化的职能;具有用法律表达政治愿望的职能;具有记录政治冲突和政治发展结果的职能;具有障碍职能;如在革命形势面前,经常会用立法阻止革命。如果,对一切宪法的上述“适用性、指南性、纲领性”失于无知,将是我们的幼稚。

对于民主宪政的开放性和含混性而言,共产宪法是一种封闭的规范和具体的规范。

我们可以给予“三个代表”以不同的内涵,如“独裁、腐败、没落”的代表等等。但不应将“三个代表”等一系列政治价值对中共的现实适用性、指南性、纲领性视为奇异或不可理喻。

请参考我91年狱中读荷兰 亨利?范?马尔赛文《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的笔记一、主权在民的宪法1、法国宪法第三条: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和通过公民复决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2、瑞典政府组织法:瑞典的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3、匈牙利宪法第二条第一款: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

4、日本宪法序言:以国政来自国民之严肃信仰,其权威由来于国民,其权力经国民代表而行使,其福利为国民所享用。此乃人类普遍之原则。本宪法即基于上述原则而确立。

二、凭借君主、议会、上帝、真主、国家、革命政党、组织力量制定宪法1、摩纳哥宪法序言:朕,由上帝保佑的摩纳哥君主兰尼埃亲王三世,已经决定赐予国家一部新宪法。

2、委内瑞拉宪法序言:委内瑞拉国会制定本宪法。

3、突尼斯宪法序言:我们突尼斯人民的代表,集合在国民制宪议会中,承真主保佑,特制订本宪法。

4、澳大利亚宪法序言:至圣英明的女王陛下的恩准,经征得教会、世俗及平民的意见和同意制订宪法。

5、利比亚宪法第一条:革命指挥委员会是阿拉伯利比亚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主权。

6、南非宪法第二条:南非人民共和国承认主权和万能上帝的启示。

7、巴基斯坦宪法序言:万物的主权仅属于万能的真主。

8、哥伦比亚宪法第二条:主权必须而且只能赋予国家。

三、共有27国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占全球19%的国家。115国未规定,占81%.刚果人民共和国宪法41条:我忠诚地向刚果人民、刚果革命、刚果劳动党宣誓:在马列主义的原则指导下……我将竭尽全力争取无产阶级思想的胜利……

四、共有12部宪法提出反抗、革命的权利。占全球国家的8、4%利比里亚宪法序言:政府的建立、维护、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治机体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这个政治机体,也是为了保障组成这个政治机体的个人享受安全和安宁的权利,享受各种自然权利以及生活的幸福。但这些目的达不到时,人民有权改换政府。并为他们的安全、繁荣和幸福,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五、有8部宪法,占5、6%规定反抗权利。(自注:没有找到例子。17 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2条有。)

六、宪法定义1、国家的基本法;2、确立国家最重要机关各种规则的基本总和;3、规定最重要机关、它们的权力极其相互关系;4、分别地互相关联的规定公民和政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确立和限制国家极其机关的权力;6、确立占统治地位的掌权者的意志;7、确定国家和社会实质性的关系;结论:对宪法下实质性定义是不可能的。宪法形式上的定义:是一个或一些政治法律文件。

七、规范开放——规范封闭 规范含混——规范具体八、宪法规定可包括宏、中、微三级法律原则属于宏观;法律规范属于中观;各种法律规则属于微观;九、宪法序言具有声明性、纲领性。

不论其类型如何,序言常为宪法的政治目标和背景提供重要指南,指导对宪法的规定如何进行解释,是注入一些政治价值观念的词句。而这些政治价值观念则贯彻执行宪法规范,为落实规范提供指导方针。

这些价值观念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自注:如自由、民主、君主、议会、上帝、真主、革命政党、组织或“四项基本原则”的价值观念、指导方针。)

法院为了判决,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不明确引用宪法序言。

十、专制的集权的国家用“语义学”的宪法来掩盖其真正的本质。宪法规范和实际效力运用无共同之处。

(自注:如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仅仅具有“语义学”的意义,不能掩盖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单一执政党”的本质。确实,宪法规范和实际效力运用无共同之处。)

十一、宪法的各种职能1、意识形态职能:宪法必须为某种意识形态服务。不沦是否有意,结果就是灌输意识形态。宪法是意识形态的工具。(自注:符合中国宪法如马毛思想,还有自由、平等、民主、博爱……)

2、民族主义职能:服务于国家的民族主义或某一民族主义。又称一体化职能。(自注:符合中国宪法。)

3、组织职能:规定组织发展的方向。

4、合理化职能:用法律术语表达政治愿望、目的和法律意义上的信念。

5、公共关系职能:国家的出生证明,进入国际社会的名片。

6、登记记录职能:记录政治冲突和政治发展的结果。但并非所有,要被政治家选择。(自注:如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和革命的成就云云。)

7、象征职能: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法治的象征。

8、障碍职能:只要政治变革的压力没有采取革命斗争的形式,宪法就要通过拖延政治变革来履行其障碍职能。通过解释宪法或修改宪法这两个途径使人民的愿望多年不能实现。

(自注:幼稚“宪政主义者”希望在“一党政治”的前提下,通过修宪实行宪政是可能的吗!重新“制宪”才是可行之路,仍旧不能避免必要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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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256期(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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