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家庭教会逼迫见闻录

作者:李柏光 傅希秋等 发表:2006-07-28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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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一切世代里,迫害的浪潮都清洁了主的谷场。——[法]库尔牧师


一、2006年6月27日:最新的一次逼迫



2006 年6月27日是星期日。四川省阆中市的基督教家庭教会信徒按照教规在自己的家庭聚会点举行正常的礼拜活动。当天上午,在阆中市宝马镇田家沟村基督徒王仕秀的家里,也在举行礼拜活动。聚会结束后,大家准备分散回家。大约中午12点左右,在基督徒回家的路上,一部警车、一部小长安汽车、三部摩托车堵住了正行走在回家路上的基督徒。大约15个穿着便衣的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证实自己的身份之前,就把正在赶路回家的8个基督徒强行塞进警车里,然后把他们押往宝马镇治安室进行审讯。其中有苟永才、史仕和、王素华和朱桂珍。

听说家庭教会信徒被抓,当天下午5点左右,阆中家庭教会的几位传道人和同工李明、金继荣、王远和李明波共同到宝马镇治安室查问原因。但这几位教会同工一去就再也没有复返,被关押至今。

家庭教会基督徒李成喜、孙志芬、柯玉芳到宝马镇治安室看望被抓的弟兄姊妹。当他们看到六十六岁的老弟兄金继荣受伤的脚,就质问警察,金继荣是怎样受的伤。警察要孙志芬打120找车治疗金继荣,孙志芬没有打,说:“你们不打他(指金继荣),他怎么会受伤?”孙志芬仅仅说了这么一句话,警察就把孙志芬扣押起来,送到阆中市拘留所,治安拘留5天,理由是:“在宝马镇政府聚会闹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金继荣是柯玉芳的姑父。柯玉芳问警察:“为什么打金继荣?他又没有做坏事。”警察把柯玉芳抓进警车,一上车,一个警察给柯玉芳一记猛烈的耳光,打得柯玉芳眼冒金星晕过去,直到第二天早晨才清醒过来。警察把柯玉芳送到阆中市拘留所,宣布对柯玉芳治安拘留7天,理由是:“当公安干警将‘全范围教会’邪教组织骨干成员李明等带离现场时,该柯公然当场对执法民警大吼大叫,抓扯民警衣服,对民警胡搅蛮缠,企图不让带走违法人员。”。

李成喜在宝马镇治安室仅仅对警察说了一句:“你们凭什么抓人?凭什么打人?”警察就把李成喜抓起来,当晚九点多把李成喜送到阆中市拘留所,宣布对李成喜治安拘留10天,理由是:“公安人员在宝马镇政府依法带离邪教人员李明等人时,李成喜在现场进行阻扰,抓扯民警衣服。”

6 月27日上午在回家路上被抓,被警察以“参加邪教‘全范围教会’聚会传教活动”为由处以治安拘留5天的基督徒王素华回忆说:“6月27日上午,我去宝马镇五村看望老姨。路上被便衣警察抓捕,送到宝马镇治安室。抓我的时候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他们在讯问我的时候骂我,威吓我,要定我信教的是邪教。我拒绝承认我信的教是邪教。后来他们把我关拘留所后又提审我,宣布没收我的圣经,又不给我扣押清单。6月28日才给我发放拘留通知书,宣布对我拘留五天,理由是参加邪教活动。6月29日又提审我,要我说实话,否则打死我;我不肯承认我信的教是邪教,警察就强迫我在他们预先写好的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p#二、对家庭教会领袖的批斗大会被迫取消


2006 年6月27日上午阆中警方抓捕平信徒的行为导致阆中市家庭教会领袖李明、王远、李明波和金继荣走向前台与警方展开了论理。据目击者回忆,6月27日晚上,李明、王远、李明波和金继荣到宝马镇治安室为被抓的弟兄姊妹与阆中警方论理。首先是66岁的老基督徒金继荣被打,脚裸软组织受伤。李明要求警察把金继荣送医院治疗,警察拒绝,要求基督徒自己送金继荣到医院。接着来了一部警车,然后警察到另一间屋子里去了。不久,警察出来,说要给大家答复,请大家集中到一个大房间里。于是大家走进那个大房间。然后,警察先堵上该房间的后门,接着把该房间前门的卷闸门拉下,接着,三个警察把该房间前面的另一扇门也封堵住了。这时,又来了四辆警车。警车来了之后,听到房间外面有人喊:“李明是谁?”李明回答:“我就是。”话音未落,三个警察扑向李明,对着李明拳打脚踢,然后把李明拖出门外,再次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在场的目击者说,当时只听到李明发出惨叫:“打死人了!”警察马上掐住李明的脖子不让他出声,推上警车,关进阆中市第一看守所。

目击者说,当警察打李明,李明发出掺叫“打死人了”的时候,金继荣走上前去,叫警察不要打人,警察二话不说,就扑向老人金继荣。其中,一个警察抡起拳头向金继荣的头部打去,也打金继荣的肩膀,三个警察围着打,打完之后把金继荣拖上警车,关进阆中市第一看守所。

目击者对王远被捕的情况描述如下:当时,三个警察扑向王远,对他拳打脚踢。当王远发出惨叫时,警察马上掐住他的脖子不让他发出喊声,把他按倒在地,然后继续打,直到王远不能动弹为止。然后,警察把王远摔进一部全封闭的印有“警备”字样的车。王远被拉到公安局后,呕吐不已,王远要求警察把他送医院,警察说王远假装受伤,王远没有送往医院,而是被警察送进了阆中市第一看守所。

2006年6月底,阆中市公安局放出风声说,它们将在2006年7月3 日对阆中市家庭教会领袖李明、王远、李明波和金继荣四人进行一场“文革”式的全市万人批斗大会,在批斗大会上宣布对这四人的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或执行逮捕。笔者为了目睹这一“盛况”,特意从北京赶到阆中。阆中的家庭教会信徒也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想把这一“盛况”录音录像。也许是海外媒体提前曝光了当地逼迫家庭教会的情况,阆中市公安局的批斗大会没有如期举行。笔者在阆中期间,阆中市公安局又放出风声说,将在7月6日进行这场“文革”批斗大会,但不知为什么,最后,“批斗会”又取消了。

这样,李明、王远、李明波和金继荣从2006年6月27日被抓,直到笔者完稿的7月12日,整整15天过去了,阆中市公安局至今仍不给这四个被抓的公民本人和他们的家属任何法律手续,人还在继续被不需要任何理由地关押着。在四川阆中,在这个中国农业祖先伏羲氏诞生的地方,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似乎还像他们的祖先一样古老。这一现象,又为2006年7月6日上午笔者带着不服阆中市公安局治安拘留的当事人到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去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所遭遇到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观念的陈旧而继续得到验证。


三、展开法律救济活动


2006年7月6日上午九点半,笔者作为李成喜、徐兴悦、王素华、朱桂珍、柯玉芳、孙志芬和史仕和等七个人的代理人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依法确认阆中市公安局对他们的行政处罚违法并撤消对他们的行政处罚。

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看完申请书后,说,“你们可以走了。”

我对他说:“你还没有给我一个你们已收到我们的申请书的收据呀。”

谁知,该工作人员的答复令我大吃一惊:“我们从来不给当事人什么收据,都是口头说了算。”

我对他说:“官凭文书私凭印。如果我没有你给的收据,如果你到时拒绝立案或拒绝给我答复,我要起诉阆中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我的证据从哪儿来呀?还是请你无论如何给我一个收据吧。”

在我的坚持下,该工作人员很不情愿地说:“那我给你用手写一个。”

于是他从电脑打印机里抽出一张A4的纸,在上面写道:“2006年7月6日上午9:30收到李成喜等七人共同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七件);张晓燕、马树华二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2006年7月6日。”

该工作人员把“收据”递交给我,我看了一下,发现该“收据”没有盖公章。

于是我要求该工作人员应该在该“收据”末尾盖上公章,否则别人以为是伪造的,太不正规了。该工作人员拒绝盖公章。说:“公章不在我这儿,在别的地方。”

我说:“那你跟领导商量一下,给这份收据盖个章。”

他说:“没法盖章,找不到人。”

我说:“那你在这份收据上写上你的名字,不然,我们怎么知道这份收据的文字是谁写的呢?”

该工作人员很不情愿地在“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后面写上他的名字:“张锋平”。至此,我才知道这个工作人员的名字。

笔者也到过其他省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但阆中市这样的遭遇还头一回。

#p#当天上午10点左右,从阆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来后,阆中市公安局的一个小面包车停在政府大门口,里面两个警察。接下来,我带着被阆中市公安局非法关押了10天并不给任何法律手续的李明、金继荣、王远和李明波的家属宋良玉、李玉华和苟清菊到阆中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控告阆中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公民10天而不给任何法律手续的违法行为。信访室的工作人员听我们说要控告公安局违法,就让我们找阆中市人大法工委控告。我们到法工委办公室,人大法工委主任黄顺宗听了当事人家属不到五句话,就拒绝继续听下去,要求当事人去找公安局和检察院,他这里不管这样的事。李明的妻子宋良玉坚持继续说案情,黄顺宗与她争吵不休,双方大闹。最后,我让双方停止争吵。我告诉黄顺宗:中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各部门、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你有责任和义务听取选民的呼声和愿望,无论选民谈什么问题,你都要耐心听取,决不可拒绝。你可以听后向有关部门进行质询。我们公民纳税建立政府,雇佣你们干什么用的,不就是为我们老百姓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吗?黄顺宗最后软了下来,但仍然拒绝听取,并要求当事人去找公安局和检察院。我告诉黄顺宗:不要你说,我们也要去找检察院和公安局,因为那是法律宣布的权利,我们来找你反映情况,也是符合法律规定,丝毫没有无理取闹的成分。你的刚才的所作所为证明你完全不适合再呆在人大法工委主任这个位置上。说完,我们就离开了阆中市人大办公楼,往阆中市检察院控申科继续控告阆中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公民10天不给法律手续的问题。

上午十点五十分我们到达阆中市检察院控申科,只见阆中市公安局那辆跟踪我们的小面包车已经比我们提前到达了,停放在院子里了。在阆中市检察院控申科办公室,一位自称是姓童的副检察长负责接待了我们。我向该童检察长讲述了阆中市公安局非法关押公民已经长达10 天而不给当事人和家属任何法律手续,严重违法办案的事实,当事人家属宋良玉等做了证。不久,阆中市公安局警察,一个男警察和一个女警察来到检察院听取宋良玉等家属对公安局的控告。宋良玉质问警察:“你们凭什么抓我丈夫?我丈夫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你们为什么抓他这么久连个法律手续也不敢给?连我们家属也不通知?连把他关押在哪里也不让家属知道?为什么我们去送衣物,你们把我们赶出来不让我们送?”这两个警察无言以答。只见那个男警察马上装出一副笑脸来安慰宋良玉,说:“下午你们去找派出所,下午就给,下午你们就可以给你们丈夫送衣物。”。李明波妻子苟清菊指证,这两个警察,就是当初抓捕李明等四人时在场指挥的人。这两个警察做完记录后要这四个家属下午到派出所去要手续,说会尽快给手续。以前当家属去看守所给李明他们四人送衣物时,警察把当事人家属轰出来,这回,到检察院一控告,警察就吓得马上主动到检察院来听取当事人家属的申诉。

当我们于十一点半离开检察院大门口时,一辆阆中市公安局的小轿车也来到了检察院。看来,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人可能要商议此事了。

事后证明,7月6日上午那个男警察在检察院对当事人家属宋良玉等人的话并没有算数。到7月12日笔者写完这稿子时为止,宋良玉儿子李刚打电话告诉我,阆中市公安局仍然在非法关押着李明、王远、金继荣和李明波,仍然不给家属任何说法。

更为恶劣的是,就在笔者离开阆中市的那天下午,即7月6日下午2点,阆中市公安局警察把在集贸市场上赶集的基督徒王仕秀抓捕,罪名是她把自己的家门打开用于基督徒的家庭聚会,阆中市公安局宣布对她处以治安拘留10天。


四、阆中家庭教会的故事


(一)李明:浪子回头

(二)金继荣:一副珍贵的手铐

(三)邓开义:子弹穿越他的大腿

(四)胡仕国:兽医的故事

(五)拘留所所长感慨:“阆中拘留就是为信耶稣的人修建的”


#p#(一)李明:浪子回头

李明,1954年出生。1990年信主。当地的基督徒都说,李明是公认的阆中家庭教会的创始人。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阆中地区只有几个老人信主。1990年李明信主了。

李明信主是在他看到他的妻子宋良玉信主后的奇迹,他才“浪子回头”,投向主的怀抱。

李明的妻子宋良玉患有精神病,家里花光了一切,长期治不好,最后李明和妻子落得家徒四壁,一贫如洗。八十年代末期,有人给宋良玉传福音,让她信主耶稣,宋良玉就信了。信主后不久,宋良玉的精神病就真的得到了医治。李明看到妻子信主耶稣的奇迹后,他也跟着妻子开始信主耶稣。

李明在信主耶稣之前是什么样的光景呢?据李明的妻子宋良玉告诉笔者,信主前,她丈夫李明是个典型的“浪子”。李明当时横行乡里,酗酒抽烟,偷鸡摸狗,打架斗殴,无所不干,宋姊妹说,作为妻子,最受不了的是李明竟然还玩女孩子。宋良玉回忆,当时,为了治她的病,家里没有钱,丈夫李明就经常到医院偷药材;当时家里粮食缺乏,李明就经常到村里大队的粮仓偷粮食给家里人吃。

和李明同时信主的同村兽医胡仕国回忆说,李明信主前,是个大坏人。他智商高,坏点子多,做起坏事来人们想都想不到,李明经常打人,无恶不作,最后导致他众叛亲离。然而,李明信主后三个月,仅仅是短短的三个月,李明变了,彻底地变了!他除掉了自己以前的一切恶习!

从此,李明把他以前作恶用的精力和智商全部奉献给了上帝!首先,他把自己全家都交给了主——让妻子做教会同工,专职传道,把女儿送到韩国神学院读神学博士,马上要毕业了;儿子现在读神学硕士,也准备攻读神学博士。李明自己呢,更是把全身心投入为主传福音的事工,做专职的传道人。整个阆中教区在他的带领下快速发展,由当初的几个老人信主发展到今天无数的中年人、年轻人都来信主。李明和同工们一起,在阆中各乡村建立家庭教会,他到处讲道,培训同工,进行教会治理。

阆中市公安局一直把李明视作他们要抓捕的头号对象。在信主后的16年里,仅仅是治安拘留,李明就经历了3次,每次15天。2001年李明被阆中市公安局抓捕后送去到绵阳劳动教养3年。回来后,李明传道更加火热了。随着阆中家庭教会的兴起,阆中市公安局开始预谋抓捕李明。他们布下天罗地网,试图抓捕李明,停止他的传道。但每次,李明都有上帝保守,都能在讲道后逃出警察的围捕。

从2004年到2006年,李明还在上海的一个神学院参加神学函授课程,今年刚好结业。正当李明准备更加火热地服侍主的时候,主却让他先休息一下了。

如今,李明一家都侍奉主。李明的妻子宋良玉更是火热。这位已经亲自尝试过主恩滋味的姊妹如今在阆中的大街小巷传道,要人们信主,要阆中的警察和政府官员信主。

(二)金继荣:一副珍贵的手铐

金继荣,1940年出生。由于从小家里非常贫穷,他长大后娶不起媳妇,只好做倒插门的女婿。金继荣当时到一个名叫李玉华的姑娘家做女婿。按农村习惯,倒插门得该姓名,做了李玉华的丈夫后,金继荣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名字改为李文凯,以满足妻子父母的心愿。

2006年7月5日,在金继荣的家里,金继荣的妻子李玉华对笔者述说了一个感人的故事。

1993 年金继荣信主了。1994年11月底的一天,阆中市家庭教会有一百多人受洗归主。作为教会同工,当时李文凯(金继荣)的任务是在受洗场所外面放哨,以防警察来骚扰时提前通风报信,好转移地点。在金继荣放哨的时候,他发现阆中市公安局河溪派出所的一批警察闻风而来。正在放哨的金继荣还没有来得及跑进洗礼的场所去通风报信,就被派出所的警察按倒在地,双手放胸前被带上手铐,警察带着金继荣进入基督徒正在进行受洗的屋子里,把屋里的人群包围起来。顿时,人群大乱。基督徒纷纷往外跑,金继荣也趁着混乱从警察眼皮底下跑掉了。

#p#金继荣不敢回家。他双手带着手铐飞速跑到一个名叫苟付邦的基督徒弟兄家里。苟弟兄在家里拿一把细小的螺丝刀打开了金继荣双手所带的手铐。然后,金继荣在半夜三更偷偷地把手铐带回家藏起来,把事情告诉家人后,连夜到一个基督徒弟兄家躲藏了15天才回家。他以为这样就没事了。没想到他一到家,躲在暗处的警察马上把他抓起来拉到派出所讯问。


警察问:“你把手铐藏到哪儿去了?”

金继荣回答:“我把它扔到河里去了。”

警察问:“手铐怎么打开的?”

金继荣回答:“是通过祷告打开的。”



金继荣的话音刚落,警察把金继荣带到派出所大院里的一棵大树前,要金继荣双手抱住那棵大树,然后警察用手铐把金继荣的双手铐起来,警察命令金继荣用祷告把手铐打开。金继荣回答警察说:“《圣经》传道书第三章说,万事都有定期,时候一到,就必然打开。”最后,警察把手铐打开,以“造谣惑众”为由,对金继荣治安拘留15天。

那两个丢了手铐的警察一直坚持要金继荣交出手铐,金继荣一直坚持说丢到河里了无法交出。警察要金继荣赔偿,金继荣问:“要赔多少?”警察说:“要赔200元。”金继荣说:“我没有钱。”于是警察当场搜查金继荣的身体,从他身上搜出47元。于是警察给金继荣开了一张“收款收据”,上面写着:

户名:李文凯 一九94年12月30日

收李文凯赔偿手铐款47元。



制单:潘瑞志





应笔者的要求,2006年7月5日,金继荣的妻子李玉华姊妹从乡下把珍藏在家多年的手铐带到阆中市,让笔者亲自目睹了这副已经锈迹斑斑的手铐。笔者用数码相机为这副珍贵的手铐录影存留了图片。


(三)邓开义:子弹穿越他的大腿

邓开义,阆中市金垭镇二村人。1951年出生,初中文化。1991年信主。在教会,邓开义做教导事工,服侍大片教会,讲道,带领同工查考圣经。

1995 年深夜的一天。金垭镇派出所警察在所长的带队下,前往邓开义家。警察以查户口为名,把邓开义家包围起来,叫邓开义开门。邓开义知道警察的意图是来抓他,于是他马上从后门跑,刚跑出后门,警察看见邓开义了,命令他不许跑,邓开义就站着不动了,但就在这时,警察王挺掏出手枪,对着邓开义的左大腿就是一枪!子弹穿越了邓开义的左大腿,留下两个洞,鲜血直往外涌!邓开义马上倒在地上。警察把邓开义送往金垭镇医院。

不久,亲友和主内弟兄姊妹都前往医院去看望邓开义。邓开义的妻子长年多病,家里一贫如洗。看到丈夫遭此横祸,邓开义妻子想不通,一气之下服农药自杀,自杀未遂送进医院治疗,这对邓开义一家更是雪上加霜。夫妻俩为此花去医药费共计4000多元,警察不肯承担一分钱!全部费用由这对苦难夫妻背负。

#p#邓开义的伤口还没有愈合,阆中市公安局就把邓开义从医院拉走,送到阆中市拘留所,宣布对邓开义劳动教养三年!然后送到绵阳劳教所执行。

这次枪击事件对邓开义打击很大,他受伤害太深。1998年邓开义从劳教所出来后,带着妻子远走他乡,他到了最遥远的新疆打工,从那以后他再也没有回过他出生的故乡。他害怕再被打,不敢回家乡。

邓开义夫妻没有子女,他们收养了别人送的一个男孩。他们家徒四壁,房子破烂不堪,摇摇欲坠。与邓开义夫妻形成相反对照的是,那个当初向邓开义开枪的警察王挺,则似乎运气在上升,他已经从11年前的一个普通警察升为金垭镇派出所的副所长了。

(四)胡仕国:兽医的故事

2006年7月5日,笔者在阆中见到了与自己同龄的当地著名兽医、基督徒弟兄胡仕国。胡仕国弟兄1968年出生,今年信主16年了。他是阆中市宝马镇五一村家庭教会带领人。他为主受的逼迫记录如下:

1992年2月,阆中市公安局以“自封地下传教,造谣惑众”为由对胡仕国治安拘留15天,并罚款300元。这次,警察对胡仕国进行毒打,背铐(“苏秦背剑”),用脚踢他全身,特别是踢他的胸部,这使他痛了三个月。

1997 年6月2日,早上大概5点钟还在睡觉。警察把胡仕国家的门踢开,用手枪顶着躺在床上的胡仕国,威胁要杀胡仕国。在押送胡仕国上警车的过程中,胡仕国挣脱了警察的控制,就快速飞跑,后面的警察纵身一跃来扑胡仕国,扑空了,警察一下就倒在地上。警察的膝盖处骨折,医药费花去4000元,全部要胡仕国承担。

接下来,警察把胡仕国抓起来,用手铐把胡仕国吊在一棵很粗大的树上,持续了两个小时。把胡仕国从树上解下后拖进一间房子里,接着是一顿毒打:警察用狼牙棒打胡仕国,狼牙棒是专门制作的,上面遍满了刺,用来惩罚被警察视为不老实的人。狼牙棒在胡仕国身上是这样“耕耘”的:先打胡仕国的屁股,然后打双腿,接着是打背,把胡仕国打得浑身发紫。最后,胡仕国的身体遍体鳞伤。打了两个多小时后,警察停止了,把胡仕国送到阆中市收容所,关押六十天。在收容所里,胡仕国的下肢几乎瘫痪,十天不能行走。

最后让胡仕国家人交了3000元,把胡仕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结束后,警察再也不退还那3000元保证金了。

如今,胡仕国一家都信主了:妻子信主,两个孩子都信主,一家人都侍奉主,幸福和谐。

(五)阆中拘留所所长感慨:“阆中拘留所是为信耶稣的人修建的”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四川省阆中市的收容所、拘留所,人员进出川流不息。这其中,大多数是基督徒。每年送去劳教的基督徒有几十个,劳教时间一般都是两到三年。基督徒弟兄姊妹告诉笔者,在阆中,对基督徒的逼迫太多了。十多年下来,在阆中信主的基督徒中,很少没有被抓过的同工,普通平信徒,都被罚过款,一个人被罚款的次数最多的达4次!乡镇干部没钱喝酒抽烟就抓基督徒罚款,甚至连村干部都可以随时对基督徒进行罚款!更绝的是,在当地,甚至那些不信上帝的人,有时都可以歧视、举报基督徒聚会。宝马镇六村八十多岁的老姊妹雷国芳,被乡干部和村干部罚款四次!有一次抓她的时候,镇干部和警察把这个老妈妈的头发撕扯掉一大把,让她疼痛不已!但是,这位老妈妈一直热心侍奉上帝,从不退缩,至今她仍然在家庭做接待工作,信心不减。

从上个世纪到2006年7月,在阆中,被劳教过两年到三年的教会同工不少于六十人!他们被劳教的刑罚年数加起来达120年到180年!被拘留10天到15天的不下一千人!最后,连阆中拘留所所长都发出感慨:“阆中拘留就是为信耶稣的人修建的,每天进出川流不息。”

#p#在已经过去的迫害中,迫害的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给基督徒戴高帽子,胸前挂黑板、游街示众,像过去闹革命时期斗地主一样;

2、对基督徒进行体罚、下跪几个小时。

3、用当地出产的桑树枝条打屁股,家庭教会领袖李明的闺女和儿子都被打过

阆中市公安局迫害基督徒的内部政策是这样:

拘留三次不悔改,继续聚会,就劳教三年。在定罪名方面,阆中市公安局采取的策略是:它不定你信耶稣有罪,而是定你信的不是耶稣,信的是“邪教”,随便拿一些邪教的帽子扣在基督徒身上,然后以此收拾基督徒。

在阆中,如果一个传道人不经过政府的“三自”教会按立为牧师去传道,警察就会给你扣个中国任何法律中都找不到的罪名:“自封传道”。比如,我手头一份宋良清姊妹被处以劳教一年零六个月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中,竟然是这样给这个传道人定罪:“该宋1993年、1994年因自封传道受到治安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94年以来,继续从事非法组织‘门徒会’活动,发展成员多人,并大肆进行妖言邪说,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为严肃法纪,教育挽救本人,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政策,深入开展除“六害”斗争的通知》精神,决定对宋良清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南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在阆中,警察可以以“造谣惑众”为由而对基督徒进行罚款。笔者手头一份材料内容是这样的:


“阆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第258号 1993年3月11日

违反治安管理人李圩昌,男,40岁,因造谣惑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决定给以罚款200元处罚。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作为阆中家庭教会主要同工之一的王远也多次被拘留和劳教。2003年3月,警察以王远“1993年4月治安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再次从事非法活动,从 1994年到1999年发展信徒80多人••••••教唱赞美歌,讲经等活动”被劳动教养2年!在2006年6月27日这场逼迫中,王远在为其他基督徒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又被抓进去了。但是这次,上帝给了王远一个巨大的礼物:就在王远被抓进去的第六天,即7月3日,王远的妻子生下了一个儿子。虽然王远身在看守所,没能在妻子身边尽到做丈夫和做父亲的责任,但是,上帝已经赐恩于这个家,这是蒙上帝巨大恩典的家,那个新的生命就是上帝赐给王远的最好的礼物。

(李柏光2006年7月12日完稿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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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当局欲对刑事拘留的4位家庭教会领袖实施劳动教养; 湖北省被抓的家庭教会基督徒 10人被正式拘留


对华援助协会 获悉, 2006年6月27日被抓捕的四川阆中4位家庭教会领袖即将被当局实施劳动教养. 湖北省被抓的家庭教会基督徒 10人被正式拘留

据悉, 2006年6月27日上午阆中警方抓捕平信徒的行为导致阆中市家庭教会领袖李明、王远、李明波和金继荣走向前台与警方展开了论理。据目击者回忆,6月27 日晚上,李明、王远、李明波和金继荣到宝马镇治安室为被抓的弟兄姊妹与阆中警方论理。首先是66岁的老基督徒金继荣被打,脚裸软组织受伤。李明要求警察把金继荣送医院治疗,警察拒绝,要求基督徒自己送金继荣到医院。接着来了一部警车,然后警察到另一间屋子里去了。不久,警察出来,说要给大家答复,请大家集中到一个大房间里。于是大家走进那个大房间。然后,警察先堵上该房间的后门,接着把该房间前门的卷闸门拉下,接着,三个警察把该房间前面的另一扇门也封堵住了。这时,又来了四辆警车。警车来了之后,听到房间外面有人喊:“李明是谁?”李明回答:“我就是。”话音未落,三个警察扑向李明,对着李明拳打脚踢,然后把李明拖出门外,再次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在场的目击者说,当时只听到李明发出惨叫:“打死人了!”警察马上掐住李明的脖子不让他出声,推上警车,关进阆中市第一看守所。

#p#目击者说,当警察打李明,李明发出掺叫“打死人了”的时候,金继荣走上前去,叫警察不要打人,警察二话不说,就扑向老人金继荣。其中,一个警察抡起拳头向金继荣的头部打去,也打金继荣的肩膀,三个警察围着打,打完之后把金继荣拖上警车,关进阆中市第一看守所。

目击者对王远被捕的情况描述如下:当时,三个警察扑向王远,对他拳打脚踢。当王远发出惨叫时,警察马上掐住他的脖子不让他发出喊声,把他按倒在地,然后继续打,直到王远不能动弹为止。然后,警察把王远摔进一部全封闭的印有“警备”字样的车。王远被拉到公安局后,呕吐不已,王远要求警察把他送医院,警察说王远假装受伤,王远没有送往医院,而是被警察送进了阆中市第一看守所。

李明、王远、李明波和金继荣从2006年6月27日被抓,直到7月16日,阆中市公安局才签送刑事拘留通知书.严重违反了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据悉,2006年6月底,阆中市公安局放出风声说,它们将在2006年7月3日对阆中市家庭教会领袖李明、王远、李明波和金继荣四人进行一场“文革”式的全市万人批斗大会,在批斗大会上宣布对这四人的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或执行逮捕。著名家庭教会维权法律工作者李柏光博士特意从北京赶到阆中为被非法拘禁的7名信徒提供法律援助。阆中的家庭教会信徒也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想把这一“盛况”录音录像。也许是海外媒体提前曝光了当地逼迫家庭教会的情况,阆中市公安局的批斗大会没有如期举行。据悉, 被非法拘禁和行政拘留的7名信徒由李柏光博士已经向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阆中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阆中市公安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违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第36条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 条和第12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阆中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阆中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6日和2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6日和2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见李柏光博士撰写的调查报告和行政复议申请书)



据悉, 阆中市公安局近日对提起行政复议的7名信徒进行威胁恐吓,指控他们非法阴谋攻击政府部门,试图强迫他们撤消复议申请. 阆中市公安局决定对李明、王远、李明波和金继荣判劳动教养.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 7月21日湖北省安陆市被抓捕的基督徒被当场抓走有3人被释放,10人被正式拘留。目前关押在安陆市拘留所.

被警方处罚的基督徒以及详细情况:


被处以1000元罚款,并拘留15天的共有2 人:



孝昌县牌坊白莲店村2组: 陈忠心,48岁,男

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三里河乡南泉村梁庄队:巩全, 53岁,男



被处以10天拘留的共有8 人:



孝昌县季店乡张店村12组: 罗世淑,48岁,女

孝昌县花西乡大圣村1组: 张建芳,51岁,女

孝昌县花西乡大圣村1组: 胡玉珍,43岁,女

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1组: 孙耀洲,33岁,男

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4组: 方爱文,27岁,男

安陆市陈店乡何胡村5组: 何圭万,49岁,男

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3组: 何玉华,52岁,男

安陆市伏水镇三合村1组: 施甘娥,47岁,女



#p#被罚款500元后释放的是:



安陆市陈店乡上周村:武建芳

安陆市陈店乡上周村:熊再旭

孝昌县花西乡明建村:朱文峰



另外,在整个抓捕事件中,警方共没收至少5部手机,以及在奉献箱中尚未清点的若干现款,还有一些基督教圣经及书籍,警方在扣押这些财物时,没有提供收据。



对华援助协会对抓捕无辜教会领袖的做法表示强烈谴责,并且呼吁国际社会向中国当局表达关注,要求中国有关方面将这些基督教会领袖无条件释放并归还被非法没收的教会财产。


附录: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一)李成喜,男,身份证号:612326196802153213。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公园路13号3幢2楼3号。电话:8015233。

(二)徐兴悦,男,身份证号:512930196608151015。住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海棠村九组。电话:6301969。

(三)王素华,女,身份证号:512930196510287483。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石滩镇九村七组。电话:6204688。

(四)朱桂珍,女,身份证号:512930520430460。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宝马镇13村5组。电话:6498491。

(五)柯玉芳,女,身份证号:512930530525462。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宝马镇九村七组。电话:6497403。

(六)孙志芬,女,身份证号:514930670113462。住址:四川省阆中市宝马镇九村七组。电话:6498548。

(七)史仕和,男,身份证号:512930440404477。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石龙镇六村四组。电话:6207980。



代理人:李柏光,男,身份证号:110108196810011959。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4号楼12B07室。电话:13910802896。



被申请人:

名称: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合壁巷九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盛


复议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6日对申请人徐兴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二、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27日和28日对申请人李成喜、王素华、朱桂珍、柯玉芳、孙志芬和史仕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三、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事实和理由:

#p#2006 年6月16日晚上9点多钟,申请人徐兴悦在家庭教会正常聚会并给基督徒讲解圣经。七里派出所10多个警察(其中三个没有穿警察制服)包围申请人徐兴悦所在聚会场所,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前提下,未经申请人徐兴悦和其他信徒同意,就违法录像、拍照。在没有搜查证的前提下,就把聚会场所的圣经和相关宗教资料搜走,没有给任何扣押物品清单,并从申请人徐兴悦身上搜走66元人民币,没有给收据。在没有对对申请人徐兴悦进行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明,也没有给徐兴悦申辩之前,就对申请人徐兴悦宣布罚款100元。随后,七里派出所警察把申请人强行拉到该派出所,对申请人受中国宪法第36条保护的个人宗教信仰内容进行非法询问。当晚12点,七里派出所警察把申请人徐兴悦送到阆中拘留所,在没有给申请人任何拘留法律手续的前提下,一直把申请人非法关押,直到6月17日下午4 点多钟才发给申请人徐兴悦一份阆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处罚理由是申请人徐兴悦“举行基督教自封传道活动”。该行政处罚有“公(行)决字[2006]第181号”阆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申请人朱桂珍、史仕和2006年6月27日上午在宝马镇田家沟村王仕秀家里进行正常的基督徒家庭聚会。在聚会结束后回家的路上,阆中市公安局便衣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前提下,几个男警察强行把申请人押上他们的警车,非法讯问受中国宪法第36条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内容,非法干涉公民正常的宗教聚会活动,并以“参加邪教聚会传教活动”为由对申请人朱桂珍处以治安拘留 5天的处罚。该行政处罚有“阆公(行)决字[2006]第187号”阆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阆公(行)决字[2006]第184号”阆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申请人王素华2006年6月27日上午到宝马镇五村看望姨妈。路上被阆中市公安局便衣警察非法抓捕。这些便衣警察在抓捕申请人之前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对申请人骂个不停,并当场威吓申请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前提下把申请人强行带到宝马镇治安室非法讯问受中国宪法第 36条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的内容,强迫申请人承认自己信的是邪教,申请人拒绝承认。警察随后又提审申请人,宣布没收申请人的圣经读本,不给没收清单。然后把申请人关押到阆中市拘留所。一直关押,在没有向申请人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在没有给申请人申辩机会的前提下,就以“参加邪教聚会传教活动” 为由对申请人处以5天的治安拘留处罚。该处罚决定书直到6月28日才发到申请人手中。该行政处罚有“公(行)决字[2006]第185号”阆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2006年6月27日,在申请人王素华、朱桂珍和史仕和被申请人阆中市公安局警察违法抓捕后,基督徒李明、金继荣、王远和李明波到宝马镇治安室了解情况。期间,李明、金继荣受到警察毒打。申请人孙志芬、柯玉芳、李成喜听说66岁的老人金继荣的脚裸严重受伤,就问警察金继荣的脚是怎么伤的?警察指责孙志芬想闹事,下令把孙志芬抓起来,在没有向申请人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没有给申请人申辩机会的前提下,以“在宝马镇政府聚会闹事,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对孙志芬处以治安拘留5天。该行政处罚有“公(行)决字[2006]第189号”阆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当时在场的申请人柯玉芳仅仅说了一句“为什么打我姑父金继荣?他又没有干坏事。”警察下令把柯玉芳抓起来,在没有向申请人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没有给申请人申辩机会的前提下,以“对执法民警大喊大叫,抓扯民警衣服,对民警胡搅蛮缠,企图不让带走违法人员”为由,对柯玉芳处以治安拘留7天。警察把柯玉芳押上警车后,对柯玉芳的大脑猛击一掌,柯玉芳被打得晕过去,直到第二天上午才恢复知觉。该行政处罚有“公(行)决字 [2006]第191号”阆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申请人李成喜仅仅因为质问警察凭什么抓人、凭什么打人?警察就下令把李成喜抓起来。在没有向申请人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没有给申请人申辩机会的前提下,以“公安人员在宝马乡政府依法带离邪教人员李明等人员时,李成喜在现场进行组扰,抓扯民警衣服”为由,对申请人李成喜处以治安拘留10天。该行政处罚有“公(行)决字[2006]第190号”阆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于法无据,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 违反法定程序。

(一)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但 2006年6月16日和27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执法证件和传唤证的前提下就把申请人强行非法抓到宝马镇治安室进行讯问。

(二)没有给申请人行使法定的申辩、陈述权利。中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006年6月16日和27日,被申请人在没有听取申请人申辩之前就决定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该行政处罚通知书是在申请人被关进拘留所一天后才送达申请人的手中。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 条、第34条和第40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无效的。

#p#二、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

(一)被申请人以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成立的理由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首先,作为基督徒,申请人所信仰的宗教是纯正的基督教,不属于“邪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仰的宗教定性为“邪教‘全范围教会’”是错误的。其次,申请人在2006年6月16日和27日上午的聚会是正常的基督徒宗教礼拜活动,不属于“非法聚会和非法传教。”1997年10月16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3条规定:“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徒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因此,2006年6月16日和20日被申请人以“参加邪教‘全范围教会’聚会传教活动”为由对申请人行政拘留的处罚是违法的。

(二)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中国宪法所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问题上,它意味着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根本不需要经政府机关批准才能设立,因为宗教信仰纯粹是一个公民的精神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只能管人的外在行为而绝不能去窥视人的内在精神和情感活动。世俗的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介入并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并对其活动行使世俗法律的“许可权”。最多,宗教信徒的聚会场所可以在公权力机关备案,而完全无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即使到公权力机关登记,也是为了免税的需要而不是其他目的),否则,公权力机关的行为构成干涉或歧视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违法之举。中国宪法的这一原则和精神,也为1997年10月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所证实:“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三)中国宪法第36条宣布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意味着宗教团体依照法律程序可以自由建设自己的宗教礼拜场所,如教堂等设施;可以接受信徒按照宗教教规向教会所捐的奉献,教会按教规管理教会财产而不受执法机关的干涉。

(四)中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法》第78 条规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被申请人依照违反中国《宪法》第36 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处罚申请人,非法干涉并剥夺受中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构成违法。

(五)中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申请人孙志芬、柯玉芳、李成喜因为正常行使了中国宪法第41条赋予中国公民对被申请人的批评、建议权利,被申请人就对申请人孙志芬、柯玉芳、李成喜处以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的规定,是无效的行政处罚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并且违反具有最高

法律效力的中国《宪法》第36条和《立法法》第78条的规定,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和第12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阆中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阆中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6日和2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6日和2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此致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成喜,徐兴悦,王素华,朱桂珍,

柯玉芳,孙志芬,史仕和

申请时间:二零零六年七月六日


#p#附件八份:


一、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二、阆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行)决字[2006]第181号复印件一份。

三、阆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阆(行)决字[2006]第184号复印件一份。

四、阆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阆(行)决字[2006]第185号复印件一份。

五、阆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阆(行)决字[2006]第187号复印件一份。

六、阆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行)决字[2006]第189号复印件一份。

七、阆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行)决字[2006]第190号复印件一份。

八、阆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阆(行)决字[2006]第191号复印件一份。


(前北京市委党校讲师, 中国家庭教会牧师, 威斯敏德神学院哲学博士候选人): 傅希秋
2006年7月25日 于美国德州美德兰市


── 原载 对华援助协会(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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