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铅超标"事件调查:"重点保护"在保护什么?

发表:2006-09-16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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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企业3年前列入县“重点保护”名单

因新寺村一名男孩在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就医时意外发现了铅超标,从今年8月中旬起,徽县水阳乡新寺、牟坝两村村民,开始分批地前往西安进行血铅化验。

甘肃省政府14日通报的最新数字显示,截至9月13日16时,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新寺、牟坝两村因血铅超标而住院的人数已经达到258人,其中250名是儿童。

9月9日,经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环保局联合调查组初步认定,徽县水阳乡新寺村村口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是造成“血铅超标”事件的重要污染源。

记者调查发现,按照联合调查组的要求,徽县政府对肇事企业1995年建厂以来的情况进行汇报时,有一个重要的细节被遗漏了:3年前,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被列为县“首批重点保护企业”名单。

对此,徽县经贸局副局长李玉解释说,设立重点保护企业,主要是出于治理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考虑,与保护污染没有关系。

但在徽县政府2003年4月下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未经政府特许,任何单位或团体,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到重点保护企业检查,其中包括环保部门。

今年8月,徽县政府在有关文件中再次强调:重点保护企业要落实每月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凡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除税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确因工作职责需对企业检查的,先向政府申报,安排时间检查。

徽县政府合理治“乱”是否成了企业不合理排污的“保护伞”,尽管还需调查组认定,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在重点“保护”之前和之后都在大量排污。

村民维权三年 政府无动于衷

“今年发现这么多的人群血铅超标,不是突发事件,而是必然事件,早在三年前,这里的污染就非常严重。”水阳乡牟坝村村民李建忠近三年来一直在为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到企业污染奔走呼吁。

李建忠所在的牟坝村与新寺村隔河相望,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就在两村之间。在他的家里,李建忠向记者展示了他拍摄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及周边其他冶炼化工企业长期排放污水、烟尘以及在河道里随意堆放废渣的照片。

李建忠说,为了宣传环保,他还制作了10条横幅,其中在一条“关心徽县家园对后代健康担忧”的横幅上,当地上千名学生和群众还签了名。

遗憾的是这些举动并没有引起当地政府重视。2005年,李建忠开始逐级上访,并先后两次去北京。今年2月,徽县环保局在给他的答复中表示:在2004年之前,他所反映的水阳乡一带污染严重“部分属实”,但2004年以后,当地政府已经对这一地区的排污企业进行了“综合治理”,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且甘肃省 2005年的环保专项行动中,还对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挂牌督办”,在整改之后,同年年底验收完成,已经摘帽。

记者了解到,甘肃省对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督办的理由是:该企业只进行简易脱硫,未进行制酸,年排放二氧化硫230吨,是超标排放,对厂区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引起群众上访。要求停产治理,2005年9月30日之前完成。

水阳乡“血铅超标”事件发生后的调查表明,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400米范围内的土壤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根据联合调查组要求,陇南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近日对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周边400米范围内的7个监测点的土壤总铅浓度初步监测的结果是:1至5 厘米表层土壤总铅浓度为16至187毫克/公斤,超出背景值(环境未污染下,各种环境要素的化学元素或化学物质的基线含量)0.83至2.46倍;15至 20厘米耕层土壤总铅浓度有3个监测点高出背景值0.69至1.8倍,有两个高出背景值5.2至12.2倍。

企业排污十年无人查处谁之责

徽县“血铅超标”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和甘肃省环保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9月8日抵达徽县,当日下午就前往被怀疑为污染源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实地调查,9日上午,联合调查组就“锁定”了污染源,当天下午建议徽县政府拆除了该企业制造污染的“核心”部分--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铅烧结锅生产工艺。

联合调查组认为,这家企业在环保方面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在2004年技改扩能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采用的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烧结锅炼铅工艺;三是现有污染处理设施不能达标排放,存在偷排偷放的可能。

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距离新寺和牟坝两村群众聚居地在500米和1000米之间。该企业1995年开始建设,1996年投产,主要从事粗铅冶炼,最初年设计生产能力3000吨,2004年进行技改扩能,设计产能达到5000吨/年。

记者在受到铅污染最严重的村庄--新寺村采访时,村民们多有疑问:联合调查组只用了不到一天的时间就作出了结论,可为什么有关部门十年就没有查处呢?

其实早在1997年,国家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铅烧结锅属于淘汰范围,淘汰期限是2000 年年底。这一通知还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一律不得选用国家公布名录中的淘汰工艺和设备,否则对项目审批单位、设计审查单位、竣工验收单位等将追究责任。

但对于这样一个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在通知下达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000年年底后仍一直使用,而且在2004年还顺利通过了技改扩能。

参与徽县水阳乡“血铅超标”事件调查的甘肃省环保局纪检组组长杨桦9月10日还对记者说:“责任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环保部门没有责任。”随后徽县环保局以此为理由,拒绝了记者采访。

对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铅污染,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小奎并没有否认。他说,2004年前,他们的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但技改扩能之后,经陇南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已经达标排放,可由于生产工艺上的原因,粉尘的无组织排放一直无法避免,直到“血铅超标”事件发生前,他们也没有接到当地环保部门要求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通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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