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八后国民政府的几个举动

发表:2006-09-1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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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1931年9月21日,陆海空军总司令部参谋长兼南昌行营参谋长熊式辉自南昌向蒋介石转报驻烟台海军刘珍年师长哿辰电:“闻日本于巧晚进攻辽宁,皓晚将省垣完全占领,军警尽被缴械。又,日军舰一艘开来烟港,海军有今日续来登岸消息。除饬严加戒备,究应如何态度,乞示方针。”22日,蒋介石批复:“烟台刘师长 日军侵略,已提出国联。此时我国应上下一致,严守纪委确定步骤,勿为日人借口。故先劝告民人,守秩序,遵公法,勿作轨外行动,以待国际公理与国内之团结。如果敌海军登岸,则我方划出一地严阵固守,以待中央之命令。此时须忍耐、坚定、镇静,谨守之。 中正养午。”
  
  附二:
  9月23日,国民政府《告全国同胞书》声明:“政府现时既以此次案件诉之于国联行政会,以待公理之解决,故已严格命令全国军队对日军避免冲突,对于国民亦一致诰诫,务必维持严肃镇静之态度……然为维持吾国家之独立,政府已有最后之决心,为自卫之准备,决不辜负国民之期望。”这里所谓“避免冲突”,并非专对东北军下令,而是命令全国避免再发生中日冲突,包括对日侨保护,防止日军借口寻衅,扩大事态。
  
  附三:
  9月22日,熊式辉自龙华向蒋介石呈报请示:“淞沪为通商巨埠,日舰驻舶甚多,交涉万一不能迅速解决,日方扩大行动,对我要塞、兵工厂及重要机关施行威胁袭击时,我陆海军究如何行动?”23日,蒋介石批示:“应当防范。如日军越轨行动,我军应以武装自卫可也。”同日,蒋介石致电军政部长何应钦,指示对日方略:我应采取正当防范。如日军有越轨行动,我应以武装自卫。军政部长何应钦亦于同日发布告诫全国军人书,指出:我同胞一方面应服从政府之指导,静候国际公道之解决,一方面,尤应恪守军人之天职,妥筹实力自卫之准备。 9月25日,蒋介石致电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我军应在潍县多加兵力,以防日军出青岛或烟台,侵入济南。我军决在潍县附近与之抗战。全部计划容会颁发。” 10月3日,蒋介石开始考虑全国备战计划,决定“以西北为政府之第二根据地,而以洛阳与西安为陪都”。6日,他并手拟对日开战时之宣战大旨,要求各国元首应共负公约上之责任,以共同保持世界和平。
  
  附四:
   10月5日,上海市长张群电告中央政府:日本海军有于日内在上海华界登陆示威消息,请示应付方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特种外交委员会于10月6日议决:“(一)在此种严重形势下,惟有严令各地方军警当局,尽力维持秩序,不使住在内地日本人民生命财产有被侵害之危险,以免为日本海军陆战队在内地登陆及炮击沿海口岸要地之借口;(二)日本海军出动情形,如系为恫吓中国政府及示威之企图,无论提出任何条件,我政府决不为其屈服。在此原则之下,一切应付办法,请主席随时处办。”蒋介石于同日电示上海市长张群:“日本军队如果在华界挑衅,我军应规定一防御线,集中配备,俟其进攻,即行抵抗,希与天翼(熊式辉)兄妥商决定。”据参加当天特种外交委员会的邵元冲记载:“关于日本近日军舰来长江之应付,决定令淞沪军警长官严为防御,必要时取自卫行动。又,对于日军侵犯首都时,亦决定坚持不屈,以期抵抗。”
  
  附五:
    蒋介石于9月21日下午2时返回南京,即召集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紧急会议,商讨对日方略。蒋氏同意19日中央常务会议之处置意见,主张以日本侵占东北的事实,先行提出于国际联盟与签订非战公约诸国,诉诸公理,同时团结国内,共赴国难,忍耐至相当程度,乃出于最后自卫之行动。会议决定:“(一)外交方面,加设特种外交委员会,为对日决策研议机关;(二)军事方面,抽调部队北上助防,并将讨粤和剿共计划,悉行停缓;(三)政治方面,推派蔡元培、张继、陈铭枢三人赴广东,呼吁统一团结,抵御外侮;(四)民众方面,由国民政府与中央党部分别发布告全国同胞书,要求国人镇静忍耐,努力团结,准备自卫,并信赖国联公理处断。” 这次会议作出的几项决定表明:1,重视并加强外交方面对日斗争。2,军事方面,停缓国内军事争斗,包括对粤对共两个方面。此前国民党中央对各级党部的指示中,已表示对粤要团结之意,但仍然强调“赤匪必须根本铲除”,而蒋氏回南京后,明确连剿共也要停缓了。3,突出的是国内政治方面,要与广东方面统一团结。4,对于日本武力侵略东北采取的方针,大致是两个方面,一是诉诸国联,一是准备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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