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不执行港商被逼自焚抗议

作者:于逢泉 发表:2006-09-22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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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强卫的第一封公开信

 

你也许早已记不得被您迫害了十多年的香港商人于逢泉了,不过我却一直没忘记你,更没有忘记你对我的迫害,今天,我要声讨你!

我叫于逢泉,1946年生,户籍:香港。我是你害的众多人中的一个。

所谓善恶到头终有报,我想是你得到报应,我讨回公道的时候了。我的案子在你任职期间,从1995年打到1998年,以一纸中止执行而压住不办。这其中的的原因,你是心知肚明,你为虎作伥这么多年,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命令,维护以专门骗取对方定金和货款为目的设立的诈骗公司――北京东星进出口公司的利益,使得我赢了官司得不到执行,让涉外仲裁成为一张废纸,这就是你的为民作主吗?

199411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我公司与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了(94)贸仲字第5513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应在19941230日前支付给我公司款项总计911547.88美元和119000元人民币;逾期,则加计自1995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月利率0.8%的利息。这样一个通行全世界的基本法理,却因为你的干涉,迟迟不能执行,我们递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帐号给第一中级法院,第二天帐号就没钱了,当初还以为见鬼,但当你登台亮相以后,谜底清楚了,是你在以权代法,滥施权威,凌驾于法律和公民权利之上,黑手高悬,甚至不惜从幕后策划、暗中袒护,直接跳到前台,当我依法提出破产清算后,你竟然强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恶毒的掐断了正常进行的司法程序,以惯用的障眼法,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剥夺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只不过是其中之一。

我的案件完全具备执行能力,不能执行就是你枉法所致。我的执行案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派专门调查小组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后,于1996年11月23日,正式下达了最高法院“法律意见书”(1996经字第413号文件),在文件中肯定了我的合法权益地位,但是,却在你的操纵下,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名义,以执行庭副庭长王保民口头传达的方式告诉我,第一中级法院从未见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文件。后在我再三追问下,又答复我:文件在转达中丢失,没人告诉他(王保民)有这个文件,于我个人无关。当王告诉我这个结果时,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期限(60天)几天了,那天是1997年1月27日。这种弥天大谎,这种为保护诈骗公司的利益而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而不顾的行为,哪一级法院的法官敢如此作为?敢如此对待上级领导机关的命令呢?在下达中止执行裁决书的时候,我当场作出抗议的表示,执行庭副庭长王保民道破了天机,他郑重的告诉我:这个终止执行裁定是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批准的。强卫,你在本案中的角色不是昭然若揭了吗?你的罪责是逃脱不掉的。你要为此行径付出代价,受到惩罚。你十年来利用北京市政法委书记的权利,干了多少坑害百姓,践踏法律的事情,你一手遮天,国家的法律和最高司法机关在你控制下的北京形同虚设,现在,离打掉你这个北京市腐败势力老大的时候不远了。

这些年来,我百思不得其解:你强卫与我素未谋面,往日无冤,今日无仇,我既非你仕途上的绊脚石,亦非你政治上的竞争对手,你何故要对我一个香港公民下如此毒手呢??我现在突然想明白了,你不会无利不起早的!你如此践踏法律,以权代法,作恶多端!难怪北京早有民谣流传:强卫、强卫,强盗的卫士。在北京被掠夺财富的香港商人不是我一个,象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的遭遇,难道你不心知肚明吗?你能逃脱干系吗?!

当然,你也和所有的贪官乌吏一样,不见棺材不落泪,毕竟你现在依然大权在握,我一个连生计都难以维系的香港公民,能奈你伟大的强书记如何呢?

但“我以我血溅轩辕”,不破不立,凤凰涅磐,舍得一身剐,一定把你强卫拉下马。我已在200688日请中外媒体录好了“公示遗嘱”,并向香港特区政府申请批准我在中外媒体和律师的共同见证下,到天安门广场自焚。我坚信:数百万香港同胞以及海内外的新闻媒体和普天下有良知的中国人,会给我一个公道的评判!我在此仍忧心的是;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于逢泉(签字)2006828

来源: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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