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布“凶宅档案”引争议(图)

发表:2006-11-06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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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某网站的一个版主发布了一份“凶宅档案”。该档案公布了某市100多套发生过命案或住户非正常死亡的住宅地址。发帖者号召网友把自己所知道的“有过非正常死亡的住宅的地址”都公布出来,以提供互利。这份“凶宅档案”发布后,不少网民积极跟帖,把更多的所谓“凶宅”的信息贴到了网站论坛上。因为“凶宅档案”的发布,一些小区的房源因此成了“敏感”住宅,不仅房价受到影响,有的房屋甚至卖都卖不出去。

对这种建立并发布“凶宅档案”的做法,人们看法不一。有人表示支持,认为“凶宅档案”实现了购房者的知情权。“房子是买来安居的,谁会希望自己花多年积蓄买到的房屋是一套出过命案的‘凶宅’呢?”但也有人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建立“凶宅档案”之举已侵犯到房屋主人的隐私等权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

建“凶宅档案”,到底有没有侵犯到他人的隐私呢?

说 法

被聘请的“十大律师”之一、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傅鼎生指出,就客观上来说,建立所谓“凶宅档案”的做法,的确有欠妥当。但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不能说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什么叫隐私权?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而隐私的范围则包括公民的私人信息,如年龄、身高、体重、病史等;公民的私人生活,如沐浴、睡觉等;公民的私人领域如箱包、日记、信件等。倘若擅自公开或传播他人的此类信息,行为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但是,房屋是没有隐私权的,通过某种方式披露有关住宅的客观、真实的情况,包括该套住宅是否发生过命案,是否产生过各种纠纷等,均不构成侵权。当然,如果行为人出于市场竞争目的而编造有关房屋的虚假信息,则其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记者 张 航)

凶宅档案是否公开引发知情权与隐私权之争

100多套“凶宅”近日被公布在南京某网站“二手房买卖”讨论版上,发起人称此举是为了让买卖双方实现信息完全对称。然而,在一些人认为“凶宅档案”保证了买房者的知情权时,另一些人则认为它侵犯了房主的隐私。据河南搜房网调查显示,73%的网友支持在网上公布“凶宅档案”,14%的网友认为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不同意见背后,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何确保买房者的知情权又不侵犯房主隐私,为何拒绝“凶宅”成普遍声音,而回到事件最初讨论“凶宅”的概念也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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