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世纪至今,在世界文明的今天,假如有人告诉你“损坏了你的财物,活该!丢失了你物品,你自己倒霉!就是再大再多、大到天地同样丢失、损坏,也不负任何民事和法律责任”你相信吗?——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丢失和损坏信件”的“中国邮政”企业,所做的《邮政法》法规规定。全世界所有国家的所有政府、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及所有公民,在今日光天化日之下,向全人类谁敢说“损坏财物不赔”?“欠债还钱”“损失东西要赔偿”,这是全人类赖以生存至今的古典公理,而中国《邮政法》靠“计划经济”批权横行55年及改革开放后的25年,梦想戴着“市场经济地位”“法治”国家的帽子、用“中国邮政法”去维护强盗、甚至是国家政治资源批权的——“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此语出自中国《邮政法》原文)的法定旗号,肆无忌惮的违背“市场经济”公平原则、而再度横行世界?而坦坦荡荡用“计划经济”法则横行中国50多年,至今还依然是连汤连药也不换?2004年8月6日“中国最大信函被毁案”在四川省绵阳市中院宣判,结果是“比黑道还黑”——“驳回被告,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224010元”(参见2004年10月1日广州《南风窗》杂志《“全国最大信函被毁案”始末》一文,作者张小军)。2004年底,中国邮政依然扛着中国国家、政府的大旗,在随心所欲的撅取“市场经济”的金钱和利益,又是其自得利益保护的国家“法则”——这,还真能算是一个法治国家和社会吗?
“政行天下”,是中国很久、很久远以前至今一直在实施的一种流行说法,这足可以释解“政”字在中国社会的重大意义。中国邮政,是中国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党政军”退出市场经济竞争领域之后,目前唯一还拥有、并还在继续运行“政经合一”的中国国家的政企机构。中国邮政的这种“政经合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这⑴、“中国邮政”依然拥有中国政府、是邮政行业(或产业)“行政命令”的颁布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执法(因《邮政法》是中国WTO以前的产物,是“政经合一”唯一合法的源头)、执行的唯一操作者,行使的是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力;这⑵、中国邮政,又是中国邮政资源唯一的经营垄断者,企业商品包括信件寄送、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政储蓄等等。
2003年,中国邮政渡过了它凤凰涅磐、50年来最不寻常的一年:㈠原计划2002年就准备将优良资产重组在中国资本公开上市而彻底泡汤——其肠梗阻就是,中国邮政资产黑洞凸现,长期而根本、无法见股市的阳光。“中国邮政股份公司”,还需要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与所有国家的发动机——进入资本市场。㈡中国邮政储蓄,成为中国金融界一个古怪的恐龙,邮政储蓄存款总金额超过了8000亿人民币,而继续这样“只蓄水、不泻洪”发展下去,危机四伏,什么时候会爆炸呢?“中国邮政商业银行”,必须要落地,建立中国邮政商业银行的生态金融环境。㈢打破中国邮政“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经合一”的一统绝对垄断,建立中国邮政有竞争格局、良性发展的生态环境。
WTO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中国“年检”,中国邮政是最受强烈质疑的对象。事实上“政经合一”的中国邮政现体制,不仅完全有悖WTO的精神和规则,也从源头上有悖于“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则。中国邮政,在中国市场经济深度推进、在中国成为WTO成员的今天,为什么依然能够长期、并坚持“政经合一”的垄断?依然我行我素、更是拿行政政治资源的“批权”来夺取市场经济一个、又一个所有的利益呢?
中国邮政“国家安全论”的邪说
做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国,邮政行业的“执法者”或“行政者”与“经营者”当然应该各行其道,那么中国邮政为什么就不能分道扬镳呢?却长期以“政权”、权利来强取豪夺那些市场上的经济利益呢?中国国家最高层,为什么明知不妥,又不敢、长期不好对中国邮政做根除“政经合一”的手术呢?
这是因为:据说中国政府高层曾有一个难解之谜,是因为中国邮政业内“权威人士”发明了一个所谓的邮政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安全”问题和公民的“隐私权”问题,这两个问题,特别是前者,只有国家政权才能够阻止和杜绝,这就让中国当政者百思而不敢动全局。其实,一个国家的“安全问题”,根本与这个国家的邮政没有任何干系,也不存在国民的“隐私权”的问题。居心叵测的“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权”问题,完全是纸老虎一样是吓人的无稽之谈,难道没有了的“政经合一”的垄断,一个国家就没办法“安全”、公民“隐私权”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吗?
若非要把邮政与电信、电力、金融等都要往“国家安全”问题上扯的话,那么与这个国家休戚相关、民生的吃、穿、衣、行、自来水、煤气、医疗、就业、工资收入、路、房等等等等,那一样与“国家安全”没有关系呢?但总不能这些所有事关“国家安全”的事情都要由国家来一统垄断下来?“国家安全”,应该有国家法律明文的范围和涵盖,不是自己想是“国家安全”就是“国家安全”的事。
破“政经合一”、要各行其道
一个国家的安全与公民的隐私问题,要由中国邮政来担当,这真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毒丸”。(A)关于邮政的“国家安全”问题,知道中国邮政运行机制的人,绝对不会不知道,在中国邮政运行体制之内,有一个身在邮政、又与中国邮政分峙、各行其道、自上而下的邮政“机要局”机构,据说已运行了有3、40多的历史,担负着属于《国家保密法》那部分国家及各级政府文件的邮政处理运行工作,且运行机制非常健全、通畅和保密。更何况,这“国家安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国家安全罪”来加维护和保障。真是荒唐,一个“国家的安全”,怎么会要由中国邮政来承担和加以来保障吗?中国邮政,既没有法律授予的“国家安全”与“公民隐私权”可以执行的要约条律,也没有实践、掌握可以保障的任何手段。若真是根据“国家安全法”的需要,中国邮政完全可以将属于“国家安全”的那部分邮政业务交由“机要局”来独自完成,与社会、公共邮政系统分离出去来各行其道,中国邮政就完完全全的成为一个国家指导下的经营企业,最多是中国邮政行业如协会那样的协调管理者。政府的“执法”和“权力”必须从中国邮政去掉,才能够顺畅市场经济体制,才不会致与WTO规则正面、直接发生冲突。
(B)、关于“公民隐私权”的问题,解决了“国家安全”的问题之后,公民的“隐私权”就不会是任何问题了。讲到“公民隐私权”,自然该对号入座的由国家相关法律来协调、来调整、来加以保障,也与中国邮政没有任何干系。中国《民法》《刑法》《消法》等法律,也会当然的对号入座,去加以调解和保障中国人的“隐私权”问题。
让中国邮政长期以来担负起“国家安全”和“公民隐私权”的“任务”,岂不让历史和现实都成为天大的笑话?除此以上A、B两点之外,那么中国邮政就完全可以蜕去“行政”、成为一家国家控股的企业了,中国邮政所代表国家的“执法、执政”权力,完全可以由没有经济利益、没有经营利害关系的国家另外的机关来独立行使了。
邮政、政府与公民的“与虎谋皮”
中国古时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故事,是说让一个想要虎皮大衣的人去喂养老虎,没过多久这个人就公开与老虎商量,说要剥下老虎的皮他非常有用——这是中国“与虎谋皮”的历史典故。中国邮政,是手中有国家邮政“商品”生杀大权的执法者(这是由原《国家邮政法》所确定,WTO之后《中国邮政法》必须重新修正),是当然需要“虎皮”的人,与国内外的速递企业谈“经营权”,其结果是可想而知。
从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行政执法和操作行为上我们可知:2002年2月以来,中国邮政一手经营着所有规格、最低每封20几元以上人民币的“特快专递”,而另一手却以国家执法“裁判员”的“国邮64号”文件,命令其它速递企业只准经营“500克以上(不含500克)的特快专递”,这显然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霸道行径。做为现代“市场经济”竞争的主题——企业,同业企业的权利应该是对等、公正、公平的,是不应该超乎于“国民待遇”之外的。那么中国邮政,为什么会长此以往而霸道的逍遥法外呢?
中国邮政不能与WTO相悖离
违背“国民待遇”的法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国民待遇”(”NationaiTreatment”——原英文文字)1要求:“每一成员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该规则3明确界定是“如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与任何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此类待遇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很显然,中国邮政完全、明显的有悖WTO“国民待遇”的有关法则。
与此同时,“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的原文英文文字。参见《WTO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WTO协定》等文件)的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谅解》C条、等等都专门条例了“国民待遇”问题。”“国民待遇”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制最高无上的精髓,不仅要求国家机器有当然的约束机制,还可以由天下所有的人都有权利“透视”和“过滤”政府行为的出台。
还有,只要你竖起了国际、国内的“现代市场经济”大旗,那么你就要在“现代市场经济”领域、经济“服务贸易”领域,以公正、公开、公平用“阳光制”来对待这个社会、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否则你就是挂羊头卖狗肉。而“挂羊头卖狗肉”,既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所谓,也不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所能,是要受到国际法和国际社会严厉惩处和制裁的。
根源上治理中国邮政的历史问题
最近有媒体披露,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与先前河北“阳光公司”所爆发的“邮政报刊”发行权之战,除去中国邮政“执政、执法”(当然要首先修改《国家邮政法》)的特权之外,那么就会迎刃而解,也不会要有中国信息产业部、外贸部、国家邮政局用“国邮联[2002]472号”文件来寻求妥协了。有法,就要依法,有“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进入WTO的规则,就当然要按着规则和法则来改造中国、改造中国的所有产业。
来源:《中国改革》创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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