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法治观念 红头文件 怎敢抗法

作者:叶林 发表:2006-12-24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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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报道,河南沁阳市自2005年7月至今年6月下发数份红头文件,规定“依法注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享受12项待遇。根据规定,这些取得荣誉市民资格的企业家在娱乐场所消费不接受公安机关检查,车辆违法不罚款不扣证(重大交通事故除外),子女入学自由择校,医院看病半价支付,风景区免收门票,配偶免费参观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等。

  沁阳市委和市政府文件存在的违法问题,本无须罗列,因为明眼人都很清楚,这些红头文件直接或间接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管部门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累计记分制度。累计记分达到规定数值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等。产品质量法规定,质检部门根据有关的嫌疑证据和举报,可对违法嫌疑人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这是国家法律赋予质检部门的法定权力,本与市委和市政府职权没有什么关系,但在沁阳,质检部门却要先取得主管副市长批准,才能行使这些法定职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应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而沁阳红头文件却让这些荣誉市民豁免调查。

  最近几年,媒体报道了多起地方政府提供特殊保护的案例,如某地公安部门就曾设立保护著名企业家的专门办公室。与沁阳市红头文件相比,这种特别保护实在是小巫见大巫。让人不能容忍的是,沁阳有关部门领导却公然宣称,这些红头文件完全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灵活掌握,没有超越法律。这简直是在亵渎法律。如果说这种红头文件合乎法律,社会生活中就没有什么不合法现象了!难道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对某些群体网开一面时,这些红头文件才能被认定为违法?沁阳有关领导或许真的毫无法治观念,或者只是在为不合法的红头文件寻找借口。

  在沁阳红头文件事件中,我最关心两个问题:第一,沁阳市委和市政府怎敢发布这种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违法乱纪行为本已不少,但多数属于个别行为或者个别现象,而此次竟然出自一级地方党委组织和政府的红头文件。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都应当是严格守法的楷模,即使法律存在偏差或者疏漏,也应通过正常程序修改法律。在法律修改前,国家法律法规自应是全社会的共同生活准则。没有想到,沁阳市委、市政府竟敢将这种歧视公众的红头文件公之于众。从经验来看,做事不合规矩的人总会闪烁其词或者故意遮掩,而沁阳有关人员却毫不避讳,甚至希望报社记者对外宣传,我无法想象这种得意洋洋究竟出自何处?第二,这种红头文件的落实情况如何?法外开恩的红头文件若只停留于纸面,或许还算正常,因为违法文件毕竟是行不通的。可新闻报道中竟然举出红头文件落实到位的诸多实例,不仅有人受到纪律处分,还有公务员竟然被摘去官帽。看来,沁阳实施红头文件的力度确实很大。如果我们对党纪国法也有如此执行力度,和谐社会恐怕早就成为现实。

  和谐社会必然存在多元价值,经济发展、政治稳定、信息通畅、心情舒畅以及生活安定,或许都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片面强调某种单一价值,必然会与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发生冲突。沁阳市法外开恩的红头文件或能给当地经济发展带来好处,但却废弃了其他重要的社会价值,损伤了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更破坏了健康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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