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男子邀朋友吃狗肉 主客四人各判刑1月

发表:2006-12-28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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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男子宰杀两只自己养的狗与三名朋友分享,被邻居发现检举,四人22日被法院判处监禁30天。据称这是香港首宗因为吃狗肉而被判囚禁的案例;被告表明会上诉。
  
据了解,被告律师辩称,吃狗肉是饮食文化,但屯门裁判法院裁判官未予接受。裁判官指出,狗与人有深厚感情,对人忠诚,被告夺去两只狗的生命,这种行为是社会所不容,要判入狱才有阻吓作用。本案量刑起点是监禁60天,裁判官鉴于四被告认罪,又是首个被判监案例,将刑期减半。
  
案发于今年11月,被告在元朗的住所屠宰自己饲养的两只土狗,与三个朋友共享,被邻居发现告上法庭。
  
根据香港法例第167A章《猫狗条例》第22及23条规定,任何人被发现管有任何狗只或猫只的屠体,令人相信狗只或猫只使用作食物,即属违法,可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6个月。这件事把香港也给惊了,今天地铁的滚动屏幕上循环在播这个新闻,教育意义太大了。香港的法官很独立,才不管媒体或政府说什么呢,他认为根据法律推断出来的结论,不会受任何包括政府和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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