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团结工会章程
总则
当今中国,在独裁政权的专制统治下,实施经济市场化改革,共产党实行以权力为资源配置手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国有资产快速私有化,广大工人阶层赖以生存的资产与资源被强权和奸商联手剥夺,大量工人下岗失业,工人阶层生活日益贫困化,社会地位边缘化,社会财富迅速聚集到少数权贵手中,工人阶层的政治经济权益被官僚与资本侵犯,工人利益被寡头政治专权势力代表,工人的言论自由被压制,社会腐败进一步加剧。在当今中国的市场化与私有化的改革中,社会财富与利益在各社会各阶层中重新划分,权力主宰着资本与财富的分配,资本与财富向权力和奸商高度集中,官僚与资本相互勾结瓜分国有资产,鱼肉工人,掠夺工人创造的财富,侵犯工人利益,工人阶层已沦落为资本家的雇佣劳动力,社会各阶层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缺乏正义,市场化改革没有公平、公正、公开的实质和程序,只有专权独揽,营私舞弊,弱肉强食,黑暗腐败,改革被官僚当作牟取私利的幌子,官僚与资本左右改革致改革滑入歧途。当今中国的不公正现象已违反公理,丧尽天良,天怒人怨!中国工人又陷入被新官僚、新资本、新强权专制制度的深重压迫之中,中国社会到了极其危险的时刻!
为维护中国工人阶层在当今中国社会改革中的基本生存权和基本人权,争取社会民主与正义,追求社会公平与公正,谋取工人阶层生存的合法权益,表达工人阶层的利益诉求,经由工人阶层自由结盟,由工人自由参与发起成立中国团结工会。
中国团结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登记成立并在宪法内开展活动。
中国团结工会是中国工人自愿加入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本工会为每一个会员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政党、团体的干涉。团结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工人阶层的合法权益,争取社会政治民主、经济自由、地位平等的基本人权,推动中国社会改革向良性发展。
中国团结工会动员组织会员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团结会员参与社会管理活动,表达工人阶层利益诉求,谋求自身合法权益,帮助每一个会员获得基本生存权和人权。本工会通过对政府报告、建议、发表意见、会议协商等方式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维护政治权利;通过对企业、资方建议、谈判协商、沟通等形式代表会员维护其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中国团结工会协助各政党推动社会民主法治建设,推动社会进步发展,促进自身发展。
中国团结工会实施民主自治管理,依靠会员开展工会工作,全心为会员服务,在国际事务中加强与各国独立工会的联系,团结各国独立工会共同为提高工人阶层地位与待遇,维护工人阶层权益而努力。
第一章:会员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的以工资收入和个体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体力、脑力劳动者,承认本工会章程,经本人申请均可加入中国团结工会。
第二条:中国团结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要求工会组织维护本会员正当合法权益。
2、 在工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对工会组织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
4、 会员在生活困难时,有请求工会给予救济的权利。
5、 参加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等各类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中国团结工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本工会章程,执行本工会决议,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2、 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守必要合法的劳动纪律,参与工会和社会民主管理。
3、 参加工会组织的互助救济活动,完成工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和义务劳动。
4、 有经济能力的会员应交纳工会会费。
5、 学习科学、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忠诚民主与法律。
第四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小组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五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犯刑事罪的会员应开除会籍。
第六条:团结工会组织会员发展股份制经济组织,培训、组织下岗、失业、无业等生活困难会员就业和再就业,积极为困难会员争取生存权利和平等政治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七条:中国团结工会的组织原则是:
1、直接民主选举确定组织领导成员,组织来自民主;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充分尊重个人。
2、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民主普选产生。
3、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下设中国团结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会的各地方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4、工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5、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职责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6、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向会员定期通报情况,听取下级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八条:成立或撤消工会地方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九条:全国成立统一的中国团结总工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成立地方总工会,各企业、各厂、矿、街道成立工会委员会。农村也可成立农民工会委员会。中国团结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的领导机关,地方总工会是本区域工会委员会的领导机关。
第十条:中国团结总工会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全国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团结总工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举行临时大会。
第十一条:中国团结总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审议和批准总工会常务委员的工作报告。
2、 修改中国团结工会章程。
3、 审查中国团结总工会常务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
4、 选举中国团结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中国团结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组织工作。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主席团委员会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中国团结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召集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十四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一年一次。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团结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审议和批准同级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审议和批准同级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选举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指导本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常务委员会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中国团结工会在各企业、事业、机关、乡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居民中吸收会员,有会员8人以上者,成立工会小组,有会员15人以上,成立团结工会基层委员会。
第十七条:团结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 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人选,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八条:团结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小组的基本任务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日常工作。
2、 工会会员通过参加会员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工会组织民主管理和监督,反映会员诉求。
3、协调、调解会员的劳资纠纷,与企业、事业单位、用人资方建立协商沟通渠道,和谈协商解决会员正当诉求,维护会员在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联合组织会员与用人单位商谈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劳动者遵守国家劳动法律和执行劳动合同。
4、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法规、纪律的执行情况,督促资方依法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协助资方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止发生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
5、在社会中积极宣传以人为本的劳动终极理念,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念的形成,积极要求改善工人阶层的福利待遇,促进社会尊重人权。
6、组织下岗失业会员创办股份制经济互助组织,兴办实业,为会员提供就业岗位,为会员谋取福址。
7、 组织会员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组织会员学习文化、科技、法律知识。
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十九条:团结工会经费的来源
1、 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和捐赠。
2、 工会组织创办企业的回报。
3、 工会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盈利。
4、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海外团体、个人的捐赠。
第二十条:工会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国团结总工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制度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工会经费、财产属工会会员全体所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改变团结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第七章:会徽
第二十三条:中国团结工会会徽为“ 工”字外围圆圈。“工”字外圆圈表示中国工人联合起来,团结一致,共谋自身利益的意义。
二00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