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违宪的《条例》到底还要存在多久?
作者:徐祎珉
发表:2007-04-07 21:25
当重庆一个普通市民在自己的屋顶插上国旗的时候,无数的中国人都在为他加油,这个被誉为“最牛钉子户”的人,正在保卫自己的家园,大家都支持他,不搬走。
这起事件和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结合起来,成就了今年以来最大的话题。趁着这股风潮,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走向“钉子户”的道路,他们要维权,他们坚持自己的权利,他们越来越不妥协了。
这些“钉子户”事件的发展都有一个相同的模式:政府重新规划土地用途——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和私人业主达不成协议——法院介入强制执行——私人业主抵制,从而变成“钉子户”。
这个模式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在这些纠纷中,那些生活在生活边缘的人群无一例外地被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循着这个模式上溯,就会看到那部沿用了多年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法规的存在,让那些无依无靠的市民失去他们赖以生活的居所;让那些无权无势的市民流血流泪,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让许多人觉得社会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这部法规赋予那些行恶者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四大特权——强制启动权、强制签约权、强制裁决的申请权和强制执行权。
这个《条例》的第十六条最为人诟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而这,正是它的蛮横无理之所在。
它把裁决权授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这个部门正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它既然早已同意拆迁,那么它的裁决就失去了一个基本的公正性。不错,《条例》也授予被拆迁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可是《条例》还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吗?
还有。
一方面,《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一方面,对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却没有作出任何安排,也就是说,双方必须达成协议。
在文化昌明的今天,中国仍然保留着一个这么既荒唐又蛮横的《条例》,实在让人不解。
根据记录,这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由主管城建事务的建设部起草,国务院于1991年颁行,并于2001年修订。我们还记得,中国的宪法在2004年就作出了一个重要修订,新《宪法》的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从法律上讲,这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显是违宪的。当一个公民不愿意向发展商出售他们的房产的时候,《宪法》13条明确了他们有权保留他们的房产;当一个公民不愿意以一个他们认为不合理的价格出售他们的房产的时候,《宪法》13条也明确了他们有权继续住在那里。
从2004年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一直违宪。直至今日,这个《条例》引发的无数起悲剧不断地让人愤怒和绝望。
从各地“钉子户”事件中,可以看到几个狠角色在起作用。
一、发展商。它用一个可耻的价格收购那些民房,并且用无情的手段去拆他们的房屋。
二、行政当局。它没有把市民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助纣为虐。
三、司法当局。它总是作出那些违宪的判决。
从这个角度上说,拆迁就就变成了一场肮脏的合谋。
一个值得欣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了,自从《物权法》实施之后,“钉子户”将会越来越多,那些合谋越来越难以得逞。这是可以预见的。对中国来说,这是好事。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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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事件和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物权法》结合起来,成就了今年以来最大的话题。趁着这股风潮,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走向“钉子户”的道路,他们要维权,他们坚持自己的权利,他们越来越不妥协了。
这些“钉子户”事件的发展都有一个相同的模式:政府重新规划土地用途——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和私人业主达不成协议——法院介入强制执行——私人业主抵制,从而变成“钉子户”。
这个模式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在这些纠纷中,那些生活在生活边缘的人群无一例外地被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循着这个模式上溯,就会看到那部沿用了多年的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法规的存在,让那些无依无靠的市民失去他们赖以生活的居所;让那些无权无势的市民流血流泪,甚至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让许多人觉得社会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这部法规赋予那些行恶者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四大特权——强制启动权、强制签约权、强制裁决的申请权和强制执行权。
这个《条例》的第十六条最为人诟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而这,正是它的蛮横无理之所在。
它把裁决权授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这个部门正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部门,它既然早已同意拆迁,那么它的裁决就失去了一个基本的公正性。不错,《条例》也授予被拆迁人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可是《条例》还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吗?
还有。
一方面,《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一方面,对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却没有作出任何安排,也就是说,双方必须达成协议。
在文化昌明的今天,中国仍然保留着一个这么既荒唐又蛮横的《条例》,实在让人不解。
根据记录,这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由主管城建事务的建设部起草,国务院于1991年颁行,并于2001年修订。我们还记得,中国的宪法在2004年就作出了一个重要修订,新《宪法》的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从法律上讲,这个《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显是违宪的。当一个公民不愿意向发展商出售他们的房产的时候,《宪法》13条明确了他们有权保留他们的房产;当一个公民不愿意以一个他们认为不合理的价格出售他们的房产的时候,《宪法》13条也明确了他们有权继续住在那里。
从2004年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一直违宪。直至今日,这个《条例》引发的无数起悲剧不断地让人愤怒和绝望。
从各地“钉子户”事件中,可以看到几个狠角色在起作用。
一、发展商。它用一个可耻的价格收购那些民房,并且用无情的手段去拆他们的房屋。
二、行政当局。它没有把市民的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助纣为虐。
三、司法当局。它总是作出那些违宪的判决。
从这个角度上说,拆迁就就变成了一场肮脏的合谋。
一个值得欣慰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了,自从《物权法》实施之后,“钉子户”将会越来越多,那些合谋越来越难以得逞。这是可以预见的。对中国来说,这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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