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8-13 17:21:17作者:郑根岭
前天,在深圳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一名公交车女乘务员为阻拦一辆滑行的公交车撞向另一辆公交车,舍身上前拦阻,却被撞身亡。(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一位年仅十八九岁青春洋溢的湖南细妹子,就这样在一场意外事故中香消玉殒了,真是令人惋惜不已。因此,我们首先要向这位牺牲的女乘务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怀念,向其家属表示沉痛的哀悼!
这也是一个本来不该发生的不幸事件,值得人们好好反思。
当然不好责怪死者。就人情世故而言,在人们心目中,死者总是无辜的,更何况她是为了避免两车相撞、公司财产受损挺身而出,所以公交公司关于“该乘务员是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幸身亡”的表态,想必能够赢得公众的好感和广泛赞扬。
然而,无论多么高尚的动机和行为,造成如今这种谁都会痛心的后果,总有需要认真检讨和总结的地方。
身单力薄的女孩子,想以一己之力阻挡下坡滑行的那么大的公交车,根本就是螳臂挡车,这本应是常识。已经牺牲了的这位女乘务员当时是怎么想的,自己内心是否清楚这一点并预见得到这种后果,我们已经无从知晓。假如她不清楚,那么公交公司有没有告诉过她类似情况的注意事项?
这位女乘务员,有可能与相撞的这两辆车无关,碰巧看见两车即将相撞,见义勇为,想以身拦车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也有可能是被撞的那辆公交车上的乘务员,眼见自己车辆被撞而去拦车。还有可能就是滑行车上的乘务员,她是为了避免两车相撞自己担责受罚而不惜以身拦车。即便是最后一种情况,那么在不亵渎其拦车行为的前提下,我们也不禁要质疑公交公司有没有告知员工在生死关头,“人命重于车辆”这个基本道理(无论对道路上的其他人还是自己,都是如此),有关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有没有体现这个原则?
还有,公交公司对所有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有没有缺漏之处,比如是否教给了所有相关员工关于车辆制动的知识和操作技巧。从站场工作人员对事故的分析来看,有可能是该乘务员在清理车厢时无意中触动车辆手刹造成了下坡溜车滑行。对这种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当然是应该赶快拉下手刹制动,而这位女乘务员却跑下车以身挡车,这样做仅仅解释为“惊慌失措”说得过去吗?超过十米的距离,何至于如此惊慌失措?
从报道中得知这位牺牲的女乘务员刚从蛇口赤湾总站调来不久,那么赤湾总站有没有尽到培训责任?恐怕也难辞其咎。
另外,事发现场当时难道就没有别的人目睹此情此景?若有,为什么不大声提醒一声请这位女乘务员躲开?倘若溜车滑行的责任并不在死者,那么又是什么原因甚至什么人造成了车辆滑行?
相关联的又一个问题是,那辆溜车滑行的公交车停在坡上,有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是前一天晚上就停在那里的,还是出事当天凌晨出车前才临时移动停在了那个位置?无论是这当中的哪种情况,毕竟带来了事故隐患,都是应该也可以避免的失误,当然应该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总之,一起不幸事件,总应该给相干或相干的人们敲响一次警钟。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倘若这个不幸事件能起到警醒更多地方、更多单位、更多的人们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紧急情况处置能力,完善安全措施,从而避免新的人为灾难发生,那么也就可以告慰这位令人尊敬的女乘务员的在天之灵了。
这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一位年仅十八九岁青春洋溢的湖南细妹子,就这样在一场意外事故中香消玉殒了,真是令人惋惜不已。因此,我们首先要向这位牺牲的女乘务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怀念,向其家属表示沉痛的哀悼!
这也是一个本来不该发生的不幸事件,值得人们好好反思。
当然不好责怪死者。就人情世故而言,在人们心目中,死者总是无辜的,更何况她是为了避免两车相撞、公司财产受损挺身而出,所以公交公司关于“该乘务员是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幸身亡”的表态,想必能够赢得公众的好感和广泛赞扬。
然而,无论多么高尚的动机和行为,造成如今这种谁都会痛心的后果,总有需要认真检讨和总结的地方。
身单力薄的女孩子,想以一己之力阻挡下坡滑行的那么大的公交车,根本就是螳臂挡车,这本应是常识。已经牺牲了的这位女乘务员当时是怎么想的,自己内心是否清楚这一点并预见得到这种后果,我们已经无从知晓。假如她不清楚,那么公交公司有没有告诉过她类似情况的注意事项?
这位女乘务员,有可能与相撞的这两辆车无关,碰巧看见两车即将相撞,见义勇为,想以身拦车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也有可能是被撞的那辆公交车上的乘务员,眼见自己车辆被撞而去拦车。还有可能就是滑行车上的乘务员,她是为了避免两车相撞自己担责受罚而不惜以身拦车。即便是最后一种情况,那么在不亵渎其拦车行为的前提下,我们也不禁要质疑公交公司有没有告知员工在生死关头,“人命重于车辆”这个基本道理(无论对道路上的其他人还是自己,都是如此),有关的规定和处罚措施有没有体现这个原则?
还有,公交公司对所有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有没有缺漏之处,比如是否教给了所有相关员工关于车辆制动的知识和操作技巧。从站场工作人员对事故的分析来看,有可能是该乘务员在清理车厢时无意中触动车辆手刹造成了下坡溜车滑行。对这种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置,当然是应该赶快拉下手刹制动,而这位女乘务员却跑下车以身挡车,这样做仅仅解释为“惊慌失措”说得过去吗?超过十米的距离,何至于如此惊慌失措?
从报道中得知这位牺牲的女乘务员刚从蛇口赤湾总站调来不久,那么赤湾总站有没有尽到培训责任?恐怕也难辞其咎。
另外,事发现场当时难道就没有别的人目睹此情此景?若有,为什么不大声提醒一声请这位女乘务员躲开?倘若溜车滑行的责任并不在死者,那么又是什么原因甚至什么人造成了车辆滑行?
相关联的又一个问题是,那辆溜车滑行的公交车停在坡上,有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是前一天晚上就停在那里的,还是出事当天凌晨出车前才临时移动停在了那个位置?无论是这当中的哪种情况,毕竟带来了事故隐患,都是应该也可以避免的失误,当然应该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总之,一起不幸事件,总应该给相干或相干的人们敲响一次警钟。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倘若这个不幸事件能起到警醒更多地方、更多单位、更多的人们增强安全意识,提高紧急情况处置能力,完善安全措施,从而避免新的人为灾难发生,那么也就可以告慰这位令人尊敬的女乘务员的在天之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