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帆,女,1965年10月15日,汉族,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校医,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院1号楼1单元302号。电话:13937898367
被告:中共开封市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市委书记。
被告:开封市委信访局
法定代表人:刘北海,局长。
被告:开封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焦会学,局长。电话: 13603787899
被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秦庭芳,院长。
被告: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
法人代表:庞琪,校长。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五被告的侵权责任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在省市两级媒体上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交通费:2万元、住宿费:2万元、通讯费、邮寄费3万元、复印费、打印费、刻录光盘等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8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中共开封市委为阻止我上访,保住政绩,以“中共开封市委办公室汴办文[1997]57号文件”指使开封市教育局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违法侵权,对我非法鉴定, 97年12月15日开封教育局才开出委托书,可在13日精神病医院竟然就已编造出我患偏执性精神病的结论,并建议住院治疗、严加看管。而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在以后的十一年中,我这个需要住院治疗、严加看管的精神病人却独自为全校一千多名学生、一百多位教职工看病。开封市委一纸红头文件凌驾于宪法之上、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侵犯人权。开封市委信访局,对原告的合法要求推诿、拖延不予解决,并人为地激化升级,迫使原告多次进京上访,给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创伤。开封市教育局和二职专明知自己的员工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不是主动站出来帮员工依法维权,而是为了讨好上级丧尽天良,将一个没有任何自卫能力的弱女子置于死地,作为教育工作者,如此心狠手毒让人不寒而栗。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具状人 江帆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
异地审理申请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诉中共开封市委一案,因被告身份的特殊性,在开封市两级法院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据法律程序并报上级法院批准异地审理此案。
申请人:江帆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六四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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