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能让胡总书记的话沦为“唱词”
2007年8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一旦《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之后,国务院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由它衍生的各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因其内容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而面临必须停止执行的问题。为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在审议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同时,责成有关方面加紧修改国务院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对国务院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缺陷,法学界基本公认其内容失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公平”、“自愿协商”等基本原则,失当地允许地方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制定缺乏弹性的具体动迁补偿价格,并以行政权力胁迫谈判、强制执行动迁安置。因此在实践中不仅严重干扰并扭曲了房地产市场,而且其强制行政行为很容易触犯《宪法》中的“个人财产不得侵犯”、“家庭住宅不得侵犯”等条款;
二是所设定的动迁及其补偿方式、方法缺乏科学性,价值不对当,不能妥善、公正地维护被动迁居民的基本利益。显然,以上两缺陷当然不能被《物权法》所包容,但从根本上来说,这两缺陷所抵触的,是《宪法》、《民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的出台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被要求修改,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指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
然而我们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一边在大会、小会上,大报、小报上常把胡总书记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挂在嘴上,但另一边却在得知上述信息之后,竟赶在《物权法》实施的10月1日之前掀起了一场疯狂的“行政强迁”高潮。例如上海的某区政府在五十天的时间里,竟然对还剩八十家未迁户的动迁地块开出了二十五张《行政强迁令》,并不惜在中国人极为看重的合家团聚的中秋节与国庆前夜实施行政强迁。尽管如此,还余十多户撑过了10月1日而没同意搬迁,怎么办?由于种种原因,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至今还没出台。于是,一些地方政府经过一段时间的窥测之后,终又以“新法规没出台,工程不能眈误”为由,又祭起了《行政强迁》的法宝来了,是否还会形成新一轮的强迁高潮来呢?要知道,“强迁高潮”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就是“上访高潮”,最终承受压力的,是中央政府。例如以往每天从北京遣回上海的上访人员是一车箱,而今已剧增为两车箱了。我们能等闲视之吗?
动迁工作当然不能因新法规没出台而停止,但这也不能成为“只好仍执行旧法规”的理由。所谓的“无法可依”只是相对的,因为,各行政法规都是从《宪法》、《民法》、《合同法》等基本法中派生的,既然实践已证明所派生的旧法规有缺陷,并与新实施的《物权法》有抵触,那么地方政府若真是遵循胡总书记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指示的话,合理的做法就应该是:自觉避开旧法规的缺陷,直接运用上述基本法并结合市场法则来指导、调整动迁工作。若遇动迁实在难以达成协议的,则完全可依《物权法》等基本法,申请司法裁决,甚至让司法机关来实施“司法强迁”。事实上有更多的地方政府正是这样地自觉地在动迁中放弃了负面作用多多的“行政强迁”手段了。说穿了,他们之所以要在《物权法》实施前掀起“突击行政强迁”高潮,之所以至今仍找借口地继续运用“行政强迁”手段,其目的就是恋恋不舍地利用这些旧法规中所包含的以上两大缺陷:即以行政权力强制被迁户接受以行政权力制定的、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行政命令“动迁补偿价格”。例如有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仍在用六年前制定的“最低补偿单价”来进行“强制执行裁决”。
笔者问道:“六年来房价已涨了许多倍了,你们至今仍执行六年前的行政制定价的依据是什么呢?”回答是:“这一地块是六年前开始动迁的,因此,无论被迁户什么时候被强迁,我们只能按六年前的‘最低补偿单价’来裁决”。这样的回答及其做法实在让笔者惊讶:这不等于是在奖励“囤地”的奸商吗?这不正是刻意地利用旧法规缺陷来谋取不当利益的实质吗?因为这些旧法规还没被废止,所以,仍运用它们来实施逼迁、强迁还不能说他们违法,但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指示在他们那里,实实在在地被沦为“唱词”了。
行政权力不是用来保民,而是被用来损民,这是为什么呢?让我来举一例子吧。在同一闹市商圈中有两紧邻的动迁地块,一块不动用行政强迁措施,而是依市场交易法则双方协商动迁,不到一年,动迁即将完成:而另一块则是以待遇远低于前者的行政制定补偿价格,并以强制力胁迫动迁,但历时多年仍未完成。之所以有这样的差别,其原因就在于:前者的开发商是没有政府背景的真正的商人;而后者的开发商其实是虚设的“影子公司”,地方政府借这一怪物而违规地直接经营房地产。这就是说,后者可以借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强行地获得前者在市场上根本就得不到的 “暴利”。
从对上访人员的调查中得知:全国的上访人员中,约百分之八十是产生于动迁,其中,百分之九十的强迁又是发生在官商勾结或地方政府明里暗里直接、间接经营的动迁地块。没有政府背景的动迁地块反而最少运用强迁。这一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严重关注。
要知道,中央早就严令禁止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直接或间接地经营企业,当然更不能直接或间接地经营房地产。为什么?就因为政府是公权机构,“公权”的本质决定了,它是人民意志的执行机构,除了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之外,绝不允许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其一切活动经费只能靠国家拨款,而不能来自于自身参与工商经营的收入。如果允许地方政府机构经营企业或参与工商经营活动,那么由此产生的特殊“经济怪物”就必然会象上述例子那样,利用“公权”的强制力及“特权赋予”去豪夺不当收益。一旦出现这种现象,也即“公权发生异化”了。
“公权异化”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其危害性主要有:
一、公权被利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会导致市场机制(包括价格机制、资源配置机制等)的扭曲与社会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例如因公权的直接参与而导致房价无节制地疯涨及房地产过热发展,并进而造成了社会的产业结构比例失衡。
二、公权异化造就了特权阶层与“官商集团”,他们所从事的不平等交易必然会加剧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例如上海的某一地块动迁后,原有经营自家门面的一百多家个体户就绝大多数沦落为要靠“低保”生存的无业人员了。众所周知,每个人都靠自有资源谋求生存与发展。一个女孩或许就可以凭漂亮的脸蛋这一优质资源而谋求“明星”的发展道路;同样,拥有自家门面的个体户不仅生活绝不会差于普通工薪阶层,而且,凭其资本积累或许还可以有更好的发展,许多中小企业不就是这样发展而来的吗?可见,个体户是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动力源。然而,行政权力压迫下的动迁却剥夺了他们原本赖以生存发展的资源,从根本上来说,两极分化的社会也就等于是枯竭了发展的动力了。
三、公权异化下的地方政府与当地人民之间的和谐性必然削弱,矛盾与对立情绪相应增加,例如上访人员的增加就是明证。
四、公权异化导致官商勾结与权钱交易腐败现象的增生。由此笔者不能不提出一个至今仍不被纪检与监察部门所重视的问题:防止与铲除个体性的官员腐败固然重要,但是,防止与消除地方政府的“公权异化”才是根本性的。因为,个体性的官员腐败往往是以“公权异化”为前提条件的。例如若没有社保金的公权异化操作,会出现陈良宇等的“社保案”犯罪团伙吗?而我们的纪检部门至今仍然只重视官员的个人犯罪,但却不咎部门性犯规的“公权异化”现象,即习惯性地认为“只要钱不到个人袋子里就行”。
五、官商勾结的地方经济利益集团的形成与壮大会严重削弱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这几年来对房地产宏观调控如此艰难就是个明证;此外,恶法不该建立的建立了,该废止的,则久久难以废止;善法该建立的久久难以建立,即使建立了,也难有效执行,这新、旧房屋动迁管理规则的遭遇就是明证。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和谐性弱化,而矛盾与对立情绪则相应增长,长此以往,最终将会是经济割据导致政治割据。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公权性质的高度提炼,也是他的民本思想最为科学的集中体现。笔者以为,这句话在他的十七大报告中,是居于“文眼”的核心地位的。例如在报告中提出了2020年之前要达到的一系列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的目标,这些目标的提出与实现是体现了民生要求;而这些民生要求能否实现,则关键取决于政治改革及其制度建设能否成功,其实质就是“公权建设”及其清除与防止“公权异化”。也即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能否和谐是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所谓的科学发展观,首先就是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科学发展,然后才可能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科学发展。至于政治改革能否成功,制度建设是否科学,也即公权是否能体现胡总书记所说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本质要求,其关键就在于发扬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
而民主并不是空洞的,它是由一系列的民权来保障的。即如报告中所说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把民权当作党的事业来对待,这在党的报告中是第一次。这可以说是胡锦涛为主的这代党中央新的进步标志。因此从哲学的角度来看,通观整个十七大报告,其实就是由民本、民生、民主、民权四个概念的辩证关系所构成的完整系统的演绎。其中,民生是目标、民本是基础,而民主与民权则是维护基础、达成目标的前提与手段。如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被沦为“唱词”,那么整个十七大报告就必然全都落空。至于“公权”与“公权异化”,虽没见于十七大报告,但它们是社会学的概念词,笔者用它们来解读十七大报告,是便于读者将其与现实及其实践想结合。提请那些仍陷于“公权异化”的官员们注意:中央与人民正在关注着你们,历史等待着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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