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协商的合理监督与朝野共识

发表:2008-06-25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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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府五月上台後重新启动两会两岸复谈,而在这一股「两岸热」中,立法院的角色相当被动,甚至有被边缘化的现象。面对这种态势,立法院长王金平罕见地在日前提议要订定「两岸订定协议处理条例草案」,此议并即获得民进党团的唱和,呈现依法施政与权力竞逐间的微妙互动关系。

根据报导,王金平所提的草案,事实上就是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九年国民党还在执政时陆委会所提出的版本,强调未来两会所签署的协议,凡涉及明定应以法律规定或修正之事项丶人民权利义务事项,以及牵涉国防外交财政及经济上利益的国家重大事项等,都应送立法院审议。足见在当时的执政者,也认同两岸协商所为的决议事项,应受立法院事後的监督审议。

不过,王金平在旧版的基础上,却又额外增加「必要时立法院得派员参与两岸协议谈判」,以及出发谈判前必须先与立法院举行秘密协商会议筹条文。王院长此举,似乎印证近代代议政治鼻祖英国国会的一句俗谚:「英国国会除了不能让太阳从西方升起外,其他几乎无所不能。」不过,以我国的宪政体制与实践经验,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各有职司,对於关系重大的两岸协商决议事项,进行事後的审议,甚至事前的质询与整个过程的监督,自然是立法委员份内应为之事。但如果要让立法院在协商谈判过程中也跳到第一线扮演角色,不管美其名为集思广益或发挥即时监督功能,事实上都无法避免立法权干预行政权的质疑。而证诸世界上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的国家,特别是非实施内阁制的国家,更不可能出现类似混淆体制权责分际的现象。

同样有待商榷的是,民进党团在唱和王院长提议的同时,另外也加码主张参与两岸谈判者应遵循利益回避原则,并主观期待适用对象除了海基会之外,也应包括政党人士。检析民进党团的此项提议,与王金平的提案倒是颇有异曲同工之妙,也就是前者以监督为名,衍生干预行政的质疑;後者则以利益回避之名,要扩大适用对象及於非政府公权力授权的民间社团人士,而浑然忘却不具公权力或受公权力委托的民间人士,根本不应是立法职权的行使监督对象。

不过,换个角度来看,王院长和民进党立院党团总召柯建铭并非政坛生手,焉有不知权责分际和职权行使权限的道理。他们的出格言行,倒是凸显相关当事人内心的不安,包括对权力可能失落的不安,以及对两岸情势发展前景源自内心深处的不安。就前者而言,王院长如果只是安於担任国会议长,对政府推动两岸协商谈判,尽可能依常轨扮演事前提出质询,事後要求审议的角色即可。但正因为他又是执政的要角,偏偏在决策推动的过程中,一直苦於没有参与的角色,因此以强化国会监督之名,希望有更积极的角色扮演空间,或至少免於被边缘化。

同样情形,检析後者提出利益回避的原则,自然是政治正确,但不只要检查政府主管部门,以及获授权的海基会,甚至要及於政党人士,自然是源於唯恐台湾利益被出卖的深层恐惧。但这种恐惧和不信任感如果不加节制,而又祭起利益回避的大帽子,倒可能出现类似麦卡锡主义的绿色恐怖。比较正确的回应模式,似应参考该党大老前海基会副董事长张俊宏所言,与其消极掣肘抵制,不如敞开心胸,面对形势,追求双赢。

包括立法院长和民进党立院党团面对马政府上台後两岸形势的转变,颇有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的失落和焦虑感,在回应上自然不应因而做出淆乱体制分际的错着。不过两岸政策要能行稳走远,马政府的确也不应轻忽内部这种可能的反弹异声,如何因势利导,强化行政立法的协调沟通,争取朝野政党的最大共识,在在考验执政团队的智慧与能耐。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工商时报 【工商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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