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制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发表:2008-08-06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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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郫县公安局以奥运会期间不准上访、不准举行和参加集会为由,对准备于次日参加复员军官庆八一茶话会的周承兴(网名龙大)进行了长达十五个小时的非法拘禁,为崇尚法治的人们编织了又一起伤心彻骨的恶梦。我们不禁要问,是谁在制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一、用貌似合法的手法非法羁押没有犯罪的复员军官

这天12时30分左右,郫县公安局在原已对周承兴(以下简称周)进行了长时间的电话窃听、短信监视的基础上,得知他将于次日前往成都参加复员军官庆八一的茶话会,于是先安排该县犀浦(镇)派出所一名副所长带着两名公安人员将周叫到一家茶楼谈话,持续到13时30分.该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和民政局的几名工作人员先后赶到。公安谈话的中心内容就是强调奥运期间,为维护社会稳定,不准参加复员军官的集会,不准上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宣讲了解决复员军官有关问题的"政策",对中央的有关解决复原军官的问题的文件避重就轻,以"各地有各地的具体情况"为由搪塞。

接着国保人员谎称县里有关部门的同志要找其了解情况,叫周去一趟县城里。当周开车跟随国保警车赶到的目的地时,发现这里是早已专为变相拘禁上访人员而准备好的法制学习班,方知上当,遂开车调头回家。当他驾车行至高新西区路段时,国保大队大队长驾车飞速赶来,三次强行超车,将警车猛拐弯突然横在周的前面挡住去路,完全是追捕逃犯的干法。在追逐过程中其车速高达140公里,若不是周在部队时练就一身特好的车技(在部队历任汽车连副连长,汽车队队长),就很可能要酿出重大事故。为了不让无辜的群众受到伤害,周承兴返回犀浦镇后便毅然决定停下车来。这时公安局的其他人员也先后赶来,对周进行威胁,强令其必须前去已经指定的地方谈话。由于周围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他们只好软硬兼施把周带到了犀浦镇一家茶楼"谈话"。

为了达到软禁周的目的,他们以种种理由再次要求周必须去"学习班"谈话,并信誓旦旦说很快就可以让周回家。 周被带到后,大院的门立即关上了,由两名公安人员和三名保安把守,周完全失去了自由。由县政法委牵头的一班人马早已在此等候,公安,法制,民政,社会保险局、就业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组对周轮番进行了没完没了的讯问和训话,周无法得到片刻的休息。周警告他们说:你们这样违法执法,我要告你们的。公安人员回答:"我们不怕,我们没有摆不平的事情"。一直将他软禁到了26日凌晨,长达15个小时盘问,说教,恐吓,折腾得这位曾经为祖国的边防事业做出贡献的老军人身心疲惫,心脏出现了严重的不适。他们方才找来医生为他检查了心脏,见没大的问题,便于26日凌晨4时许草草地将周放出。

二、到底是什么危害了社会稳定?

天下一切有良心和正义的人们!复员军官参加"八一"建军节庆祝活动就危害了社会稳定了吗?让我们用法律与良知来衡量一下吧。

1、复员军官的庆八一茶话会是维护稳定的会

庆八一茶话会,这是我军的重大节日,也是这些曾经为部队奉献了青春年华的老兵的节日,他们始终没有忘记人民军队的养育之情,始终以军人的荣誉为最高荣誉。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更没有倡导反党、反社会主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茶话会内容都是些健康向上的活动,是复员军官自觉推行国防教育,贯彻执行《国防教育法》的一种行动方式,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次自觉行动。其他领域的退役军人可以受到有关部门的尊重,或被邀请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庆八一座谈会,或被许可自发组织庆八一活动会,或以发放慰问金(品)的方式使其欢度节日。唯独复员军官无人理睬,还不能自费以极其朴素的方式庆祝自己曾经的节日,还要被无情地阻止,公平何在?二十六日那天,其他赶去参加的复员军官也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强行挡了回去。且对周展开软禁讯问,使人不禁要问:究竟是谁在制造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2、依法上访就危害了社会稳定吗?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强调要维护社会稳定,以保障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酝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秩序。复员军官无一人不是衷心地拥护和积极地贯彻执行。然而他们谁能想到:自己仅因曾经依据宪法、立法法、国防法、兵役法等一整套法律、法规、政策而向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总政治部提出了合理的诉求,咋就成了有关政府机关内部通报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了呢?咋就成了被国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成敌对势力从明暗两条战线上来斗争的对象呢?

复员军官依法信访(含上访)本身就是《宪法》和《信访条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已是不争的问题。不准上访真正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吗?当初国家出台《信访条例》不就是为了广开言路,解决人民群众的疑难涉法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吗?现在这些执法机关粗暴地堵塞言路,使那些该上访的没能上访,问题该解决的得不到解决,矛盾该消化的得不到消化,使其不断地深化甚至激化,势必衍生新的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当今社会各种矛盾突出,政民警民关系紧张,正如贵州石书记说的那样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四川成都市作为西南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中心,理应是法制之都,文明之都,更应是依法执法的典范。而所辖的郫县却是如此的执法犯法,野蛮执法。所以说,到底是谁在制造不稳定因素,岂不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吗?

三、维护社会稳定就可以不讲法律程序而无视公民的人身权利吗?

1、复员军官没有通信自由和安全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郫县公安局及其背后的国安机关却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长期以来对周的电话通讯进行窃听、手机短信进行监控,只要得知有关参加集会、信访的内容,就遏尽拦截、关押之能事。

过去曾经在各种战场、灾难场、生命禁区、特殊使命区为祖国和人民的利益而大显斗士神威的复员军官,到如今其通信秘密权、通信自由权早已荡然无存。

2、枉法侵权遮天蔽日

郫县公安局的人员在骗拘周的过程中曾说:你们是非法集会,你不听劝阻,我们可以把你关起来。而在对其讯问、训话长达五个小时之后,却什么法律手续也不给,当周提出要出具传唤证时,居然说:你要,我们现在就可以开一张给你。法律在他们面前如同儿戏一般。

如果周涉嫌什么刑事犯罪,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要对周进行讯问,可以将其传唤到其所在市、县指定的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周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利获得律师的帮助;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的情形以外,公安应在24小时以内将他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处所通知他的家属;当发现不应当拘禁时,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如果他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那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出具传唤证,从传唤时起同样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连续讯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还应告知周有权利申辩,且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对其处罚。而本案中,公安人员对周采取前述几种强制措施,还告知有权将周关起来,却什么不该采取的手段都采取了,而什么法律手续都没履行,连续剥夺其人身自由并连续进行盘问讯话,远远超过了八小时。

这些公安执法人员难道不懂法吗?他们为什么不向周出具相关法律手续,为什么要以请去喝茶、找谈话的名义把人请到了,不就范就不准走人?因为他们这样干,可以巧秒地避开法的约束啊!如果当事人申辩,他们就说没有抓人,而是找谈话,又没带到看守所去羁押。而且是什么法律手续都没有履行,让当事人事后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时特难举证。手段十分高明!

殊不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理,凡是以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方法强行将其请去喝茶、吃饭、限定住宿、不准走人都是实质上的羁押,无论手段如何变化,都改变不了其剥夺人身自由的性质。都应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哪怕认为周涉嫌违反治安管理,也应履行相关行政执法手续。这种做法只不过是比起把人直接关到看守所、拘留所要人道化一些而已。但就本案来说,这些政法机关是在周承兴根本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实现其套取周放弃合法集会权承诺的违法目的而进行的,又把法律当成一场权势者肆意践踏人权的霸王游戏,这就比起履行法律手续抓错了人更加恶劣了。

时至今日,全国各地的国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根本不遵守《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就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政治任务,不讲依据、不讲案由、不讲程序地乱抓人、乱关人,已是司空见惯的事,对于一般忠诚守法的良民群众来说,已经到了遮天蔽日的程度。

3、如何认识公民的受教育权

从表面上看,一个县委政法委牵头安排公安局把信访人员强行带到这种法制学习班来学习法律,好象是在帮助他们受教育。但《宪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规定公民在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要接受哪一方面的强制教育的义务。

本案中,郫县公安局为整治各类上访人员,专门设立了一个法制学习班,把要上访的人员强行弄到这里来,进行所谓的法制教育,而对真正事关公民权利、执法机关执法程序等却只字不提。更令人伤心的是,这些在地方政府坚强后盾支撑下的公安机关把这种法制学习班作为变相拘禁上访人员的场所,在打击复员军官方面唯恐出手不狠。这种在上个世纪文革期间盛行的极左路线下的政府侵权惯例,早已被扫进了我国法治历史的垃圾堆了。谁料今日又被他们捡起来当成整治复员军官的手法创新的决胜法宝。

四、是谁制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复员军官当年在九三.一文件的号召下,为减轻国家和政府的安置负担,走上了复员的道路,顺利地促进了部队的精简裁军,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复员军官发扬在部队炼就的艰苦创业的作风,顶着生活的巨大压力在拚搏。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今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全国各地复员军官顶着个人生活的极大困难,慷慨捐款捐物,甘肃省复员军官在地震后第五天,自动组织起来专门捐款九千多元,辽宁省复员军官一天自发捐款一万一千多元,四川无论是灾区的还是非灾区的复员军官,都在自觉地行动起来,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从没怜惜过个人利益得失。而今有关政府机关凭空说复员军官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对一些复员军官进行24小时的监控,限制一些复员军官正常的走亲访友,不准复员军官正常的聚会,严重妨碍了复员军官正常的生活,损害了复员军官的个人形象,这能服人吗?究竟谁是不稳定的因素?

让我们翻开国家的司法史册看看,翻开党风廉政建设的史册看看,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在哪里,就在那些瞒上欺下、人浮于事的庞大的官僚阶层里;在那些腐化堕落的贪官队伍里;在那引起以言代法、以权乱法、枉法侵权的人治专制机器里;在那伙放纵黑恶势力、恐怖主义的人的黑手里。

是谁制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是有法不依、违法执法、枉法侵权,专门投机取巧捞取政治油水的少数人,是那些肆意剥夺公民群众言论自由、堵塞言路的官僚主义者,是那些只图官本位利益,不顾全国大多数弱势群体死活的伪公仆。

五、复员军官做人的权利还在不在?

复员军官上访维权八年了,其中提出的每一个诉求都是有法律、法理依据的,其宗旨都是在追求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秩序的,不仅意在于解决自身的生存生活问题,也在于促使国家健全国防法制,稳定国防建设。期间也曾引起过中央一定的重视,国务院下属的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但因这些文件本身空洞内容太多,务实的内容太少,太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难度较大。辽宁、青海、宁夏等省区大胆改革、创新研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贯彻落实。而四川省的各级地方政府除了对复原军官的上访诉求大肆的打压,对中央的文件置之不理,目前是全国贯彻落实复员军官政策做得最差的省份之一。一位民政厅的官员竟然说:"这些人是犯了错误才复员的",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见复员军官的权利漠视到了什么程度。

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信访局刚于今年6月30日颁布实施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其第九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而这里郫县政法委、郫县公安局却出类拨萃地敢于创造性地执行这些规章法令,动用警力对复员军官周实施狂追滥押,是谁在顶风违纪?是谁在违规动用警力?是谁在蔑视中央的权威?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害的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也有着如此同样的规定。该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就所遭受的损失一并提起赔偿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周无辜被变相拘禁,执行的公安机关从职能上是行政机关,他们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恰恰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周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据《国家赔偿法》,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赔偿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郫县公安局是赔偿义务机关。

综上所述,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人不是复员军官。复员军官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做出过巨大贡献的群体,他们依法进行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他们理应享有公民正常的权利。不言而喻,周不但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行政诉讼,,而且他作为复员军官中的一员,有权继续上访,直至复员军官的政策漏项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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