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获释申请国家赔偿
1999年10月,河北省清河县戈仙庄镇戈仙庄村村民张新亮,因妻子突然死亡,被邢台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羁押2236天。其间,邢台中院一审判决张新亮死刑。后经河北省高院一年内两次“发回重审”裁定,张最终无罪获释。
张新亮的叔叔张立国说,2005年12月2日,获释后的张新亮及家人向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检察院法院“无钱赔偿”
“但他们一年不立案,最后找到省高院才立案。”张立国介绍,2007年3月10日,张新亮向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同年11月16日,河北省高院认定,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中院应共同赔偿张新亮18.7万元。
张立国证实,张新亮至今未领到这笔钱。
“我们几乎一周就要打个电话到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说快了,过些日子就发了,可一等就没影了。”张立国说,“去找他们,他们就说没钱。 ”
法院检察院均称拨款未到
“我们早就上报市财政局了,但市财政局没有批这笔钱,检察院办公经费紧缺,没钱支付。”邢台市检察院计财处处长季剑峰告诉记者。
邢台市中院计财处卢姓处长认为,法院手续全部办理完毕,问题在于“财政局的钱一直没有到位”。
而邢台市中院行政庭一苏姓庭长称,邢台市财政局先是承诺2007年底结清,后来又说2008年6月到位,现在没有明确说法。
年度赔偿财政局设限
苏姓庭长说,邢台市财政局现在给检察院和中院设定国家赔偿额每年20万元。
“我们手头还有四五个国家赔偿的案子要结,财政局要我们和检察院商量看怎么分配。”该苏姓庭长说。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赔偿金由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的预算经费及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由同级财政机关核拨。
苏姓庭长承认,按规定,国家赔偿不应该设定限额,但赔偿款“要问院长”。
“检察院和法院是国家执法机关,判其赔偿,谁来监督、执行呢?”张立国说。 (记者黄玉浩)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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