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非法行为 使中国蒙羞

作者:吴为综合报道 发表:2008-11-20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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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当局上月中旬审判钟芳琼等11位法轮功学员及其家人,分别判刑3至7年。北京及当地的七名律师为他们做了辩护,并于本月递交了上诉状。

律师唐吉田指出,对钟芳琼等人的审判,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使中国蒙羞。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为钟芳琼等人辩护的北京律师唐吉田告诉记者,"辩护不代表我们与我们辩护的对象所有的做法我们必须协调一致,必须是高度认同,只是说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有人去维护,不能因为只是被某些人说成是敏感特殊,或者什么借口,就剥夺他们的应有的权利。也就是说维护别人的权利,就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有每个人去尊重别人的权利,也去努力维护别人的
权利,那么大家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和维护。"

唐律师在为这些法轮功学员辩护时称,这些学员表现出来的所有行为,都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不应该受刑法的调整。

唐律师:"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侦查环节存在着刑讯逼供,另外一个就是非法拘禁,法官也经常不允许谈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在中国的法庭上居然不允许谈中国的宪法,那么就是一味的去完成所谓的政治任务,有意地人为地去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由于这少部分人和少部分机构的这种非法行为,让饱经磨难的这样一个民族是蒙羞的。"

另一位律师韩志广说,"从现行法律来讲,从来没有说法轮功是邪教。目前对法轮功的惩处主要是刑法300条,(利用邪教做违法之类的惩处条例),而国家的相关法律确实从来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因此用刑法第300条惩处法轮功学员是不妥当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把相关人员的行为定为犯罪。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法轮功学员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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