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变相支付情妇分手费获刑10年(图)

发表:2008-12-1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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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290号囚犯在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邵阳中院)审判大厅,听到了关于他的一审宣判结果:有期徒刑10年,11月11日庭审结束。


290号是陈小松现在的囚衣编号,案发前他是邵阳绥宁县县委书记

这是一个普通的周末的下午,守候在邵阳市中院大门口的部分旁听群众,并没有看到陈小松的囚车出现。直到原定的开庭时间已过,《法制周报》记者获得允许进入审判大厅时才发现,他早已通过秘密通道被押入庭审现场。

陈小松平静地听完宣判后,没有作出过激反应。邵阳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杨建国证实,陈小松是该市在县委书记任上获刑的第一人。

办案人员证实,陈小松的落马与情妇的感情纠葛密切相关。陈小松为筹集与情妇的分手费,曾要求其辖下的一个开发商,以明显高于实际价值的高价,接下其情妇一个常年亏损的酒楼。此举被称为陈小松是在暗付情妇分手对价,他也因此成为两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后,以"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认定为受贿的该市第一人。

"带着感情做事"的官员栽了

"他说一套,做一套, 是一个戴着面具的人,一个纯粹的政客嘴脸"。

洞口县委宣传部长曾晓桃在得知陈小松宣判的消息时,深深地叹了一口气。

"我们是同一批参加邵阳市公开招考被选上的干部,他给大家的印象是实干和勤奋。"曾晓桃说,1995年,邵阳市向全市公开招考领导干部,她与陈小松等人都参加了招考,多年来,大家都保持了比较密切的联系,"真没有想到,他会出这样的事......"


策划酒楼转让事件

陈小松为摆脱情妇刘英的纠缠,策划一起酒楼转让事件,即提出由开发商马晓琳(化名)出资68万元买下价值为48万元的酒店,而马多出的20万元由陈负责承担。

对价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指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对大多数普通读者来说,这是一个颇为陌生的概念。

陈小松不是经济学专家,他是否熟悉"对价"这个词目,人们不得而知,但他为摆脱情妇的纠缠而策划的一起酒楼转让事件,却隐隐让人感觉到他对这个概念的熟稔程度,不亚于经济学人士。

杨建国告诉记者,陈小松的情人刘英(化名)出生于上世纪60年代末期,多年从事餐饮行业,很能喝酒,善于交际。陈小松出事前,刘英已经离开邵阳前往深圳发展,办案人员是从广东将其抓回来的。但刘英只是陈小松资金流向的一个去处,只是一个受益者,而不是参与者,所以,没有对刘英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陈小松和刘英的情人关系,邵阳坊间广为流传的一个版本是,2002年2月8日以前,陈小松在任邵阳市纪委副书记期间,曾主办过一个某公安局局长腐败案。当时,刘英是这个局长的情人,"这个情况不仅陈小松知道,也为当时很多邵阳人知道",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受访者说,当时,这位局长被"双规"后,刘英曾多次找到陈小松,"也不知道怎么回事,他们就好上了"。

这位受访者说,刘英与前述局长维持情人关系期间,"还是有感情的",但与陈小松更多的是一种利益驱动,"她提出了一些条件,但陈受不了"。这一说法,在邵阳中院的判决书中得到了印证。

据司法部门查明,陈小松和刘英的情人关系大约确定于2003年8月。其时,陈小松调任绥宁县县长不久,刘英即在与绥宁相邻的武冈市开办了一家"湘里人家"连锁酒店,并于次年4月正式开业。同年7月,刘英将酒店折价80万元,吸收另外两名股东,刘英占股70%。同年年底,酒店生意一直没有红火起来。也就在这时,陈小松与刘英产生了矛盾。

2005 年下半年,两人开始商量分手。刘英打算将酒店转让后离开邵阳,因无人愿意收购,刘英要求陈小松(此时他已升任绥宁县委书记)安排马晓琳(化名)购买。马晓琳是绥宁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某公司董事长,曾因一土地开发项目,他在2003年至2007年间分5次送给陈小松23万元和奥运火炬金条2块。

在这23万元中,有20万元是马接手"湘里人家"酒店支付的价款中高于实际价格的部分,也就是陈小松和刘英分手的一个先决条件。

2005 年9月下旬,陈小松将马晓琳约到邵阳市一个茶楼包厢,当时刘英也在。刘英提出,酒店转让价格要70万元。马认为,酒店的实际价格不超过48万元,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谈拢,陈小松为摆脱刘英的纠缠,即提出由马晓琳出资68万元买下酒店,而马多出的20万元由自己负责承担。

马晓琳听到陈小松如此说后,立即表示愿由自己一人以68万元的价格买下酒店,但前提是,刘英转让酒店后离开邵阳,不得再纠缠陈小松。



法院认定"对价"属受贿

陈小松上任县委书记前,曾意识到如果权力把握不好,可能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麻烦。可惜的是,他没有始终如一地坚守自己的戒律,最终落马。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的第一项受贿事项便是,陈小辉收受了江西省于都县居民吴三发、刘国辉、卢跃斌等三合伙人送的11万元现金。起诉书说,吴三发等人于2005年9月收购了绥宁县红岩洞铜多金属矿,为取得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吴、刘两人于同年9月的一天,在绥宁县武装部陈小松的住处,送了一个装了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后离去。

值得提出的是,陈小松除向刘英支付20万元分手对价外,还于2006年在长沙找到其表弟,要其表弟将浙江来遂宁县投资的商人吴晓金送的2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并凑足16万元交给刘英。

2008年11月11日,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陈小松提起公诉,指控陈小松在2003年以来,利用其担任绥宁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万余元,美元21800元。

在2008年11月11日法庭审理期间,关于马晓琳多支付的20万元是否算作受贿,陈小松的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发生了激辩。

陈小松的律师认为,对"湘里人家"酒店的价值评估,不能仅凭马晓琳和刘英所说的来认定价格,由此认定陈小松收受马晓琳20万元的贿赂证据不足。公诉人对此予以反驳。

法院最后认定,陈小松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在其任职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商马晓琳,以高于买卖双方确认价20万元的价格购买酒店,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

12月5日,邵阳中院对陈小松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陈小松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随案移送的二块奥运火炬彩色纪念金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受贿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前,在11月11日庭审结束时,作为国家公诉人员,李学礼指出了导致陈小松经济犯罪的三个原因,一是当领导以后,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权力缺乏约束,导致思想上首先出轨;二是在从普通教师到公务员,再到县长、县委书记的过程中,随着手中权力的增大,把权力当作敛财的手段日益明显,以致最后堕落;三是生活不检点,道德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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